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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政发〔2022〕10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县严格矿产资源监管严厉打击 非法违法采矿常态化工作机制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3-01-30 17:20 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放大 正常 缩小

交政发〔202210

交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全县严格矿产资源监管严厉打击

非法违法采矿常态化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我县生态环境,持续推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我县严格矿产资源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常态化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矿山开采企业监管。全县矿山开采企业手续不全或手续证件过期一律严禁生产建设。待手续证件齐全有效、编报年度开发利用计划、经复工复产验收合格批准后方可生产建设。严禁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擅自改变方式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严禁未经批准私自进行露天剥离;严禁露天开采企业将井田转包、转卖或切割分包、分卖。

(一)严格基建矿山手续审查。基建煤炭企业的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建设期营业执照要合法有效;基建非煤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建设期营业执照要合法有效。基建矿山开工建设前必须获得项目地质报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开发利用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综合治理规划方案的批复文件。基建矿山基建过程中所涉土地使用手续要齐全,涉及林地的还要有林地使用手续。

(二)严格生产矿山手续审查。煤矿要“四证”齐全有效。即: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非煤矿山要“四证”齐全有效。即: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矿山开采企业生产过程中所涉的土地使用手续要齐全,涉及林地的还要有林地使用手续。

(三)严格年度开发利用计划编报审批。矿山开采企业要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生产能力及建设进度编制年度开发利用计划,明确年度采矿位置、范围坐标、面积、采矿量、机械设备动用量及土地复垦、生态恢复治理计划等事项。企业编制的年度开发利用计划要以文件形式报属地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县直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林业、水利等部门审核,待乡镇、行业主管及相关部门全部审核完毕并签署明确意见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县政府同意后批复。

(四)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矿山开采企业完成手续办理及年度开发利用计划批复后,由应急部门牵头,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部门及属地乡镇参加,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由应急部门提请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批准复工复产。

二、严格涉矿企业涉矿项目监管。县域内所有洗储煤场、洗选矿厂、种养殖场、腐殖酸厂、有机肥厂全部纳入涉矿企业监管范围。县域内所有政府或企业投资涉及资源压覆、资源动用的各类在建、建成、投用工程项目全部纳入涉矿项目监管范围。严禁以各类场所、院落为掩护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严禁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生态修复、火区治理、土地整治、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生产设施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名义进行露天剥离作业、矿产资源和非法清运、购销历史遗存矿产品及固废物。

(一)严格项目选址审批。今后所有新上项目,办理项目选址手续时,须征求属地村小组、村委、乡镇及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存在资源压覆的,原则上不予选址审批;确需审批的,项目实施单位要作出资源保护承诺,自然资源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要纳入重点涉矿企业、项目加强监管。

(二)严格主体责任落实。各类企业法人、场所所有人、工程项目业主对所属企业、场所、项目所涉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均负有主体责任,在生产活动中发现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采挖、运销。一经发现,对涉案企业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一律关停取缔;对涉案人员一律依法从重查处。

(三)严格报告处置程序。各类企业法人、场所所有人、工程项目业主在项目红线范围内施工发现矿产资源的,要立即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报告,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置。建设工程项目所涉从项目红线外借调土方的,项目业主要提前分别向属地乡镇政府和县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报告,由属地乡镇政府及县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严禁动用赋存矿产资源区域。

三、严格各类矿产资源监管。全面加强各类矿产资源、矿产固废监管。严禁利用关闭矿井、废弃坑口、露头资源、储存场地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储存、加工、运输、销售非法矿产品。

(一)严格浅层露头矿产资源监管。全面加强对非法采挖资源的易(频)发区、存在露头资源的偏远(偏僻)区、已关闭矿井(含废弃矿井、填埋坑口)等重点区域的巡查监管。从严排查打击各类开采、储存、加工、运输、销售非法矿产品的行为。

(二)严格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监管。矿山开采企业要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种进行开采,发现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要立即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报告,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置

(三)严格历史遗存矿产固废监管。全县范围内所有历史遗存无主体或主体灭失的煤矸石、铁渣、矿渣、炉渣等矿产固废均属属地村集体所有。以任何形式动用矿产固废的,须报经属地乡镇审核同意,报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用、销售任何矿产固废。

四、建立网格化属地巡查监管机制。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全面梳理辖区内重点监管区域、对象,逐一登记造册,全部确定位置坐标、设立警示标识和监管责任牌,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监管,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签字负责制,“网格化”动态巡查监管。乡镇、村组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与矿山开采企业进行土地使用、项目推进等事项的洽谈。严禁为以任何名义进行非法采矿的违法者提供土地、房屋等条件,以及进行任何形式的洽谈、协商。

(一)村委、村民小组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矿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报告,要落实专人或专门队伍不间断排查检查。村委和村民小组负责人是本辖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每2天对本村区域内的非法采矿排查一次,排查情况向乡镇包村责任人报告。一经发现非法违法开采及储存、运输、销售非法矿产品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做好现场管控,同步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全程协助开展案件调查。

(二)乡镇党委、政府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矿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报告。乡镇包村责任人每4天对所包村排查一次,排查情况向乡镇分管副职报告;乡镇分管副职每周至少对辖区内重点区域、企业排查一次,每10天对辖区所有区域和企业排查一次,排查情况向乡镇书记、乡镇长报告;乡镇书记、乡镇长每10天至少对辖区内重点区域和企业巡查一次,每月对辖区所有区域巡查一次。一经发现非法违法开采及储存、运输、销售非法矿产品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做好现场管控,同步电话报告县自然资源部门,1小时内书面报告,全程协助开展案件调查。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包联非法违法采矿重点村,每月至少到包联区域调研督导1次。包联地区发生重大非法违法采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步追究包联责任人责任。

五、建立立体式行业巡查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司法打击”的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巡查排查签字负责制,对开采、储存、加工、运输、销售非法违法矿产品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链条”监管,发现非法违法线索,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县矿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监管、打击查处;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矿点取缔;负责各类查扣、收缴矿产品及涉案设施设备的处置执法中队长每4天至少对所辖区域全面排查1次,排查情况向分管副职报告;分管副局长、执法副队长每10天至少对全县重点区域和企业巡查1次,每半月对全县所有区域巡查1次,巡查情况向局长报告;局长每半月对全县重点区域和企业巡查1次,每月对全县所有区域巡查1次,巡查情况书面报县政府分管领导。一经发现非法违法开采及储存、运输、销售非法矿产品行为,立即查扣没收矿产品和相关设施设备,立即立案查处、限期办结。对构成犯罪的或两次及以上予以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涉案企业及其他违法线索要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查办。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传唤调查相关人员;负责维护联合执法现场秩序;负责对移送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负责涉案火工品的立案查处负责外来流动人口的排查监管。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全县各类固体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四)应急部门。负责全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派驻专人驻矿监管。负责非煤矿山年度开发利用计划的审核报批、监督实施。对未按计划实施、私自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停产整顿、依法查处,直至关闭取缔。负责非煤矿山行业矿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报告;牵头负责本行业涉案企业的取缔。

(五)能源部门。负责煤矿年度开发利用计划的审核报批、监督实施。对未按计划实施、私自组织生产建设一律停产整顿依法查处,直至关闭取缔负责煤矿、洗煤场、腐殖酸厂、配煤、型煤加工等煤炭行业矿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报告;牵头负责行业涉案企业的取缔。

(六)工信部门。负责全县独立选矿、冶炼行业矿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报告;牵头负责本行业涉案企业的取缔。

(七)农业部门负责全县种养殖、有机肥行业矿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报告;牵头负责本行业涉案企业的取缔。

(八)林业部门。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林地、草原、湿地范围内矿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报告;负责涉林案件的立案查处。

(九)水利部门。负责全县河道(水库库区范围)内矿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报告;负责涉水、涉河案件的立案查处

(十)交通部门。负责治超站出境车辆运输非法矿产品行为的排查报告;负责运输超限超载行为的立案查处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双随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范围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或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涉案企业营业执照的吊销。

(十二)人社部门。负责全县企业劳务用工的监管。

(十三)交警大队。负责非法改装车辆、非法运输矿产品行为的巡查排查和依法查处。

(十四)电力公司。负责按照各行业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用电警戒线开展用电异常情况的实时监测,有用电异常的及时预警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严禁向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供电。

公安、生态环境、应急、能源、工信、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市场监管、人社、交警、电力等部门在巡查排查或日常工作中一经发现非法违法开采及储存、运输、销售非法矿产品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做好现场管控,同步电话报告县自然资源部门,1小时内书面报告,全程协助开展案件调查。

五、建立常态化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县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领导组及工作专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常态化运行,持续高压推进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落实。各乡镇、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常态化开展各项工作。

(一)成立交口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由县长任组长,由分管自然资源、公安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应急、能源、工信、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市场监管、人社、交警、电力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组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各类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领导组各项日常事务。

(二)成立交口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分管自然资源、公安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由自然资源局局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组成。工作专班负责全县打击私挖盗采工作的综合协调、分析研判、督促检查和跟踪指导。专班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兼任,负责专班日常事务、统筹协调等工作

(三)建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应急、能源、工信、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市场监管、人社、交警、电力等单位组成,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为特邀单位。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全县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等事项。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设工作联络员。联席会议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七、建立全链条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健全联合执法、线索移送、快查快处等工作机制,有效凝聚工作合力。

(一)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发现的重点案件线索,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联合执法过程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涉矿线索的核查、案件调查和查处移送,负责破坏矿产资源价值鉴定;生态环境、林业、水利部门负责关联线索的核查、案件调查和查处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取证、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

(二)建立线索移送制度。各乡镇、各单位在排查巡查、日常工作中发现及各类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线索,全部第一时间书面移送县自然资源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对受理的各类案件线索要全部登记造册,3小时内到达现场核查,24小时内反馈核查情况。

(三)建立调查公示制度。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要全面推行案件公示制度,建立案件调查责任及公示机制。凡查处的非法违法采矿案件,要将查处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对案件查处中存在失职渎职等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

(四)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乡镇、各单位要确定打击私采滥挖的工作联络员,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人员如有变化第一时间报告更新。县自然资源局要建立微信工作群,形成县、乡、村三级联络网,及时互通情况加强沟通交流。

(五)建立严查严打制度。对各类私挖滥采窝点,要采取收缴机械、设备、工具,断路、断电、断水,没收矿产品,暂扣作业人员等有效措施,重拳打击,全面调查。对所涉矿产品,由自然资源部门一律没收,并明确专人全程监督调运存放到指定地点,严禁随意多处设点,不按规定线路调运等行为。对所涉的小轿车、装载机、挖掘机、工程车、改装车等蹲守、采挖、运输机械设备,由自然资源部门一律作为作案工具全部没收拍卖或移送司法,严禁只处罚不没收,只查扣不没收等违纪违法行为。对所涉破坏的土地、林地,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责令并督促限期恢复地貌、恢复植被。对涉案企业,由自然资源部门函告各相关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乡镇配合,一律予以吊销证照、关停取缔。

八、建立全方位群防群治工作机制。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群众监督、媒体曝光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浓厚氛围。

(一)持续滚动开展宣传教育。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定期更新宣传内容,县融媒体中心要长期开设宣传专栏,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广泛宣传执法动态,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加强舆论监督,扩大办案影响,形成有效震慑,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全面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长期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13453807383打击私挖盗采专门举报电话广泛收集非法违法采矿问题线索。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与5000—300000元奖励,对贡献突出的给与奖励金额上浮100%,最高不超过500000元的奖励。县财政设立奖励资金专户,奖励基金按照上年度矿产资源罚没收入的10%列入预算。

(三)探索建立办案奖励制度。县财政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矿产资源罚没收入的10%列入预算,用于各乡镇、各单位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工作经费和奖励。对办案机关主动发现并查实的重大典型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给予表现突出的办案人员适当表彰奖励,充分激发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职责分工,定机构、定人员、定职责、定制度,配套建立完善系列排查监管、立案查处制度机制,确保职责落实到位,运行顺畅高效,坚决守牢安全、生态底线红线,推动实现全县本质安全稳定。

交口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链接:【图解】交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全县严格矿产资源监管严厉打击 非法违法采矿常态化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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