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交口县民生保障服务中心
(原劳动保险事业所)办公场所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交口县民生保障服务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收回你单位位于交口县水头镇水头棚户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2235.53㎡(合3.35亩),宗地四至为:东邻空地(水头村)、南邻空地(水头村)、西邻交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邻空地(水头村)。宗地坐标如下:
(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
点号XY
J14094333.71437516481.628
J24094316.43837516518.706
J34094315.82937516519.818
J44094315.45037516519.644
J54094309.23537516532.769
J64094273.67737516515.673
J74094278.54137516505.501
J84094278.76637516505.610
J94094283.98937516494.700
J104094287.45337516487.415
J114094290.77237516480.434
J124094294.25837516473.102
J134094298.30537516464.627
J14094333.71437516481.628
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管理,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项目编号:四海通〔2025〕测字第018号)为准。
二、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你单位价值15.87万元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公益幼儿园。
三、你单位核减15.87万元资产,作为财务处理。
四、请你单位尽快到交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变更登记。
交口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