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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政发〔2026〕35号 康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康城镇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6-05-29 15:14 来源:交口县康城镇人民政府 放大 正常 缩小

康政发〔202635

康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康城镇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的通知

各村委、五办一站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确保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精神要求,经研究,现将《康城镇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口县康城镇人民政府

2026420

康城镇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标准农田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和规范高标准农田工程养护和管理,切实解决高标准农田工程管理薄弱的问题,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工程产权所有人有责任和义务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订立各项管护合同,使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长期正常运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高标准农田工程的改造翻新、除险加固、水毁修复、维护管理。

第二章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政府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管理、安全运行和维护工作的领导。政府督促村、村督促组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运行安全。政府对各村工程管护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检查一次,半年一小结,年终一总评。

第五条镇经济发展办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除险加固、水毁修复等技术指导工作。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工程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确管护组织。高标准农田工程所在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的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的具体工作。村委会应积极组织工程产权所有者、受益农户和村组集体、在受益范围内的开展工程管护工作

第七条各村范围内的所有高标准农田工程,都应落实管护人员,并由管护组织与管护人签订承包经营(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明确责、权、利。

第八条各村要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九条加大工程管护宣传工作,增强群管群护意识,实行“专管”与“群管”有机结合。、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工程管护的法律、法规,把工程管护制度纳入村规民约之中。

第三章 管护人员选聘与管理

第十条管护人员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产生。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村委会初审,并报政府备案。同时要尽量维持管护队伍的基本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第十一条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二条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设施布局、工程设施的结构,操作规程,维护与抢修方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管护人员应实行责任管理,由管护组织与之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职责。对履行管护责任不力、未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与其解聘。

第四章 管护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日常管理工作工程管护确保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汛期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遇大雨、暴雨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巡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工程权属所有者、村委会和政府,并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工程安全。日常管护工作应做到:“一查、二报、三管、四护”。

“一查”:坚持对所管护工程进行定期巡查和雨中、雨后检查,查工程完好状况和人为、自然损坏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二报”:一是管护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定期汇报工程情况;二是遇自然或人为损坏的情况下,应立即报告受损情况、原因、临时处置措施及结果等。

“三管”:管人、管车、管牲畜,使工程的各项设施不出现各种破坏。

“四护”:护工程,确保塘坝、沟渠等工程不垮塌,设施不损坏;护安全,确保工程安全设施和警示标语、标志完好,坚决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护环境,监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和确保水源不受污染;护畅通,确保沟渠不淤不堵,工程运行和用水秩序正常。

第五章 管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管护经费的筹集。镇政府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在此之外,多渠道筹集民间资金、使用者自筹资金参与工程管护。

第十六条管护经费使用和管理。

(一)管护经费主要用于本辖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及维护开支。工程管护单位应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专户或专账管理。

(二)管护经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对在工程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专项维护资金。因管护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十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咨询:康城镇人民政府  545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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