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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政办发〔2025〕21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5-08-01 12:03 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放大 正常 缩小

交政办发〔2025〕21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工程

交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工程

交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工作,明确交工验收组织、参与各方职责及验收程序、流程和内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交口县区域内涉(含)中央省市资金、县财政投入资金建设的农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所称农村公路指县道、乡道、村道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等。涉(含)中央省市资金、县财政投入资金建设的农村公路工程应按本指导意见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交工验收的依据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是检查公路施工合同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并对各

参建单位工作进行的初步评价。验收主要依据为:  (一)经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经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

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评定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抽检评定合格。

(四)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机构聘请的第三方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意见,且检测意见中需整改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

(五)工文件资料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完成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四、交工验收程序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验收时须组织合同段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参加,并通知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及接管养护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应通知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参加。交工验收应当坚持严谨、公正、真实、科学原则。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抽检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

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一个合同段有多条独立道路且整体工期较长的,可单独或合并组织交工验收;6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四)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及时

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五)公路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备案。

五、交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六、参加验收单位主要职责  (一)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各项工作内容;根据平时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汇总各方情况,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采纳参加验收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责成施工单位按技术要求完成整改;收集、整理、保存公路工程建设及交工验收资料,并建  (二)设计单位: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三)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量。  (四)施工单位:提交交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五)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核查交工验收程序是否合理规范、符合规定;核查中央省市及县财政投入资金对应工程量是否足额完成,包括公路里程、道路宽度、路面厚度等;针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工作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六)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交警大队:根据自身职责就道路安全提出意见、建议。

(七)接管养护单位:根据自身职责提出意见、建议,在交工验收合格后,接收公路的管理、养护。    七、相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采用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二)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三)对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接管养护单位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四)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期间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承担。

(五)非中央省市及县财政投入资金建设的农村公路项目交工验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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