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公发【2022】27号
印发《交口县公安局集中开展打击信访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所、队:
《交口县公安局集中开展打击信访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3月2日
交口县公安局
集中开展打击信访
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号)相关文件规定,本着依法处置、宽严相济和预防疏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重点查处一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严重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弘扬社会正能量,坚决维护全县社会治安大局的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从根本上扭转“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和以“堵门堵路”相要挟的不良风气,通过依法打击形成震慑效应,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全力维护好我县社会稳定和信访秩序,促进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原瑞年担任, 常务副组长由副局长李俊生担任,其他局党委为副组长,成员由各股、室、所、队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局信访接待大厅,信访科科长王玮负责此次活动的组织、协调及处理日常事务。
四、工作原则
1、依法打击。及时固定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2、违法必究。对违规违法信访行为及以信访为名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发生一起,依法处置一起。
3、从严从重。在法律范围内依法从重从严予以打击,在重大活动和敏感节点要做到依法处置不过夜,严肃处理不手软。
五、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信访违法犯罪行为:
1.越级上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2.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要求,不按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3.到各级党政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和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4.到各级党政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和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穿白戴孝,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6.驾驶机动车围堵在各级党政机关、政府部门门前和信访接待场所,造成交通堵塞、阻断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
7.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进出车辆,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8.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9.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的。
10.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11.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占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室、教室以及其他工作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12.以信访为由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的。
13.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的。
14.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
15.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16.在车站、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有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17.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或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的。
18.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19.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
20.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21.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2.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的。
23.对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以上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专项行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阶段(即日起-3.31)
相关单位要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工作要求。要对所在辖区涉访问题进行摸排,排查出重点涉访群体和重点涉访人员,并将情况汇总及时报送专项行动领导组。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4.1-11月1日)
相关单位要依据上报情况,全面收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询问(讯问)笔录、现场目击证人证言、记载违法行为的视听资料及其他物品、鉴定材料等相关证据,依法从严从快严厉打击信访活动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2.11.2-12.30)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对好的工作做法经验予以推广学习,全力维护我县信访秩序的平稳。
七、工作措施
(一)先行疏导。相关单位要认真梳理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全面掌握非访人员相关动态信息,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有到县委、县政府非访苗头的,要及时汇报情况,并做好稳控工作。一旦发生到县委、县政府门前上访的,要及时与涉事稳控责任单位联系,耐心疏导,宣传依法表达诉求的相关法律政策,劝其前往县信访接待大厅反映诉求。
(二)强行带离。对来县、到市、赴省、进京非法上访不听劝导的,经警告、训诫、制止后,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面大或者出现过激的对抗性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相关单位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强行带离现场。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应当将违法犯罪嫌疑人传唤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三)善后化解。对专项行动中被劝返和被打击处理的上访人员,相关责任单位要积极开展合理诉求解决、思想教育疏导、矛盾纠纷化解、人员稳控管理等工作,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人员稳控在当地,坚决防止倒流。
八、工作要求
(一)要敢于担责。相关单位负责人一定要从讲政治、讲正义、讲稳定的高度,积极参与,靠前指挥,果断处置,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要坚持原则。相关单位要坚持预防疏导原则,主动向上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上访人按程序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坚持宽严相济原则,要认真区分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和不合法表达方式,因情施策、依法处置,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避免激化矛盾、形成对立,对相关人员的处理要合理适度,对组织、指挥、煽动、串联的组织者和长期缠访、闹访者,要重点查处,依法从严打击;坚持依法处置原则,要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限制合法信访活动,不得以组织学习、培训等方式非法剥夺、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
(三)要区别对待。对于非正常上访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逐案严肃处理;对于缠访闹访的,但不够刑事、行政处罚的,或曾经非正常访,已经超过处理时效的,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等措施,灵活处理;对于借上访牟利、代理上访、串联上访的,要重点打击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要坚决追究法律责任。
(四)要注意方法。相关单位要注意固定证据,强化证据意识,对于上访人非正常访、缠访闹访所形成的各种证据,要及时收集固定,防止依法处理时拿不出依据;要注意相互协作,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必要时实行异地用警处置方法,不同辖区由不同警力依法打击;要注意总结经验,对于专项活动中的典型案例,要及时归纳总结。
(五)要注重宣传。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宣传工作,特别是要通过宣传报道打击违法上访人员的典型案例,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要适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以此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正确反映自己的诉求,特别是对于那些经常违法上访人员在心理上给予打击和震慑,确实达到打击教育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