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政办函〔2024〕30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交口县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通知
回龙镇、温泉乡,县应急管理局:
为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责任体系,明确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领导责任,根据《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山西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晋应急〔2020〕98号)文件精神,现将落实交口县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有关成员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2.实行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由县政府明确每一座尾矿库的政府包保领导,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头顶库”由县级政府领导包保,其余四、五等别尾矿库由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包保。
3.包保领导要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和尾矿库闭库、销库治理。
4.县级包保领导每2个月要深入现场开展一次督促检查。
附件:交口县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公示表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