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口县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 起草依据及过程
2017年12月23日,国务院扶贫办下发了《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的通知》,依据此文件省政府出台了《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市政府出台了《吕梁市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我办结合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和县政府办共同起草了《交口县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形成后,我办征求了七个乡镇和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财政局等部门的意见,并对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 《认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认定管理办法》共分五章,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明确制定办法依据,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及认定管理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第二章 认定条件。分别制定了申报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准,提出重点扶持能转化当地农产品,带动当地产业发展,稳定带动贫困户增收,对加入产业联盟和承担“一村一品一主体”的企业和合作社优先申报。
第三章 认定程序。企业、合作社申请、乡镇审核后推荐,县扶贫办会同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初审,报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公示、公告,县扶贫办出认定文件,并明确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测管理。规定了对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和管理台账。各乡镇负责对辖区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运行监测评价并上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核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认定与取消相结合的竞争淘汰机制。
第五章 附则。明确实施日期和具体解释单位。
交口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