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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政发〔2024〕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交口县煤炭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4-02-21 16:25 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放大 正常 缩小

20245

关于进一步明确交口县煤炭等行业

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煤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等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交口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交安发〔2021〕1号),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权责相统一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等原则。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县煤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金属行业的各部门安全职责明确如下:

一、煤炭行业

(一)煤炭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县应急局)

1.负责全县煤炭矿井工程项目施工、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管;负责洗(选)煤、配(型)煤等企业的安全监管;

2.监督检查企业履行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生产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监督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计进行作业;监督检查企业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监督检查企业各项外委外包作业活动;负责管理派出的安全监管专员依照《交口县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管理制度》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查处企业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3.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证照,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以及生产工艺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特殊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县能源局)

作为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部门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责任;

(三)其他负有煤炭行业安全责任部门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下部门负责煤炭、洗(选)煤、配(型)煤等企业的开采、生产经营等业务开展中的安全责任。

1.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全县煤炭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煤炭地质勘查活动的安全检查;

2)负责煤矿资源整合及政策性关闭移交井筒的安全监督管理;

3)监督独立设置的煤炭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整理(复垦)安全工作;

4)依法查处企业生产过程中违反《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对煤炭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打击和查处煤炭企业质量、计量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3.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

1)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负责煤炭企业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2)依法依规查处煤矿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4.县林业局

1)负责煤炭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使用林地的安全工作;

2)依法依规查处企业生产过程中违反《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5.县水利局

1)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工作监管职责,督促煤炭企业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负责煤矿企业矿区生产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的安全工作;

2)依法依规查处企业生产过程中违反《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6.县卫健体局

1)负责组织、协调煤矿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负责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县住建局

负责全县煤炭企业所有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8.县人社局

依法履行煤炭企业用工监管职责,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9.县公安局

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使用、流向、运输、爆破作业(井下除外)和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县消防救援大队

1)督促指导煤炭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管理部门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2)对煤炭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1.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煤炭企业建设工程(特殊建筑工程除外)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相关工作。

12.地电交口分公司

1)指导企业安全用电,对发现的用电隐患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负责煤炭企业用电量的监测,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进行常态化监测、分析,对不明原因用电异常要及时排查、及时预警,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根据煤炭行业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意见配合做好限电或断电措施。

二、非煤矿山行业

(一)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县应急局)

1.依法履行非煤矿山企业及其附属选矿厂、尾矿库(赤泥库)的行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

2.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履行主体职责,建立生产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生产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监督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计进行作业;监督检查企业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负责管理派出的安全监管专员依照《交口县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管理制度》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查处企业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3.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证照,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以及生产工艺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特殊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4.作为非煤矿山行业的管理部门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方面加强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基建期间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查处企业以建代采行为,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责任;

(二)其他负有非煤矿山行业安全责任部门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下部门负责非煤矿山等企业的开采、生产经营等业务开展中的安全责任。

1.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全县非煤矿山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非煤矿山地质勘查活动的安全检查;

2)负责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及政策性关闭移交井筒的安全监督管理;

3)监督独立设置的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整理(复垦)的安全工作;

4)依法查处企业生产过程中违反《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打击和查处非煤矿山企业质量、计量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3.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

1)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2)依法依规查处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4.县林业局

1)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使用林地的安全工作;

2)依法依规查处非煤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违反《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5.县水利局

1)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工作监管职责,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矿区生产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的安全工作;

2)依法依规查处企业生产过程中违反《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6.县卫健体局

1)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负责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县住建局

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所有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8.县人社局

1)依法履行非煤矿山企业用工监管职责,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2)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9.县公安局

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使用、流向、运输、爆破作业(井下除外)和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县消防救援大队

1)督促指导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2)对非煤矿山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1.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建设工程(特殊建筑工程除外)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相关工作。

12.地电交口分公司

1)指导企业安全用电,对发现的用电隐患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用电量的监测,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进行常态化监测、分析,对不明原因用电异常要及时排查、及时预警,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2)根据非煤矿山行业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意见配合做好限电或断电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行业

(一)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县应急局)

1.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

2.监督检查企业履行主体职责,建立生产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生产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监督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计进行作业;监督检查企业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依规查处企业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3.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证照,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以及生产工艺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特殊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4.负责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改、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同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部门(县工信局)

1.作为化学工业的管理部门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严格审批,把好安全准入关,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2.作为成品油的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的市场准入许可,打击取缔非法从事成品油经营、运输和销售(含流动加油)的行为。

(三)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责任部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下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环节的业务开展中的安全责任。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核发气体充装许可证》,主要负责气站存装容器气罐(气瓶)的检验检测和气瓶追溯系统的建设工作;

3)依法对其产品质量、计量实施监督。

2.县公安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2)县交警大队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2)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3)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4)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4.县交通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2)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3)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5.县卫健体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2)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县住建局

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企业所有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7.县人社局

1)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用工监管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8.县消防救援大队

1)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确定危险化学品企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9.县气象局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危险化学品行业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许可,依法履行对其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的监管职责。

四、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管理部门

(一)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县应急局)

1.负责冶金、有色金属行业的安全监管;

2.监督检查企业履行主体职责,建立生产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生产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监督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计进行作业;监督检查企业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依规查处企业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3.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证照,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以及生产工艺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特殊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二)冶金有色行业管理部门(县工信局)

1.作为全县冶金、有色金属行业管理部门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严格审批,把好安全准入关,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三)其他负有冶金有色等行业安全责任部门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下部门负责冶金有色等行业的生产、储存、经营等业务开展中的安全责任。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冶金有色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打击和查处冶金有色企业质量、计量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2.县公安局

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剧毒化学品使用情况的安全管理工作。

3.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2)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负责企业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4.县卫健体局

1)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县住建局

负责全县冶金有色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6.县人社局                 

1)依法履行劳动用工监管职责,负责企业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2)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7.县消防救援大队

1)督促指导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对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8.县气象局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冶金有色行业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许可,依法履行对其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监管职责。

9.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建设工程(特殊建筑工程除外)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知责尽责履责。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联合检查活动;其他负有安全责任的部门按照责任划分,建立完善并认真落实相关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及相关配套保障制度与措施,并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查。

(二)细化分解落实。各部门要进一步压实安全责任,将责任分解到每一名责任领导、具体监管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台账。并将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公示牌悬挂于生产经营单位的醒目位置。

(三)强化信息报告。行业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对接行政审批局,并将本行业新增企业名单函告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管理和其他负有安全责任的部门要每月5日前将上月发现的隐患内容抄告行业安全监管部门。

其他行业结合实际参照厘清本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并制定职责清单。

                  交口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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