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3.《〈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5.《〈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7.《〈旅行社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8.《〈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9.《〈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0.《〈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造成轻微影响的。 |
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内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造成一般影响的。 |
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造成较大影响的。 |
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至8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造成重大影响的。 |
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至10倍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触犯刑律的, 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 款; 违 法 经 营 额 不 足5000元的,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 他 方 式 转 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造成轻微影响的。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造成一般影响的。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造成较大影响的。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2倍至4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造成重大影响的。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4倍至5倍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由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3.1 |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试点地区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轻微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的 |
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再次发现的 |
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累计三次被查处的,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阻碍执法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影响恶劣,造成重大影响的;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3.2 |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非在校学生且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每名2000元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或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3.3 |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经营非网络游戏不超过3种类型的。 |
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经营非网络游戏3种以上6种以下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累计三次被查到经营非网络游戏的;经营非网络游戏6种以上10种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经营非网络游戏10种以上,经反复查处教育不悔改的,造成重大影响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3.4 |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占经营台数10%以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占经营台数10%以上50%以下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累计三次被查到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擅自拆除或卸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经反复查处教育不悔改,造成重大影响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3.5 |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并能及时改正的 |
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第二次被发现的,并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第三次被发现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经反复查处教育不悔改,造成重大影响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4.1 |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 容、记录备份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并能及时改正的 |
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第二次被发现的,并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第三次被发现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经反复查处教育不悔改,造成重大影响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4.2 |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 关 上 网 信 息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3名(含3名)以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每名1000元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3名以上8名以下(含8名)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一年内被查到3次(含3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8名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经反复查处教育不悔改,造成重大影响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4.3 |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 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并能及时改正的 |
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第二次被发现的,并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第三次被发现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经反复查处教育不悔改,造成重大影响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5 |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 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未经批准, 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及时停止的。 |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不及时停止的 |
警告, 并处1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拒不停止的。 |
警告, 并处2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
6 |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
处10000元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7 |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10000 元 以 上30000元 以 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8 |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 并 可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
处10000元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9 |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 者 增 删 内 容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提供及时停止的。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提供仍不停止的。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10 |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 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1 |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 30000元 以 下 罚 款; 情 节 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 网 文 化 产 品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提供及时停止的。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提供仍不停止的。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12 |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 并 可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3 |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改正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4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15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 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经营额5000元 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 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经营额 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6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7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8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 改 正, 违 法 经 营 额 不 足10000元的, 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经营额5000元 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9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 出 经 营 活 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造成社会影响轻微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一般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经营规模较大,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较大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经营行为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扰乱社会秩序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20.1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 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20.2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造成社会影响轻微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一般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经营规模较大,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较大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拒不改正,经营行为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20.3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首次查处的,违法行为一般,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违法行为 |
第二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第三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三次以上被查处,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20.4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造成社会影响轻微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一般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经营规模较大,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拒不改正,经营行为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21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伪造、 变 造、 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 准 文 件, 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22.1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22.2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首次查处的,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第二次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一般的 |
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第三次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严重的 |
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三次以上被查处,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22.3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首次查处的,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第二次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一般的 |
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第三次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严重的 |
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三次以上被查处,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23.1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 款;有 本 条第一款 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首次查处的,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处以5万元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一般,危害后果较轻的 |
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严重的 |
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在两年内再次被查处或再次被公布的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由文化吊销许可证;对个体演员由工商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23.2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首次查处的,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处以5000元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一般,危害后果较轻的 |
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严重的 |
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以8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在两年内再次被查处或再次被公布的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由文化吊销许可证;对个体演员由工商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24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 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 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 “中国”、 “中华”、“全国”、“国 际”等字样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25.1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造成社会影响轻微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经营规模较大,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严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25.2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首次查处的,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第二次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一般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第二次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严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查处,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26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 年内违反《条 例》规定的记录, 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首次查处的,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27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 二 十 七 条 规定, 未 经 批 准, 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首次查处的,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28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 二 十 八 条 规定,演出举办单位 没 有 现 场 演唱、 演 奏 记 录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首次查处的,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000元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29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首次查处的,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30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 万元的, 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 所 播 放 的 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造成轻微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及时纠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拒不配合检查,造成严重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31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一)、(二)项规定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仍不及时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32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仍不及时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33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仍不及时改正的。 |
警告, 并处 8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
警告, 并处 1万元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一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且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且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且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二)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轻微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且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且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且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五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五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
轻微 |
累计未支付费用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累计未支付费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累计未支付费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累计未支付费用五万元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
轻微 |
累计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累计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累计要求导游垫付或向导游收取费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累计要求导游垫付或向导游收取费用五万元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且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且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累计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且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且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累计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一般 |
累计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较重 |
累计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严重 |
累计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下,且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
累计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且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
累计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轻微 |
未履行《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且未造成旅游者非法滞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较重 |
未履行《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造成旅游者非法滞留,未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严重 |
未履行《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五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轻微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较重 |
造成未涉及旅游者滞留,未涉及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严重 |
造成旅游者滞留或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三十万元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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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一般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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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或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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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一)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五百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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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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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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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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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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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或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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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
轻微 |
索取小费一千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索取小费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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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索取小费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索取小费五千元以上,或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一万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旅行社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9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
轻微 |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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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
轻微 |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
轻微 |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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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
停业整顿1个月。 |
一般 |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停业整顿1个半月,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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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停业整顿2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停业整顿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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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2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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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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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一般 |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使相关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一般 |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使相关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一般 |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使相关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轻微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13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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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旅行社向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赌博、涉毒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及时发现并予更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旅行社向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赌博、涉毒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旅行社向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赌博、涉毒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旅行社向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赌博、涉毒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旅行社向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赌博、涉毒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14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轻微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额度1000元以下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额度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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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额度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额度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额度1万元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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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轻微 |
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费用5000元以下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费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费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费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 |
|||
特别严重 |
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费用5万元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轻微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1项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2至4项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5至7项的。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8至10项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 |
|||
特别严重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11项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
轻微 |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委托额度5000元以下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委托额度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委托额度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委托额度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 |
|||
特别严重 |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委托额度5万元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
轻微 |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委托额度5000元以下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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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委托额度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委托额度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委托额度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 |
|||
特别严重 |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委托额度5万元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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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轻微 |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未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或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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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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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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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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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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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没有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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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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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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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未造成旅游投诉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对旅行社处2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造成旅游投诉的。 |
对旅行社处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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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对旅行社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
18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
轻微 |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未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或者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 |
对旅行社处1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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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对旅行社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对旅行社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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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
对旅行社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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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
轻微 |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未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或者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的。 |
对旅行社处1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对旅行社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对旅行社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
特别严重 |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 |
对旅行社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轻微 |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未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或者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 |
对旅行社处1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对旅行社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对旅行社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
特别严重 |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 |
对旅行社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
19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轻微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费用额度5000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费用额度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费用额度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费用额度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费用额度5万元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轻微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1万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2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处3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21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
轻微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费用额度5000元以下的。 |
停业整顿1个月。 |
一般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费用额度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停业整顿2个月。 |
|||
较重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费用额度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停业整顿3个月。 |
|||
严重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费用额度3万元以上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轻微 |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额度5000元以下的。 |
停业整顿1个月。 |
||
一般 |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额度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停业整顿2个月。 |
|||
较重 |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额度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停业整顿3个月。 |
|||
严重 |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额度3万元以上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轻微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费用额度5000元以下的。 |
停业整顿1个月。 |
||
一般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费用额度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停业整顿2个月。 |
|||
较重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费用额度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停业整顿3个月。 |
|||
严重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费用额度3万元以上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22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轻微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未造成旅游者受伤,或者造成旅游者受伤,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 |
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造成旅游者受伤,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对旅行社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造成旅游者受伤,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对旅行社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造成旅游者受伤,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对旅行社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造成旅游者受伤或死亡,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
对旅行社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一般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非法滞留旅游者人数为1人的。 |
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非法滞留旅游者人数为2人的。 |
对旅行社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非法滞留旅游者人数为3至4人的。 |
对旅行社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非法滞留旅游者人数为5人以上的。 |
对旅行社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一般 |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非法滞留旅游者人数为1人的。 |
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非法滞留旅游者人数为2人的。 |
对旅行社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非法滞留旅游者人数为3至4人的。 |
对旅行社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非法滞留旅游者人数为5人以上的。 |
对旅行社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23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使相关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
轻微 |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25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6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没有违法所得。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至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27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轻微 |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1次,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1项的。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2次,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2项。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3至4次、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3至4次,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3至4项。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5次以上,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5项以上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
轻微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未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或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29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
轻微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没有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或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 |
|||
特别严重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
30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
轻微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未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或者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 |
对旅行社处1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对旅行社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对旅行社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
特别严重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
对旅行社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
31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轻微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数额5份以下,或者泄露旅游者信息,人数5人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数额6份以上,或者泄露旅游者信息,人数6人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严重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32 |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轻微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的罚款。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的罚款。 |
|||
较重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的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的罚款。 |
|||
33 |
第二十七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一般 |
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1次违规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2次违规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3次违规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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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4次以上的。 |
处2万元的罚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34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
轻微 |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未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 |
警告。 |
一般 |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造成旅游者受伤,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对组团社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1个月,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1个月。 |
|||
较重 |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造成旅游者受伤,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对组团社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2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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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发生旅游事故,造成旅游者受伤,经济损失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警告;对组团社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3个月,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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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发生旅游事故,造成旅游者伤亡,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
警告;对组团社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3个月,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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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
轻微 |
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组团社组织该旅游团收取的费用5万元以下的。 |
对组团社处所收取费用2倍的罚款,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1个月,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1个月。 |
一般 |
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组团社组织该旅游团收取的费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对组团社处所收取费用3倍的罚款,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2个月,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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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组团社组织该旅游团收取的费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对组团社处所收取费用4倍的罚款,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3个月,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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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组团社组织该旅游团收取的费用15万元以上的。 |
对组团社处所收取费用5倍的罚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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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
|
轻微 |
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2000元以下的。 |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
一般 |
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3倍的罚款。 |
|||
较重 |
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4的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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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1万元以上。 |
吊销导游证,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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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一般 |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警告。 |
较重 |
2名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1个月至3个月。 |
|||
严重 |
3至4名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4个月至6个月,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4个月至6个月。 |
|||
特别严重 |
5名以上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6个月至1年,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6个月至1年。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38 |
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轻微 |
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无违法所得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9 |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
轻微 |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无违法所得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一般 |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吊销导游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0 |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
|
轻微 |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中止导游活动、变更接待计划,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 |
暂扣导游证3个月。 |
一般 |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中止导游活动、变更接待计划,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暂扣导游证4个月。 |
|||
较重 |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中止导游活动、变更接待计划,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暂扣导游证5个月。 |
|||
严重 |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中止导游活动、变更接待计划,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暂扣导游证6个月。 |
|||
特别严重 |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中止导游活动、变更接待计划,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
吊销导游证。 |
|||
41 |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
轻微 |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物品,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未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物品,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物品,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物品,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
特别严重 |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物品,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
吊销导游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 |
|||
42 |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轻微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没有违法所得,并未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且及时纠正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一般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吊销导游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
特别严重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
吊销导游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 |
|||
43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
一般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
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严重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情节严重的。 |
吊销导游证;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44 |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一年内第1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警告,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一年内第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警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一年内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旅游突发事件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5 |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一年内第1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警告,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一年内第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警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一年内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旅游突发事件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6 |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措施一年内第1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措施一年内第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措施一年内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旅游突发事件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