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政发〔2024〕11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储交口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交口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接你单位《关于交回交口县农机局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政府土地收储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收回你单位位于交口县水头镇水头村农机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0.308747公顷(4.631205亩),宗地四至为东邻:龙泉佳苑,南邻:南环路,西邻:云梦市场、饮食公司,北邻:龙泉街。宗地坐标如下:
点号 X Y
J14094487.50137515776.686
J24094487.55737515776.948
J34094495.68737515819.605
J44094423.16737515833.909
J54094422.61437515831.309
J64094424.57837515830.911
J74094418.53237515801.047
J84094423.78837515800.044
J94094421.77737515790.078
J10 4094462.59037515781.798
J14094487.50137515776.686
二、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局管理,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编号:四海通[2024]测字第0026号)为准。
三、县人民政府支付你单位(承接交口县农机局资产)土地使用权补偿费22.54万元。
四、地上建筑拆迁补偿安置由拆迁主体住建局实施。
五、请你单位尽快到交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交口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