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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政办发〔2019〕31号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交口县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19-05-08 10:13 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放大 正常 缩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交口县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 

  交口县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 

  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贫困地区产业化扶贫进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的认定和管理,本着突出“优中选优、带贫益贫、程序规范、关注成长、控制规模”的原则,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农业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技、乡村旅游及电子商务等为主业,或以贫困地区劳动力为就业主体,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增收,在规模和带贫减贫能力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认定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与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认定与取消相结合的竞争淘汰机制。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产权清晰,管理有序,资信良好; 

  2.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质量管理标准,重点是能转化当地的农产品,带动当地的产业发展; 

  3.企业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每年有一定的盈利业绩,依法缴纳税金,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金,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筹融资渠道畅通,产品竞争优势显著,市场前景广阔;企业的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4.企业应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发展产业自觉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包括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打工就业、流转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参与产业化经营、整合扶贫和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与贫困户签订长期稳定(2年以上)的带贫减贫合同或结对帮扶协议书等形式,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增收; 

  5.企业辐射带动区域内60%以上贫困户(户均年增收3000元以上)。企业通过产业化经营取得的扶贫收益或分红,应通过设立公益岗位、开展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方式与贫困村或贫困户共享; 

  6.具有自主品牌,注册商标,在市场销售中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产业园区;设有专门产品研发机构或与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技术依托,拥有必要数量的技术人才和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优先推荐,具备条件的优先推荐参加省、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评选。 

  第五条  申报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依法合规经营; 

  2.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从事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休闲农业,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及质量管理标准,能转化当地的农产品,带动当地的产业发展; 

  3.辐射带动贫困户20户(户均年增收3000元以上)以上或贫困户占社员比例60%以上(户均年增收3000元以上); 

  4.对承担“一村一品一主体”产业扶贫任务的合作社,或者以村集体组织组建的新型模式合作社,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优先申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并附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信用等级证明(企业)、纳税证明、与贫困户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等资料。 

  第七条  审核。 各乡镇接到申请后,根据认定条件,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向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推荐。 

  第八条  审定。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中心进行评审。对被推荐的企业或合作社,统一征求县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公检法机关意见,确定企业或合作社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不偷税、漏税、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企业或合作社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合作社提出评审意见,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认定工作本着成熟一批、认定一批的原则进行。审定结果在县级媒体公告,经公告无异议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交口县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文件。 

  第九条  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及省、市、县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优先享受市县金融扶贫“吕梁模式”贷款、扶贫周转金等政策优惠、资金支持以及其他服务。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条  建立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和评估机制。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底向所辖乡镇报送生产经营、带贫减贫益贫有关情况。各乡镇负责对辖区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运行监测评价并上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第十一条  建立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台账。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根据运行监测评价结果对享受支持政策但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违规或违法经营、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企业,取消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追回所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改名称需要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材料,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备案确认。 

  第十三条  申报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取消其资格,收回牌、证,追回扶持资金;尚未认定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交口县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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