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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口县应急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14-01-24 16:54 来源: 放大 正常 缩小

政办发〔2013〕215 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印发交口县应急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县直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县政府制定了《交口县人民政府总(应急)值班室日常值班制度》、《交口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报送及处置制度》、《交口县人民政府应急值班指导协调检查制度》、《交口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交流与信息报送制度》、《交口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及专家组建设制度》、《交口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交口县人民政府应急知识宣教制度》、《交口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制度》、《交口县人民政府应急演练制度》等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依据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

交口县人民政府

总(应急)值班室日常值班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值班室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担负县政府值班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障县政府日常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三条  及时接听电话和接收市政府及所辖各乡镇、社区管委会传真,掌握县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其他形式的重要动态信息。依规办理向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    

    第四条 保证县政府与市政府、县委、各乡镇、社区管委会和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相关企业联络畅通,指导各乡镇、社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值班管理工作,检查、督查、通报全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情况。协调、督促各乡镇、社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相关企业节假日期间值班工作。  

    第五条  值班工作要准确、及时、保密、文明。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领导指示办事,既有原则性又具有灵活性,围绕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主动当好参谋,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六条  值班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敏感性,应有严谨细致、热情周到、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还要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文字综合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值班人员要衣着整洁、举止端庄、态度和蔼、热情礼貌、用语文明。    

    第七条  值班人员要善于识别来电真伪,谨防上当受骗,对疑问电话,要及时与有关乡镇或单位联系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人代班、换班或请假时,须经总值班室负责同志同意,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在值班工作中,值班人员要按照“及时、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认真办理有关事项。事前、事中、事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所办理的保密事项,不得随意扩散领导公务活动信息及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十条  值班记录必须准确、及时、简明、完整,使用专用的《值班日记》本,要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做到来文、来电处理有记录,接洽公务有记录,交办过程和办理结果有记录,交班接班有签字,书写清晰、规范、页面整洁。

    第十一条  值班室传真机用于收接政府和部门关于突发事件的报告,不得当复印机使用。

    第十二条  内部明电通过县委机要室接收,值班人员接通知后立即安排值班通讯员领取,并依流程进行登记,填写《交口县人民政府公文批办单》,提出拟办意见,报请相关领导批示,并根据领导批示办理有关事项(机密函件严禁无关人员翻阅,严禁复制),需落实办理结果的函件要密切跟踪处理结果并存档。

    第十三条  基层或外地来客办理公务或咨询情况,值班人员在热情接待的同时要慎重核实来人身份,妥善答复或指点办事程序和地点。遇到请领导解决问题的情况,值班人员要作适当筛选,该由部门办理解决的应说明情况,确应会见领导的,应取得领导同意后告知来客领导办公地点;遇到需办理食宿等接待事宜的,要填写卡片,经办公室主任批示后,安排会务接待股送县委、县政府接待办安排接待。有上访情况时,要及时通知信访局(信访大厅)来人接待。

    第十四条  对随机事项的办理情况和主要内容要记录清楚,需反馈的要及时反馈。

    第十五条  当班人员要及时处理值班期间的事项,不得拖延、推诿,值班期间尚未处理完毕的卡片事项,交班人员一定要向接班人员当面交代清楚,接班人员必须认真核对,继续办理。

    第十六条  接班人员必须遵守交接班时间。交班人员在交班前不得擅自离岗。对“空岗”或不按时接班造成事情延误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丢失或人为损坏电话、监控设备、传真机、计算机、电视机、饮水机等公物的,由值班人员赔偿。

    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严禁在上班时间内看电视、打游戏、打扑克、下象棋;不准在值班室内大声喧哗;不准无关人员在值班室滞留。

    第十八条  要妥善保管值班日记和值班卡片,值班室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值班卡片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十九条  值班人员要保持值班室内清洁干净,对于卫生清理不及时或卫生状况差的,接班人员可以要求交班人员在清理干净后再予以接班。

第二十条  对值班工作中由于客观原因出现失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一年内连续出现3次以上一般性失误的,按重大失误给予严厉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由于主观原因工作失误出现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依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由县政府办公室(党支部)集体研究,给予党政纪处分。

交口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报送及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应急信息畅通,促进应急值班工作高质量、高效率运行,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文件)和《交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条  对于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40分钟内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要在接到报告后20分钟内上报市政府。    

    第五条  县政府总值班室接到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关于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报告后,立即向相关乡镇及部门进一步了解核实。

   第六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种类、伤亡人数等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应急值班室及应急值班室负责人,同时填写《交口县人民政府公文批办单》,速报带班领导、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县长。    

第七条  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交通事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性或危害性的群体性事件等按照有关规定需上报市政府的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县政府值班室要及时上报市政府。

第八条  将县领导批示精神及时传达到各相关乡镇和部门。

    第九条  协调解决在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掌握和上报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后续情况。

    第十一条  依据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处置进度,适时将突发事件的起因、发展、措施、结果、分析、建议等汇总,呈报相关领导。

交口县人民政府

应急值班指导协调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系统应急值班管理,加强对应急值班的检查指导,强化工作协调,确保全县应急值班系统功能完备、灵敏高效和稳定可靠,根据《交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应急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应急办是全县政府系统应急值班体系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部门)、大中型企业应急值班的硬件设施配套、制度体系建设、值班行为规范和值班日常运行等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协调应急值班相关工作。    

第三条  应急值班检查指导是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项目,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情况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验收内容。    

第四条  政府系统应急值班检查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值班室硬件设施的配备情况;   

    (二)应急值班电话(网络)等设备的运行情况;   

    (三)应急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

    (四)应急值班日志、事件承办卡片记录情况;       

    (五)重要节假日领导带班情况及值班表报备情况;   

    (六)应急值班资料的建档、管理情况和保密工作情况;

    (七)处置突发事件中应急值班系统作用发挥情况。   

第五条  应急值班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以派员实地检查、书面汇报、利用电话(网络)抽查及应急值班演练等形式实施。    

    第六条  政府系统应急值班协调主要是协调处置突发事件中上级、本级与下级应急值班、现场指挥部值班与指挥中心值班以及涉及到的不同地区和多个单位(部门)之间的应急值班的相关工作,重点是指令传达(转达)、信息共享、资源调用和协同动作。    

    第七条  实施应急值班培训是加强应急值班指导的重要工作,组织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必须加入应急值班培训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对应急值班的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情况,要进行及时汇总和存档。

第九条  对应急值班检查中发现好的单位和做法,视情况可以采取通报表扬、经验推广、评先评优和物质奖励等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予以批评纠正,针对实际情况和造成的损失(影响),必要时进行情况通报,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交口县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工作交流与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各乡镇、社区管委会、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新经验,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和交流制度》(应急办函〔2006〕7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管理工作交流和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实际成效、典型案例、工作建议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    

   (二)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省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总体情况、主要措施;    

    (三)应急预案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的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先进典型;    

    (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和分析;    

    (五)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到位情况;       

    (六)面向全社会加强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情况;    

    (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进展情况;    

    (八)风险隐患排查及有关情况;    

(九)应急演练情况等。    

第三条 应急管理工作交流和信息报送机制  

(一)县政府应急办编印《交口县应急管理工作动态信息》,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同时刊登在交口县政府门户网站。    

    (二)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文件、简报、工作总结等,要报送县政府应急办。同时,涉及应急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专题材料、动态情况等,也要及时报送。

    (三)县政府应急办将定期通报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报送及采用情况。    

    第四条 应急管理工作交流和信息报送方式    

    (一)不涉密工作信息,纸质文本通过普通邮件或传真发至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传真电话0358—5427520),电子数据发至jkxzfzbs@163.com。   

   (二)涉密工作信息,纸质文本通过机要通信交换发至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信息报送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信息交流和报送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应急管理信息要真实、准确、具体、及时,特别注意反映工作落实情况及工作中的好思路、好做法和好经验,真正起到决策参考、交流借鉴的作用。

交口县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及专家组建设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管理水平,规范专家决策咨询管理机制,发挥专家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县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制度的目的是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和专家的专业特长,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提高应急管理决策水平和实施绩效,保障应急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库由县政府应急办牵头,配合各有关部门组建,其成员主要从机关、院校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四条  县政府应急办会同县有关部门,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和对专家组成员进行评聘、考核和管理。具体承办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专业人才和专家(以下简称为专家)人员数据库,记录专家相关信息并实施动态更新;

(二)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专家组成员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三)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配合各有关部门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督促部门整理专家组制定的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相关报告;

    (六)及时将县政府应急办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要点等应急管理方面的文件送达各职能部门聘请的相关专家,对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进行研究、吸纳,并及时向专家组通报有关情况;

    (七)组织研究解决专家提出的应急管理工作重大问题或专题报告;

    (八)配合各职能部门组织召开专家组全体会议、专家组代表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

    (九)承办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从专业人才库中选评产生,按照专业区分,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成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和综合管理5个专家组,每组由5—8人组成,设组长1名和副组长1至2名,专家组可吸收熟悉我县情况的县外专家参加。必要时,可从专业人才库中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临时(紧急)专家组。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对本组专家实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组织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机制,由牵头部门汇总后报县政府应急办。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本人愿意参加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并遵守专家组管理有关要求;

    (二)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工作动态,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能力在某一技术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在同行业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不受部门、单位及个人利益影响;能集思广益,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专家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五)具有高级(副教授)职称的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获得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的专家,博士生导师、博士学位获得者,国家级资历获得者。

    第七条  专家聘任:

    由县政府应急办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和任务需要,综合考虑专家组成员的专业互补等问题,按照相关程序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应急办在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可以适时适当增补专家。

   第八条  专家组主要工作范围:

    (一)为我县应急管理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供技术支持,并对规划和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查;

    (二)每名专家组成员每年至少提供1篇有关应急管理相关的本领域的研讨性文章,用于指导我县应急管理工作;

    (三)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活动,编写有关宣传资料和科普知识读本;

    (四)参与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五)参与突发事件预防性项目的项目评价、技术检测和成果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六)参与对突发事件影响的调查评估和分析研判,提供处置措施决策建议,进行公众防护技术咨询,并对类似事件的预防提出建议报告;

    (七)参与编写应急管理有关专业培训教材;

    (八)完成县政府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工作程序

    (一)每年召开一次专家组例会(专家研讨会),研究全县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听取专家有关建议。当工作需要或遇有突发事件时,随时召开专家会议;

    (二)县政府应急办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专家携带专家证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三)专家完成任务后,应向县政府应急办写出书面报告;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执行应急管理方面任务时,需征得县政府应急办同意。

    第十条  对专家实行专家所在单位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双重管理,以专家所在单位管理为主。政府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与专家联络工作,加强沟通,保证任何时间都能“找得到、用得着”。县政府召开专家工作会议、组织专家集体活动或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通过专家所在单位通知专家本人,如有特殊情况,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在接受任务的同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在受聘期间,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岗位,或离开本县30日以上、由于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各职能部门应及时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县政府应急办将会同各职能部门视情况,及时进行专家组成员的增补和调整。

    第十二条  专家组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应坚持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第十三条  专家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活动期间,可领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及活动期间的差旅费,由县政府应急办或任务、项目提出方(受益方)提供。

    第十四条  建立专家工作考核制度,包括对专家组的考核和专家个人的考核。对专家组的考核按照届期进行,主要考查专家组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情况以及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对专家组成员个人的考核按照年度进行,主要考查专家个人在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的客观公正性、遵守纪律情况、参加活动时间及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并填写《专家年度工作考核表》。

    第十五条  专家在受聘期间,如有以下情况,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可单方解聘并通知其本人,视情况予以通报:

    (一)个人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

    (二)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无故不接受县政府应急办指派任务;

    (三)在执行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违背客观事实,导致两次以上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意见结论;

    (四)擅自以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其他违反规定行为。

交口县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

    为加强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管理,规范内部运行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公文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二条  县政府应急办所有公文应当归档,确保公文资料的齐全、完整。   

    第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将归档的文件、资料,认真分类、编号、登记、存放,妥善保管。   

    第四条  有关保密方面的文件和材料,除承办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可按规定查阅外,未经领导批示的一律不得外借和查阅。一经发现保密文件和保密材料遗失,要立即查找并报告领导,对失职人员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五条  凡查阅档案文件者,须严格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持单位介绍信、本人工作证,经领导批示后方可查阅。    

    第六条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档案文件保密、安全。    

二、公文办理

    第七条  公文的办理、管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科学、安全。 

    第八条  公文办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县政府应急办要确定公文管理专职人员,主要负责公文的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工作。 

    第十条  公文经审核后,属紧急办理的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不得延误、推诿。确有困难的,应及时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办理公文的专职人员应负责公文的催办,紧急公文要跟踪催办,重要公文要重点催办,一般公文要定期催办。  

    第十二条  公文由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归档和销毁。

    第十三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销毁。工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本人办理的公文按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三、印章管理

    第十四条  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设专门的保险柜存放,确保印章安全。

   第十五条  印章必须经应急办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申请用印单位须持单位介绍信、本人工作证,经领导批示方可使用印章。

    第十七条  用印要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项目有:用印单位、时间、内容、份数、批准人、经办人、用印人等。同时要将用印单位介绍信原件和领导批示留存。

    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在用印时,要对印章内容和领导批示原件内容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根据用印要求和有关规定,印章字迹要端正、清晰。

    第二十条  凡未经领导批示,擅自用印着视情节追究责任。

交口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应急管理干部培训工作有序开展,提高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省、市和县应急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应急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

    (二)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集中培训与在岗自学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的原则;

    (五)坚持教学相长、保证质量的原则;

    (六)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应急管理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培训教员、基层干部、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 

    第五条  培训工作分级分类进行,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各乡镇、社区管委会党政领导干部、县直部门负责人、各乡镇、社区管委会和县直部门应急机构工作人员的应急管理培训、任职培训、新进人员的初任培训、工作需要时的岗位培训;县直部门和乡镇、社区管委会应急机构负责系统内的和本地区的各类培训。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和县直应急机构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一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1月中旬上报县政府应急办。

    第七条 所有应急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至2周,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5天。

    第八条  培训对象在参加上级组织的集中脱产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九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领导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重点学习国家、省、市和本县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全县应急工作形势、了解国内外应急管理经验、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和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方法、学习运用应急指挥新技术设备和指挥手段等。通过培训,强化培训对象对应急管理的宏观认识和依法实施管理意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提升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能力。

    第十条  各乡镇、社区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应急管理机构除组织或参加上级集中脱产培训外,还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

    (一)以岗代培。通过参加工作实践和接受指导,提高应急管理的规划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以学代培。大力倡导和鼓励工作人员自行组织学习和培训工作,通过自学不断更新观念、强化内在素质,提高工作能力。

    (三)以研代培。组织各种研究活动,安排有关人员参与,提高工作水平。

    (四)以会代培。有计划有层次地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县内外各级各类学习研讨会、专题报告会、经验交流会等,通过交流实践经验、探索方法、交流成果来激发积极性和创造精神。

    (五)以察代培。有计划有目的的分期分批组织有关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开阔眼界,通过学习、比较,提出本地、本单位今后发展的意见、建议、思路和方法。

    (六)以演代培。预想情况和设置背景,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演练,检查和锻炼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联动配合能力以及处置应对能力等。

    第十一条  县政府应急办和各乡镇、社区管委会、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计划和实施意见,认真抓好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县政府应急办组织有关单位专家,编写和整理培训相关教材和资料;各乡镇、社区管委会、各部门可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组织编写或采用相应的培训教材,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应重视培训师资的培养,建立相应的培训师资档案。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多种方式培养培训教师,还可采取从省、市应急管理工作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内聘请专家等办法,解决好培训的师资问题。    

    第十四条  将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应急管理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和规划,必须在预算中列支开展应用培训的所需经费,保证培训工作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  建立应急管理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各单位、部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培训设施、培训手段、培训计划、培训经费、参训人员受训情况、考勤情况、考试成绩、单位参训人员比率等。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年终考核、个人考核及其它评优评先的指标之一。    

    第十六条  加强培训的管理,各级应急管理机构须建立和完善培训工作档案,如实记载培训工作和受培训人员情况,教育培训档案建立的是否完备作为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中的一项内容。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档案内容包括:教育培训工作的相关制度、培训工作计划、总结、教案、培训考勤登记、考卷、考试成绩单、合影照片、领导讲话稿、各期培训人员花名册、每期培训人员登记的《交口县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情况登记表》等。举办集中培训时,要将培训成绩及时填写受培训人员《培训证书》的相应栏目,记入参加培训的日期、内容、课时和考核成绩,加盖市政府应急办或培训单位的印章。

交口县人民政府应急知识宣教制度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应急知识宣教训练纲要》和《交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急知识,是指有关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国家法律法规、应急管理办法、公共安全知识、救援专业技能、恢复重建措施等学习内容。

    第三条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各种新闻媒体、驻外单位和机构及外地驻交口县的单位和机构等,均有承担应急知识宣教义务。

第四条  应急知识宣教坚持日常化与制度化,坚持社会宣传与学校教育,加大宣教力度,扩大受众范围,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提高公众的自救与互救知识。

第五条  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宣传应急管理工作,应急专业人员、安全救护人员、应急志愿者等是应急知识宣传的主力军,要充分利用“防灾减灾日”、“消防日”、“安全日”、“突发事件纪念日”、“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开展宣传。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应急知识宣教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交口县人民政府应急演练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应急反应队伍的协同反应水平和实战能力,提高人们避免事故、防止事故、抵抗事故的能力,提高对事故的警惕性,根据《交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交口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交政办发〔2013〕115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演练是指通过有计划的培训,使承担应急使命和任务的人员队伍,依照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一定程式,科学地进行实地实战训练演习,推演发挥,以求使其熟练掌握应急技能,提高应急本领。

    第三条  演练是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是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提高能力的重要手段。通过演练可以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专业救援队伍及公众更好的理解、熟悉和掌握预案及相关应急知识和技能,并及时发现问题,修订和完善相关预案与方案,达到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水平。

    第四条  演练的任务和目的在于完善应急处置的快速响应、指导协调、部门配合、群众自救等环节,以达到检验预案、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教育公众的目的。注重表现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预测预警、信息报送、先期处置、人员转移、灾后重建等环节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演练分一般演练与特殊演练。

一般演练是指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的常规演习训练,主要是针对社会公众进行的模拟遭遇突发事件的应对演习,着重于培养公众风险意识,提高公众在紧急情况下掌握逃生方法和自救互救能力。

特殊演练是指遇到特殊情况时进行的演习训练,主要是针对承担应急任务的人员队伍进行的模拟遭遇突发事件的应对演习,着重于增强队伍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的需要,提高队伍的战斗力,更好地担负和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八条  为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进行跨行业、跨乡镇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演练。

    第九条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两年至少演练一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乡镇(居委会)等基层政权组织村委会等基层管辖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预案行动方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将相关演练情况及时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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