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应急发〔2022〕95号
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队、中心:
《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经局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执行。
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
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切实做好我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实现2022年度交口县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版)、《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 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交口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局)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编制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公正文明执法,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
2、全局统筹安排年度执法和各行业领域专项执法坚持计划相结合的原则;
3、针对重点检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4、综合考量执法人员数量与装备、车辆等条件的原则;
5、避免重复执法和监督检查缺位原则。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1、对列入本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避免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3、推行“互联网+执法”,推广使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
4、强化执法检查的震慑作用,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通过规范有力的执法检查,进而推动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监督检查事项规定,对列入本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
三、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执法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县应急局(包括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现有行政编制6个,事业编制87个,实有人员142人。本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岗位在册人员61人,从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60人,是安全生产执法岗位在册人数的98.4%。县应急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配置情况表见附件1。
总法定工作日为14940日,监督检查工作日7224日,其他执法工作日为3508日,非执法工作日为4327日,需加班119 个工作日方能完成计划工作任务。工作日测算见附件4。
四、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结合工作职责,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①煤矿、洗选煤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
②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
③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④民爆生产经营单位;
⑤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⑥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⑦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行业领域和占比。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企业28户,是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16.2%。具体区分如下:
1、煤矿企业1户,由县应急局煤炭行业监督管理股、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共同完成。
2、洗选煤企业10户,由县应急局煤炭行业监督管理股、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共同完成。
3、非煤矿山及尾矿库生产经营企业6户,由县应急局非煤矿山监督管理股、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共同完成。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5户,由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共同完成。
5、冶金工贸生产经营企业6户,由县应急局冶金工贸监督管理股、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共同完成。
重点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2。
(三)重点检查频次。对确定为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企业,本年度内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每季度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全年不少于8次。
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的生产经营企业停产则实施一般监督检查。
五、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结合工作职能,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行业领域及占比。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企业145户,是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83.8%。具体区分如下:
1、煤矿企业5户,由县应急局煤炭行业监督管理股完成。
2、洗选煤企业41户,由县应急局煤炭行业监督管理股完成。
3、非煤矿山及尾矿库生产经营企业32户,由县应急局非煤矿山监督管理股完成。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28户,由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完成。
5、冶金工贸生产经营企业39户,由县应急局冶金工贸监督管理股完成。
一般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3。
(三)一般检查频次和时间安排。对确定为一般检查的生产经营企业,每季度监督检查、抽查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4次。
六、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安排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结县市应急局工作实际,在全行业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和检查人员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随机抽查后下发各股室、中心、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日不纳入测算范围。
七、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组织开展全国第21个安全生产月活动,2022年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由县应急局综合协调股、机关各股室、队、中心共同完成。
八、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指导和协调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伤亡事故进行救援。由综合协调股、应急指挥中心、救灾减灾股、森林消防专业队、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共同完成。
2、组织1次职责范围内规模的综合示范性应急演练。由规划和预案管理股、机关各股室、队、中心共同完成。
3、对2022年度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由县应急局负责牵头,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上报。由综合协调股、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共同完成。
(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抽查
1、组织1次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检查。由人事教育训练股、综合协调股、煤炭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冶金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共同完成。
2、组织1次对职责范围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演练、处置情况的专项检查。由规划和预案管理股、综合协调股、煤炭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冶金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共同完成。
3、组织1次对职责范围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的专项检查。由财务股、综合协调股、煤炭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冶金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共同完成。
(三)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和案件移送工作
1、对接到的各类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按照程序进行现场核查,对重大案件和领导批示的案件要作专题报告。由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完成。
2、对现场执法检查和案件举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要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由综合协调股、煤炭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冶金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县、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共同完成。
(四)安全生产隐患统计上报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完成专项整治行动中安全生产隐患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由综合协调股完成。
(五)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备查工作
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时限,完成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备查工作。由综合协调股、煤炭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冶金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共同完成。
九、综合监管事项
(一)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检查、督查和考核等
1、履行县政府安委办职能,在年中和年底组成考核组对7个乡镇、24个安委会重点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股承担职责)完成。
2、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在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和重大节日以及针对一个时期内安全生产工作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由综合协调股、煤炭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冶金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共同完成。
3、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参加我县7个乡镇每月定期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股承担职责)完成。
(二)组织开展综合监督检查
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对道路交通、消防、住建、教育、水利、公路、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督查1次,每次每个行业抽查2个以上企业(单位);对矿业秩序、农机、民爆、特种设备、旅游、邮政、林业、气象等行业领域进行联合督查1次,每行业抽查1个企业(单位)。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股承担职责)完成。
十、保障措施
(一)严格监督检查计划编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编制办法》、《手册》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15〕52 号)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做到“四个必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监督检查计划,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必须按规定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监督检查计划执行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必须在作出决定之曰起30日内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编制的监督检查计划,必须列出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二)提升检查结果公开透明度。1、在全行业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2、持续运行专家参与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安排专家参与监督检查,形成专家参与监督检查的良性循环,保证监督检查质量;3、使用“互联网+监管”、“互联网+执法”平台,各执法单位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将行政执法行为录入平台。
(三)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监管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检查任务时,必须2人以上共同参加,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现场检查规定,规范使用执法文书,严格执行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程序,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形成执法闭环,规范执法活动。所有监督检查必须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四)推行三项制度。认真落实《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 55 号)等规定,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避免因执法不规范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五)严格执法问责。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
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 310 号令)规定,依法向司法机关及时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要把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做到执法检查不折不扣、不走过场,确保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