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公发【2023】70号
关于印发《交口县公安局“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所、队:
现将《交口县公安局“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6月28日
交口县公安局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县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全县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决定部署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我县细化的56条具体措施,聚焦人员活动集中且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场所,聚焦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教训,全面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切实提高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现阶段“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底数,能够整改的尽快整改销案,一时难以整改的制定分步整改方案,落实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降低火灾风险,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在“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领导组”的领导下,成立“交口县公安局“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领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县消防安全领域专项行动,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组长:张志峰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副组长:张锁平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治安大队以及各派出所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治安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治安大队张晓林兼任,成员由各派出所负责人担任,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指导督办等工作。
三、排查重点
(一)“九小场所”
1、购物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小型商场(商店、市场)
2、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在100座以上的小型饭店、酒 店等营业性餐饮场所;
3、住宿场所:客房数在10间或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小型 旅馆;
4、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 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小型公共娱乐场所;
5、休闲健身场所:可同时接待10人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 在5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型休闲健身场所;
6、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 及床位数20张以上的其他小型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 福利院;
7、教学场所: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 幼儿园;1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2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
8、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10人以上、或者设有10人 以上员工集体宿舍、或者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其它生产加工场所;
(二)辖区内其他容易发生亡人火灾的薄弱区域、场所。
各派出所要深刻吸取近年来典型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辖区实际开展风险研判,对照排查重点进行筛查,找出本地容易发生群死群伤和有影响火灾的最不放心单位场所,进一步细化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要因地制宜开展重点场所的排查整治。
(三)重点问题。对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结合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将火源电源管理、安全疏散、初期处置等8个方面以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五项十五条重点任务(内容见后)落实情况等作为排查整治的重点。
1、火源管理。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施工期间未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2、电源管理。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违章带负荷拉、合闸;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可靠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违规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大功率电器或移动插排;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电化学储能电站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医院、养老院的制氧站、氧气瓶间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使用锂离子电池的医疗设备、轮椅未在指定安全区域充电。
3、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进行装饰装修;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混合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安全疏散条件。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设置不符合要求;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医院、养老院未将失能和行动不便患者安排在建筑较低楼层,在通道、楼梯间增加床位,影响人员疏散;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不同独立单位间的分隔占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不能保证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5、防火分隔。未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损坏严重,不具备防火分隔功能;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6、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水压、水量不能满足灭火需求;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或消防设施系统损坏瘫痪无法正常使用,不具备防灭火功能。
7、管理责任落实。未严格落实动火施工审批制度、夜间值班制度;未落实全员消防培训、疏散演练;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护工、宿管员等不熟悉安全出口,不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医院、养老院夜间无人值守或值班人员不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统一管理单位,各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没有物业管理单位或明确牵头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缺乏管理;擅自改变场所火灾危险性定性,如丁戊类厂房用作丙类生产储存、丙类厂房用作甲乙类生产储存,增大火灾危险性。
8、初期火灾处置。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建立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发生火灾等紧急状况时无人第一时间通知并组织疏散。
四、排查整治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突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切实提高单位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1、组织建立单位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在单位醒目位置公开,每月15日前向辖区消防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
2、专项行动期间,每月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对发现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及隐患要记录在案。
(二)狠抓监管部门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1、明确和大力宣传排查整治标准要求。
要采取集中动员、集中约谈、线上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和单位宣讲专项行动方案。
2、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
(1)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要针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前述五项十五条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精准严格执法,对单位自查以及执法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要挂牌督办,并明确跟踪督办的具体责任人。消防部门对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对单位自查查出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未查出或查出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的,从严予以处罚;对因排查整治不力导致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对单位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处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在处罚的同时,要督促单位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2)要深入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十一)》精神,加强行刑衔接和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案件办理工作,对擅自关闭、破坏消防设施以及存在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却未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等事前严重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
(1)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却查不出或查出后应处罚未处罚以及跟踪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对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乡镇和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县消专委将下达提醒函、督办函,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将视情况进行约谈、通报,直至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三)压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切实强化领导消防工作的水平。
1、发挥宣传组织优势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
(1)“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活动期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各类平台、各个渠道,及时宣传报道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中好的做法和单位,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整改进程,形成宣传声势。
(2)依托“12345”政府热线等举报投诉平台,鼓励单位员工和社会群众举报投诉重大火灾隐患,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实现共享共治。对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
2、严格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督查督办和考核巡查。
(1)要组织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数据库,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深入基层加强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整治进展情况。
(2)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列入2023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重点内容,加强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对存在安全检查图形式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见而不查、查而不改以及被国家、省级、市级督导组检查抽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一律不得评为“优秀”。
五、阶段安排
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从2023年6月初至12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6月30日前)。结合本乡镇、本行业、本部门实际细化专项行动排查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改阶段(2023年11月底前)。建立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按规定主动报告。聚焦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和检查事项,组织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和基层力量深入单位场所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格查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
(三)巩固提高(2023年12月底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健全完善消防安全治理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专项行动作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检视整改的重要内容,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头抓,组织会议部署,全力抓好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二)加强协同配合,强化执法检查。要实行挂图作战,落实“账单管理、办结销号、打分排队、情况通报、警示约谈、督导巡查、定期调度、目标考核”等工作机制,推动专项行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要组织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加强联合执法检查,用足用好行刑衔接、公开曝光、临时查封、失信惩戒、停业整改、挂牌督办等手段措施,保持整治高压态势。
(三)强化考核督导,确保取得实效。专项行动除纳入县级政府和县直部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外,县消防安全领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县安委会统一安排,组织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工作推进缓慢、发现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数量偏少、整改率偏低的乡镇、部门和单位开展重点督查。对问题突出、火灾事故多发的地区集中督办,发现履责不力、工作敷衍的,严格责任倒查。
(四)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防范机制。要坚持边整治、边总结,在推进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同时,分析共性问题,研究治本之策,因地制宜出台一批配套举措、形成一批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系统性、机制性治理举措,提升整体消防安全治理水平。
自6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及《全县消防安全重大风险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附件2)《全县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台账》(附件3),并于 12月10日前报送整体工作总结。
附件1
全县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自查(排查)表
单位场所名称: 自查时间:
基本情况 | 场所名称 (单位自查 加盖印章) | 排查(自查)人员 | □单位自查 □行业部门 □乡镇街道(消防所、综合执法队) □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网格员 □消防文员□基层消防站(专职队) | |||||||||
地 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建筑层数 | 场所使用层数 | 场所面积 | ||||||||||
场所类型 | □人员密集场所 | □敏感特殊场所 |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 | |||||||||
□宾馆 床位数 □饭店 座位数 □商场 □集贸市场 摊位数 □公共娱乐场所 □养老院 床位数 | □医院 床位数 □儿童福利院 床位数 □寄宿制学校 床位数 □幼儿园托育机构 床位数 □博物馆和文物建筑 文保等级 □室内冰雪活动场所 容纳人数 □剧本娱乐场所 容纳人数 □仓储物流场所 火灾危险性 存储总价值 | □劳动密集型企业 火灾危险性 员工数量 □多业态多功能合用场所 业态包含 是否有统一管理单位 □老旧商住楼 投入使用时间 是否有统一管理单位 | ||||||||||
消防安全责任人 | 联系方式 | |||||||||||
关键 环节 | 自查(排查)重点内容 | 检查 情况 | ||||||||||
火源管理 | 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 | 是£否£ | ||||||||||
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 | 是£否£ | |||||||||||
施工期间未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 是£否£ | |||||||||||
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 是£否£ | |||||||||||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 是£否£ | |||||||||||
电源管理 | 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 | 是£否£ | ||||||||||
违章带负荷拉、合闸 | 是£否£ | |||||||||||
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 | 是£否£ | |||||||||||
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可靠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 是£否£ | |||||||||||
违规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大功率电器或移动插排 | 是£否£ | |||||||||||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 | 是£否£ | |||||||||||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内 | 是£否£ | |||||||||||
医院、养老院的制氧站、氧气瓶间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使用锂离子电池的医疗设备、轮椅未在指定安全区域充电 | 是£否£ | |||||||||||
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 |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 | 是£否£ | ||||||||||
违规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进行装饰装修 | 是£否£ | |||||||||||
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 | 是£否£ | |||||||||||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 是£否£ | |||||||||||
安全疏散条件 | 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设置不符合要求 | 是£否£ |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是£否£ | |||||||||||
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是£否£ | |||||||||||
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是£否£ | |||||||||||
医院、养老院未将失能和行动不便患者安排在建筑较低楼层,在通道、楼梯间增加床位,影响人员疏散 | 是£否£ | |||||||||||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不同独立单位间的分隔占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不能保证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 是£否£ | |||||||||||
防火分隔 | 未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 | 是£否£ | ||||||||||
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损坏严重,不具备防火分隔功能 | 是£否£ | |||||||||||
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 | 是£否£ | |||||||||||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 是£否£ | |||||||||||
消防设施设备 | 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水压、水量不能满足灭火需求 | 是£否£ | ||||||||||
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或消防设施系统损坏瘫痪无法正常使用,不具备防灭火功能 | 是£否£ | |||||||||||
管理责任落实 | 未严格落实动火施工审批制度、夜间值班制度 | 是£否£ | ||||||||||
未落实全员消防培训、疏散演练 | 是£否£ | |||||||||||
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是£否£ | |||||||||||
保安、护工、宿管员等不熟悉安全出口,不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 | 是£否£ | |||||||||||
医院、养老院夜间无人值守或值班人员不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 | 是£否£ | |||||||||||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统一管理单位,各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没有物业管理单位或明确牵头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缺乏管理 | 是£否£ | |||||||||||
擅自改变场所火灾危险性定性,如丁戊类厂房用作丙类生产储存、丙类厂房用作甲乙类生产储存,增大火灾危险性 | 是£否£ | |||||||||||
初期火灾处置 | 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 | 是£否£ | ||||||||||
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是£否£ | |||||||||||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建立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发生火灾等紧急状况时无人第一时间通知并组织疏散 | 是£否£ | |||||||||||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五项十五条重点任务落实 | 未学习研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和《全市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自查、排查记录表》(附件1);未组织制定本单位专项行动具体方案;未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未组织全员集中培训、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 | 是£否£ | ||||||||||
未组织建立单位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在单位醒目位置公开的;未在每月20日前向辖区消防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 | 是£否£ | |||||||||||
未通过消防安全例会、班组班前会等形式通报典型火灾事故、开展警示教育 | 是£否£ | |||||||||||
专项行动期间,消防安全责任人未每月带队对本单位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的;对发现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及隐患未记录在案 | 是£否£ | |||||||||||
未组织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明确责任人、管理人、消防工作部门和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责任,未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 是£否£ | |||||||||||
未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单位各分管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 是£否£ | |||||||||||
未按规定设置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领导机构,或者配齐配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 是£否£ | |||||||||||
未按照方案要求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强化技术指导、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 是£否£ | |||||||||||
未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 是£否£ | |||||||||||
未建立严格的动火动焊管理、审批制度,未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和作业过程监督 | 是£否£ | |||||||||||
未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电气焊设备带病作业未发现,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 是£否£ | |||||||||||
未组织对电工、焊工等危险作业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火灾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聘用和招请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 | 是£否£ | |||||||||||
未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 | 是£否£ | |||||||||||
未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园中园”“厂中厂”企业、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单位,未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问题的未及时督促整改 | 是£否£ | |||||||||||
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 是£否£ | |||||||||||
以上问题 具体情况 描述 | ||||||||||||
对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具体情形描述 | ||||||||||||
被检查单位场所负责人 | 检查人员 |
附件2
全县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___________(县级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 时间:2023年月日
总体 情况 | 1 | 单位自查发现的 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个) | 2 | 单位自查发现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
3 | 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的 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个) | 4 | 部门执法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
5 | 群众举报的 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个) | 6 | 群众举报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
7 | 上级交办的 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个) | 8 | 上级交办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
9 | 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 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个) | 10 | 挂牌督办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
对企业 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 1 | 部门抽查检查的单位总数(家) | 2 |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未按要求 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 ||
3 |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未带队检查(家) | 4 | 单位未制定 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 |||
5 | 企业未依法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家) | 6 | 电焊、消防控制室等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 |||
7 | 外包外租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家) | 8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 |||
部门 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 1 | 帮扶指导重点市、县(个次) | 2 |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 ||
3 | 行政处罚(次,万元) | 4 |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 |||
5 | 移送司法机关(人) | 6 | 责令停止使用/临时查封(家) | (停用) | ||
(查封) | ||||||
7 |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单位(家) | 8 |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 |||
9 | 责任倒查 追责问责(人) | 10 | 约谈通报 有关市县及部门(次) | |||
党委 政府 组织 领导 情况 | 1 | 省、市、县党委政府分别组织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次) | (省级) | 2 | 省、市、县党委政府主要 负责同志分别专题研究(次) | (省级) |
(市级) | (市级) | |||||
(县级) | (县级) | |||||
3 | 省、市、县政府负责同志 分别现场督导检查(次) | (省级) | 4 | 省、市、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负责同志分别到单位宣讲(次) | (省级) | |
(市级) | (市级) | |||||
(县级) | (县级) | |||||
5 | 举报奖励(万元),其中 匿名举报查实奖励(万元) | 6 | 是否在本级主流媒体 播放消防安全专题栏目 | |||
7 | 市县两级配备专兼职 技术检查员数量(人) | (市级) | 8 | 组织开展考核巡查 督导检查(次) | ||
(县级) |
注:1.调度表自6月份开始上报,每月22日前上报截至上月末的累计情况。
2.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行动工作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
3.调度表中明确提出省、市、县三级的有关事项需要分开进行统计上报。
4.各县(市、区)需汇总统计上报辖区内所有情况;市级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分别汇总统计报送本单位和本行业领域有关情况(报送两张表)。
附件3
全县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台账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单位(场所)名称 | 地址 | 场所类别 | 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具体情形 | 是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 责令整改时限 | 已整改的重大风险隐患 | 尚未整改的重大风险隐患 |
注:各县消专委(消安委)以及教体、公安、民政、住建、工信(商务)、文旅(文物)、卫健、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自6月起每月25日前报县消专委办公室备案。
消防重点单位标准及九小场所界定标准对照表 | ||
场所类别 | “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 消防重点单位 |
购物场所 |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小型商场(商店、市场) |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 店、市场) |
住宿场所 | 客房数在10间或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小型 旅馆 | 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
餐饮场所 | 额定就餐人数在100座以上的小型饭店、酒 店等营业性餐饮场所 | 餐位在500座以上的营业性饭店、酒店; |
公共娱乐场所 | 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 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小型公共娱乐场所 | 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
休闲健身场所 | 可同时接待10人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 在5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型休闲健身场所; | 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
医疗场所 | 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 及床位数20张以上的其他小型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 福利院; | 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
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 ||
教学场所 | 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 幼儿园;1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2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 | 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
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 ||
生产加工企业 | 职工总人数10人以上、或者设有10人 以上员工集体宿舍、或者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其它生产加工场所; |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电子、食 品加工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
界定标准对照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