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政发〔2023〕20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交口县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交口县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口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口县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举报奖励制度
为组织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持续有效遏制私挖盗采死灰复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鼓励群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对私挖盗采矿产资源以及直接或幕后参与的公职人员进行举报。
二、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私挖盗采的具体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县委、县政府长期设立统一举报电话13453807383。
三、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执法机关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探代采、私挖盗采和擅自改变方式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的;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生态修复、火区治理、土地整治、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盗采浅层煤、浅层矿和非法清运、购销历史遗存矿产品的;
(三)以腐殖酸厂、选(储)煤厂、洗(选)矿厂、种养殖场、村民住宅院落等各类场所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
(四)利用历史形成关闭矿井、废弃坑口、露头资源、储存场地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
(五)买卖、运输、储存、提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用于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各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涉黑涉恶”犯罪的。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事实尚没有他人举报、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未发现的,视举报线索价值,对举报人给予1000元—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一)及时发现各类坑口、矿点有私挖盗采痕迹的,根据规模大小给予1000元—1万元奖励;
(二)及时发现各类坑口、矿点有私挖盗采痕迹,并掌握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的,根据规模大小给予3000元—3万元奖励;
(三)及时发现涉逃、涉爆、涉黑、涉恶线索,并掌握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的,根据规模大小给予3000元—3万元奖励;
(四)及时发现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盗采浅层煤、浅层矿和非法清运、购销历史遗存矿产品的,根据规模大小给予1万—5万元奖励;
(五)及时发现以腐殖酸厂、选(储)煤厂、洗(选)矿厂、种养殖场、村民住宅院落等各类场所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根据规模大小给予5万—10万元奖励。
五、举报人申领举报奖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未被执法机关所掌握;
六、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联名举报的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对同一案件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不同人员举报同一问题,奖励有功的实名举报人。
七、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八、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要指定专人负责,并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举报奖励经费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十、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凡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有关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
十二、新闻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打击私挖盗采的宣传力度,引导和鼓励群众举报,对经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附:举报电话
县委、县政府举报电话13453807383
自然资源局:0358-5422324
水头镇:0358-5422523石口镇:0358-5445253
康城镇:0358-5452209回龙镇:0358-5461204
双池镇:0358-5473005桃红坡镇:0358-5488088
温泉乡:0358-5497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