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政发〔2026〕8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交口县铝土矿资源整治整合提升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交口县铝土矿资源整治整合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口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口县铝土矿资源整治整合提升
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铝土矿资源开发布局,促进铝产业高效集约节约利用,推进我县铝土矿资源有效接序,服务保障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氧化铝企业的资源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促进非煤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自然资发〔2022〕43号)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铝土矿资源整治整合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规发〔2025〕4号)工作安排,决定开展全县铝土矿资源整治整合提升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对接区域发展需求,立足产业结构调整,坚持“先整治,后整合”的原则,实现全县矿山企业开发布局及产业结构优化、产能得到有效释放、安全生产状况好转、生态环境改善、产业经济发展不断壮大,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牵引,大、中型矿山企业为主体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依法依规的原则。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以工作专班办公室为主导,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依法依规推进铝土矿企业整治整合提升工作。
(二)坚持规划引领、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吕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为总纲,按照分区管控、分类处置、分步实施的方式,以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促进非煤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自然资发〔2022〕43号)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铝土矿资源整治整合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规发〔2025〕4号)文件为指导,工作专班办公室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要按照“先整治、后整合、再提升”的思路,科学编制《铝土矿企业整治整合提升实施方案》,上报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审核批准后进行组织实施。
(三)坚持试点先行、先行先试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铝土矿资源整治整合提升工作,按照“先整治、后整合”原则推进。陶瓷土、铁矾土矿种的资源整合工作,经核查确认矿区内铝土矿具备工业价值的,统一纳入铝土矿资源整合范围。
(四)坚持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稳妥处置相关各方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
(一)矿山开发布局更加合理。严格落实“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管控要求,根据铝土矿资源开发现状、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科学合理设置矿权,基本解决“多小散乱杂”的问题。整合后矿山生产开发秩序明显改善。
(二)企业产业结构优化提升。通过整治整合提升,使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生产能力显著提升,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
(三)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全面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建设、组织生产,提高开采水平,减少作业人员数量,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四)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严格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等原则,督促矿业权人全面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及监测等法定义务,整合后的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
四、整治整合提升范围和标准
(一)整治工作
整治关闭情形: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责令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2.以采代建、以掘代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拒不整改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逾期未完善“三同时”相关手续的;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4.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的”等不满足生态保护要求的情形,应纳入整治关闭名单;
5.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且拒不整改的”,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关闭取缔。
引导退出情形:
6.剩余资源储量不足,设计生产规模达不到最低标准(生产规模30万吨/年),且服务年限低于5年的矿山;
7.长期停产停工、恢复无望的;限期整改情形:
8.存在超层越界等违法开采行为的;
9.经调查验证,批采不符的。
(二)整合工作
1.整合范围
(1)持有效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的;
(2)持有效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
(3)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到期未延续,被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的;
(4)已签订出让合同或成交确认书,尚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
(5)第一轮、第二轮非煤整合已经明确要求实施整合、至今尚未整合到位的历史遗留矿山;
(6)采矿权被司法机关扣押、冻结的矿山企业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参与整治整合提升;
(7)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
(8)生产规模30万吨/年以下的铝土矿企业(存在相邻相近铝土矿企业,且整合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达到最低准入门槛要求的);
(9)相邻矿山之间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2.整合标准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通过资源整合后的矿山生产规模需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且剩余生产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
(1)属同一矿体的相邻矿权,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整合后能满足整合要求的,可进行整合;
(2)达不到单独保留条件的铝土矿企业,周边无相邻矿权,但存在边角零星资源,边角零星资源不具备单独设置采矿权条件,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文件精神,边角零星资源可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现有矿权与边角零星资源整合后能满足整合要求的,可进行整合;
(3)相近矿山企业就近整合,确定一个整合保留矿,关闭被整合矿,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将夹缝、边角零星资源一并纳入整合范围,涉及增批夹缝、零星边角资源的,按照“一事一议”报市工作专班办公室批准;
(4)非煤矿山一律不得增加煤炭为开采矿种;
(5)对“矿区范围位于黄河沿岸一公里范围之内的”,要严格执行禁采区要求,露天开采的要立即退出,地下开采的生产设施等要全部退出。
(三)提升工作
单独保留矿山(提升生产规模后符合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所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整治整合后保留的矿山进行提升改造。
五、整治整合提升程序
(一)对符合关闭取缔情形的,县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核实认定后,报市铝土矿资源整治整合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由我县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相关乡镇及职能部门依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二)对符合引导退出情形的,由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研判,合理制定退出方案,稳妥引导退出,同时对其剩余资源量进行核实认定,对返还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核算,并按相关规定程序予以返还。
(三)对符合整改情形的,由工作专班办公室相关部门核实认定,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形成整改报告,报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按程序开展整合提升工作。
(四)对符合整合情形的,由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核实认定。
(五)对符合提升改造情形的,提升改造后应符合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铝土矿资源整治整合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规发〔2025〕4号)所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中,中型矿山需聚焦机械化改造提速,重点提升采掘运输等环节的自动化水平;大型矿山则应深化自动化、智能化升级。
(六)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吕梁市铝土矿资源整合优化实施意见〉的意见》(晋自然资函〔2024〕895号)精神,整合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为:确定整合范围(包括原矿权与新增资源)→明确整合主体(整合后的矿权人由县级政府明晰产权)→办理矿业权转让(转让交易、公示公告、签订转让合同)和上报新增资源的配置意见→签订出让合同→报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向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办理登记手续。
六、整治整合提升步骤
(一)2026年1月底前,完成本县铝土矿资源整治整合提升具体实施方案编制;
(二)2026年3月底前,将铝土矿资源整治整合提升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审核;
(三)2026年6月底前,将全市的铝土矿资源整治整合提升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审查;
(四)2026年12月底前,按省批复意见,将涉及增批夹缝资源、零星边角资源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省出让。
七、政策支持
(一)整合后矿区范围跨县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税费按有关规定分成。
(二)参与资源整治整合提升的矿业权,关闭矿的资源、资产补偿由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公示公告,由整合主体给予合理补偿,并及时对达成整合意向的矿山明晰产权,同时给予其他必要的支持。
(三)整合涉及必要的新增资源、上下部资源、夹缝资源及零星边角资源,县工作专班办公室积极配合市局审核,并报请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八、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确保整治整合提升工作顺利推进,县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铝土矿整治整合提升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成员单位在整治整合提升过程中要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和突出矛盾,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抓紧、盯牢整治整合提升全过程。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有利于优化铝土矿资源管理、促进铝土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公开公正,接受监督。整治整合提升方案将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及时公开矿业权整合和出让信息,依法公正解决异议、争议,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释疑解惑。及时宣传整治整合提升工作成功案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夯实铝土矿企业整治整合提升工作基础。
(三)协同联动,有序实施。县工作专班办公室统筹协调整治整合提升工作,同步开展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积极主动,靠前一步,担当作为,信息互享,根据各自职责全力推进项目核准、环评批复、采矿权登记、安全许可等工作;工作专班办公室要认真履行整治整合提升工作第一责任,要精心组织,摸清底数,倾听企业合理诉求,科学编制铝土矿整治整合提升方案;各矿山企业要真实反映困难,合情合理提出工作建议,确保顺利推进铝土矿资源整治整合提升工作。
附件:交口县铝土矿资源整治整合提升工作专班
交口县铝土矿资源整治整合提升工作专班
一、组成人员
组 长:李 刚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王苗奎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成 员:文永明 县委办副主任、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生智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持日常
工作的副局长
李宝平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俊峰 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主持日常
工作的副局长
李俐宏 县司法局局长
李长宏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主持日常
工作的副局长
刘文彪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王永和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主持
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李 峰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白福生 县财政局局长
李建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云生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副局长
董永平 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副局长
穆晓斌 县税务局局长
胡永刚 县公安局政委
尹志毅 县公路管理段段长
王天翔 山西地电交口分公司经理
县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李生智局长兼任。
二、职责分工
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内铝土矿资源整治整合提升实施方案,协调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必要时统一收购并进行补偿,保障整治整合提升工作顺利推进。同时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开列入取缔淘汰的矿山名单。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铝土矿资源整治整合提升工作,负责整合和保留矿山的矿业权手续的依法办理工作;负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的其他事项工作。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提出建议关闭名单;负责对整合后矿山企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交口县铝土矿资源整治整合提升实施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核。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影响水源地保护依法应当予以退出和关闭的审查工作。
县水利部门负责对各类矿区影响泉域水资源保护依法退出和关闭的审查工作。
县公安部门负责矿山企业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民爆物品,根据矿山企业建设工程、生产能力依法依规批供整合后矿山企业的民爆物品;对整治整合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予以打击。
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为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并及时注销整合关闭矿山及取缔淘汰矿山营业执照。
县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井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未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等违法行为。
县税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缴工作。
地电公司负责对矿山企业的用电行为进行日常监控,对矿山企业的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工作进行安全服务,对矿山企业异常用电行为推送相关职能部门。
咨询单位: 交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 5422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