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教科发〔2022〕56号
交口县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
支持科技创新行动方案
按照省市县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行动方案部署要求,教育科技局立足自身职能,积极行动,增强科技赋能,助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研究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落实晋政办发(2022)7号文件《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保护和激发县域市场经济活力,激励创新驱动发展,增强企业科技创新动力。
二、发展目标
着力提升县域企业创新能力,优化创新发展环境,引导鼓励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方向发展壮大,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县域内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实现双倍增,即高新技术企业达10户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达5户以上。
三、政策激励
(一)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鼓励企业主动联系对接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校企、企业专家多元化合作。对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科技孵化中心,中试基地)的企业,在市级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县教科局,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县工商联)
(二)鼓励企业引才。
加强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对引进“两院”院士、高技能领导人才和博士研究生,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项目指导、技术支持等服务,根据在交口县实际工作天数,县财政分别给予6000元/天、2000元/天、1000元/天、500元工作津贴。(牵头单位:县教科局,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县工商联)
(三)实施高科技企业源头培育。
1、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教育科技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定入库标准,统一编号,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高成长型科技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精准培育。对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培育库入库培育有效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牵头单位:教育科技局,配合单位:财政局、经开区)
2、奖励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推动县域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审核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培育孵化,将其中创新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后备力量。对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县级财政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教育科技局、财政局)
3、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的财政支持力度。
(1)申报补助。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认定申请,并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申报经费补助。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此项补助。(责任单位:教育科技局、财政局)
(2)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申报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连续二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级财政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级财政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教育科技局、财政局)
4、鼓励科技服务平台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服务平台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责任单位:财政局、科技局)
(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积极获取自主知识产权。
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动力,完善科技和税务部门研发费用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联合工作机制,强化政策宣传。
1、试行入库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奖励,对纳入到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对企业在税务部门提交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研发费用给予补助。入库后第一年研发投入增加3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增加部分5%的补助;第二年研发投入增加3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增加部分10%的补助;第三年研发投入增加3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增加部分15%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30万元。(责任单位:县教育科技局、税务局、财政局)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第一年研发投入增加5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增加部分5%的补助;第二年研发投入增加5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增加部分10%的补助;第三年研发投入增加5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增加部分15%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 50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以上补助。(责任单位:教育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3、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星创天地”、“众创空间”认定工作,对完成国家级认定的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完成省级计人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完成市级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教育科技局、财政局)
4、鼓励民营企业发明创造,注重积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专利申报人(企业)按照《交口县专利奖励补贴办法(试行)》予以奖励补助。(牵头单位:县教科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对科技成果转化在我县企业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市级给予技术输出方3%补助,单个科技成果,省一级最高补助 10万元,国家级最高补助 50 万元,科技服务机构促成转化交易的,奖励3万元。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承载企业按其技术合同成交额 1%给予补助,单个科技成果,省一级最高补助5万元,国家级最高补助10万元。重大转化项目适当增加奖励,在市级最高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奖励 10万元。(牵头单位:县教科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六)搭建高科技领军企业培育服务机制,支持企业高校、科技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打造科技创新平台,对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取得重大突破、实现成果行业共享的创新载体,在省市财政奖补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责任单位:教育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
县财政部门依据本文,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确保优化服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政策措施宣传贯彻落实到县域相关企业。
交口县教育科技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