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字〔2019〕6号
中共交口县委
交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
方案第54号整改任务阶段整改验收意见
按照《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吕发〔2017〕16号,以下简称《整改方案》)和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进行销号的通知》要求,2019年2月18日,由县委办、政府办、环保局、国土局、煤炭中心组成验收组对吕梁市中央环保督察中长期整改任务阶段整改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验收。
一、整改任务
阳泉、吕梁两市矸石山分别有109座、134座,截至2017年5月,仅有35座和9座完成治理任务。抽查发现,晋能集团保安等3家煤矿、焦煤集团柳湾等3家煤矿的煤矸石乱堆乱弃,违反设计规范超高堆放,特别是柳湾煤矿煤矸石堆放高度超过80米,紧邻公路,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晋能集团张家湾矿等3家煤矸石堆场存在矸石山自燃情况,污染大气环境。
二、2018年底阶段整改目标
煤矸石规范处置,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三、完成情况
为确保我县贮存的煤矸石规范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县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了《交口县重点工业固废污染专项整治方案》、《交口县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方案》、《交口县煤矸石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召开了县委常委扩大会议,成立了7个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包联督办工作小组,对我县68处煤矸石堆存点进行了治理,目前已全部治理完成。共投入资金2393余万元,整治煤矸石747余万吨。
四、验收结论
按序时进度完成整改任务,通过验收。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