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发〔2023〕98号
水头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涉农项目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水头镇政府对涉农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强农惠农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从源头上防范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的微腐败问题发生,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农项目申报、验收、资金使用和日常监督实施统一模式管理,项目的申报实行一门受理,项目主体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三条 镇乡村振兴站负责涉农项目的一门受理工作,负责将项目申报任务分解至各村(社)。
第四条 申报主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和农业办等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如需通过信息管理平台申报的则通过信息管理平台申报。
第五条 项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推荐的,需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章。
第六条 申报主体向镇农业办、畜牧站、乡村振兴站等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且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七条 水头镇党委政府根据择优原则研究审定项目名单,并在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项目名单由镇乡村振兴站进行备案。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镇党委领导为组长、农业办、财经中心、国土所负责人、所涉村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为成员的验收工作领导组,负责对涉农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九条 农业办主要负责验收整体工作,记录测量数据,整理完善项目资料,公示公开数据,按时上报上级部门和财务部门;财经中心主要负责监督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发放资金的进度,并参与数据的测量;国土中心主要负责土地性质,不能为基本农田;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主要负责确认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镇财经中心、农经中心每季度定期整理涉农资金申报、使用、结余等情况,填写涉农项目资金季度情况汇总表,并附相关材料复印件,于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镇财经中心备案,镇财经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汇总全镇情况,分别抄报镇政府和县财政局,并向镇纪委通报。
第十一条 水头镇实施农业领域信用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县农业领域项目管理黑名单的农业经营主体,连续两个年度暂停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当年度项目备案后,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外,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取消第二个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镇纪委、农经中心、财经中心将加强对涉农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严肃查处涉农项目资金领域的腐败问题,对落实监管责任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水头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