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政发〔2022〕1 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交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交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口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交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一区两园”模式规划布局,按照省委打造开发区建设升级版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高质量项目推动高质量发展,立足于开发区现有产业基础,重点发展铝镁新材料和绿色铸造两大主导产业。同时,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更多更优项目推动开发区高质量高速度发展。
第二条 入区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2、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
3、符合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
4、新上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高新技术企业可降低至10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在开发区投资的用地企业,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并可预留一定弹性指标,保障入区项目后续产业发展用地需求。
第四条对开发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取得土地的实际成本。
第五条 鼓励区内企业盘活存量用地,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价款。
第六条 工业项目可灵活选择国有建设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降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县财政比照土地出让金中县级财政净收益部分的40%给予奖励;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的,追加20%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至5亿元(含本数),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比照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县级财政净收益部分的50%给予奖励;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的,追加20%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亿元至10亿元(含本数),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比照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县级财政净收益部分的60%给予奖励;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的,追加20%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亿元至20亿元(含本数),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比照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县级财政净收益部分的70%给予奖励;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的,追加20%奖励。
对于产业发展带动性强的先进制造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固废综合利用项目,比照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不超过县级财政净收益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八条 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投资商兴办企业。
第三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1亿)的项目,包括延伸本地主要产业链条和补链工业项目,从企业投产达效年度起五年内,县财政给予奖励。其中,前二年比照当年企业对县财政贡献额度留县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后三年比照当年企业对县财政贡献额度留县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含5亿)的项目,包括延伸本地主要产业链条和补链工业项目,从企业投产达效年度起五年内,县财政给予奖励。其中,前二年比照当年企业对县财政贡献额度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后三年比照当年企业对县财政贡献额度县级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20亿元(含20亿)的项目,包括延伸本地主要产业链条和补链工业项目,从企业投产达效年度起五年内,县财政比照当年企业对县财政贡献额度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延伸本地主要产业链条和补链工业项目,从企业投产达效年度起五年内,县财政比照当年企业对县财政贡献额度县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外来投资者从事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县财政给予五年奖补。其中,前二年比照当年企业对县财政贡献额度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后三年比照当年企业对县财政贡献额度县级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不在以上所列情形的招商引资项目(含轻资产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县财政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比照当年企业对县财政贡献额度县级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的,比照当年企业对县财政贡献额度县级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年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的,比照当年企业对县财政贡献额度县级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建设期间的招商引资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全面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优惠。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第四章 厂房租建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新建自用厂房且符合用地规划,轻钢结构按每平方米40元、混合结构按每平方米3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 由开发区配建厂房的,自投产之日起,按财政贡献额度给予三年厂房租金50%-100%的减免。
第五章 服务型企业奖励
第十七条 对引进从事工业设计的企业,免费提供办公场所,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照实际地方财政贡献额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引进的科技服务、新型电子商务、互联网、大数据、云服务、科技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实际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30%给予奖励。
第六章 企业创新升级奖励
第十九条 对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奖励标准如下:规模以上工业(包括小升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规模以上服务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高效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凡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实行统一清单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流程再造、统一多图联审、统一收费管理“五统一”,由开发区专门
领导为入区企业提供容缺审批、项目建设和达产达效服务。
第二十一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面对企业的各类违规行为,纪检(监察)和政法部门依法依规从重查处。
第八章 引资人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引进投资主体来开发区创办企业,并建成投产运营达效的法人组织、社会自然人、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引资人),均可作为奖励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引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的不在奖励范围。
第二十三条 按照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给予以下不同的奖励: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2%奖励;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奖励;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奖励。(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4、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转型升级、高新技术、创新型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除给予前款奖励的同时,属高新技术企业的追加1‰的奖励;
5、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内行业前20强”等大中型企业来我县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项目,另行给予1‰奖励。
第九章 特别条款
第二十四条对引进产业转型及社会发展有较大带动引领作用的投资项目,另外可采用“一事一议”办法商定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开发区以外的项目,招商引资可参照上述有关政策执行。本办法由交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解读链接:【图解】关于印发交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