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政发〔2026〕1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交口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迎宾南苑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收回你公司位于交口县水头镇迎宾南苑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6301.71㎡(合9.45亩),宗地四至为:东邻交口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润泽园、南邻南环路、西邻交口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南苑路、北邻交口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南苑。宗地坐标如下:
(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
点号 X Y
J1 4094366.377 37516232.283
J2 4094354.421 37516257.232
J3 4094360.467 37516260.028
J4 4094336.721 37516309.576
J5 4094260.899 37516267.148
J6 4094278.864 37516240.464
J7 4094296.245 37516214.802
J8 4094303.891 37516203.634
J9 4094304.704 37516202.497
J1 4094366.377 37516232.283
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管理,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项目编号:四海通〔2025〕测字第027号)为准。
二、县人民政府有偿收回你公司价值356.7万元土地使用权。
三、县人民政府支付你公司人民币356.7万元。
四、请你单位尽快到交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变更登记。
交口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