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发〔2025〕24号
中共温泉乡委员会
温泉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泉乡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股室,各相关站所:
《温泉乡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已经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泉乡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8日
温泉乡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为加快乡养老服务中心投用,带动提升全乡养老服务整体水平,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2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民发〔2016〕71号),结合全乡实际,就乡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遵循和依据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省政府有关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运营机构,做到公开透明、公正规范。
(二)管办分离。公建民营后,实行“谁运营 谁负责”的原则,由运营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持续发展。本着改善管理和提升服务品质,提高床位利用率以及机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充分调研,多方论证,科学设计招标方案,严格程序选定运营主体。
二、准入机制
(一)准入条件
运营的社会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机构养老服务运营经历,现仍从事机构养老运营;
3.具有与运营管理机构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服务团队;
4.具有与项目投资总额相匹配的经济实力,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5.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
(二)公开招标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书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履约保证金额度、前置条件、评分标准以及约束性条款等内容。并特别明确:
1.投标方不能挂靠投标,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如交口县域外公司中标,须在交口县域内注册分公司,以便监管);
2.用于政府供养特殊困难户的床位数原则上不少于20张;
3.剩余床位用于开展普惠性养老服务。
三、合同管理
确定经营主体后,委托方(所有权方)与运营方应签订合同,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运营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方:负责乡养老服务中心的消防工程达到主管部门实质性验收标准;负责水、电、暖、气等基础设施达到入住条件;落实运营方应享受的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按时足额拨给运营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指导、监督运营方的养老服务工作。
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并按要求定期向委托方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相关报表;运营过程中的收费项目自觉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指导和检查;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建民营机构的产权性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其产权性质为国家所有,经营范围为开展养老服务及医养服务,服务内容按照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通知》(晋价服〔2015〕184号)有关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四)运营时限。运营时限根据经营方前期投入、项目规模等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年。
(五)履约保证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费
运营方应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费。费用测算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机构规模,主要是床位数量;2.政府保障对象接收情况;3.运营年限较长的应当明确逐年递增方式和比例;4.机构登记性质,登记为民非或企业,数额应有区别;5.运营方初期投入;6.运营方适宜的经营回报;7.本项目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合同期内正常履行合同以及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合同期内,出现运营方未正常履行合同、异常退出的情况,委托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损失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合同期满后,未出现上述情况,办结交接手续后无息全额返还给运营方。乡养老服务中心履约保证金为10万元。
国有资产使用费前5年不收取,从第6年起收取到合同截止日,主要用于本机构设施改造提升项目、本机构老年人服务改善项目等。标准为入住社会老人所缴纳费用剔除餐费后的1.5%。
(六)考核评价机制
委托方每半年对运营方服务质量和满意度进行一次调查和测评,调查测评表单内容由双方共同制定。对入住对象满意率调查连续两次低于70%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对委托运营期间运营方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或者出现侵害老年人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委托方有权责令运营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对其落实运营补贴、奖补等政策资助;情节严重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七)退出及违约责任追究
1.变更或终止合同。合同期未满,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委托方、运营方应进行协商。在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变更合同书前,应履行原有合同规定。经营方终止合同的,应提前60日内向温泉乡人民政府提交终止合同情况报告及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双方应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评估,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并向社会公告。
2.违约责任追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有权责令运营方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变更投资方及股东的;
(2)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将主要服务项目委托第三方的;
(3)未按标准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开展服务的;
(4)侵害老年人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5)入住老年人以及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不合格的;
(6)年度考核评估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7)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标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运营监管
(一)资产管理。签订合同之前,温泉乡人民政府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乡养老服务中心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维护、维修固定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进行融资、贷款等,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报送县财政局审批。运营方利用产权方闲置用地新建、改扩建或添附养老服务设施,应事先征得所有权(使用权)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同终止后的国有资产以及运营方新建、改扩建或添置的不可移动的养老服务设施资产所有权无偿移交委托方。
(二)服务管理。运营方应严格执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有关规定。运营方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温泉乡人民政府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三)收费监管。温泉乡人民政府要会同县财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机构的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四)定期考核。温泉乡人民政府要会同县财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等部门,每年对运营方的管理服务、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国有资产存量等内容开展考核。
五、落实扶持政策
运营方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由运营方出资扩建、兴建的新增床位,享受建设补助,其形成的新增资产归委托方所有。补助标准与申请条件按照《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5〕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