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政办函〔2023〕13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交口县石口镇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交口县分公司“3·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县安委办:
你办《关于呈报<交口县石口镇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交口县分公司“3·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交安办发〔2023〕21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同意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对事故性质的认定。
三、同意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四、同意调查报告针对事故教训提出的防范措施,县应急管理局,石口镇党委、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照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认真整改落实,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
五、县安委办要在事故批复10-12个月时间内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评估。
六、事故报告批复后要在媒体上公布《报告》全部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批复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7白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