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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政发〔2020〕42号关于印发《交口县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升级实施 细则(暂行)》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0-07-21 17:04 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 放大 正常 缩小

  交政发〔2020〕42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交口县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升级实施 

  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交口县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升级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口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口县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升级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的相关要求,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确有必要新建的,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目前,我县正在积极推进铸造产业优化布局、产业集聚和升级改造,鉴于省、市未明确铸造产能置换相关办法,根据工作需要特参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铸造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134号)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经信投资字〔2018〕89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铸造产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口县境内铸造行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前,项目承载单位要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经县工信局确认并向社会公示公告后,向上级工信部门报备。 

  依托现有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改进工艺、产品创新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已取得铸造项目备案手续并获得环评批复的在建项目,项目备案的铸造产能不需要进行置换;已取得铸造项目备案手续但未获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经环保部门处罚、企业整改到位的可不办理产能置换。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事项外,产能置换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置换产能确定 

  第五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法合规产能,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第六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确认。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产能,产能指标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产能置换。 

  (二)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未认定的产能,依据项目备案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置换产能要根据以上原则,委托市级以上铸造行业的专家根据企业铁水熔炼等关键环节的设备型号综合认定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 

  第七条 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拆除到位,且退出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第八条 铸造产能、铸造用生铁高炉实施减量置换,根据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经信投资字〔2018〕89号)精神,生产高炉按1.1的比例减量置换;停产高炉按1.2的比例减量置换;铸造产能按1.1的比例减量置换。 

  第三章 置换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产能情况,须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地址、企业名称、主体设备、生产能力、开工时间、投产时间、置换比例、已完成置换的产能等。 

  (二)退出产能项目所在地、企业名称、退出的主体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认定产能、启动拆除时间、拆除到位时间等。 

  第四章 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第十条 置换原则: 

  (一)市场化运作原则。企业间应当自愿、平等、诚信真实地通过市场手段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交易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法合规原则。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规范)条件、环境保护及产业规划布局等规定。 

  第十一条 置换方式: 

  (一)企业按照协议转让、拍卖、入股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产能置换指标。 

  (二)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和产能指标交易的方式取得产能置换指标。 

  第五章 置换方案的确认 

  第十二条 产能置换方案的确认由置换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产能出让企业应提供产能退出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承载单位在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前,要和产能出让企业签订产能转让协议。 

  第十五条 项目承载单位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取得经确认的产能置换方案。未完成产能置换方案确认的,各相关部门不予备案,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交易双方共同向县工信局提出产能置换确认申请。 

  第十七条 置换方案由县工信局委托市级以上铸造行业的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作为产能置换确认依据。 

  第十八条 县工信局对转让产能及产能置换方案进行确认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见附件1、2),并向市工信局报备。 

  第十九条 产能置换方案已经县工信局确认,但建设项目实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承载单位可向县工信局提出撤销产能置换确认,县工信局核实后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产能置换确认撤销后,产能指标可再交易,但须符合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能置换确认手续,已办理产能置换确认手续的应当撤销,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未按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或未签订产能转让协议的; 

  (二)项目投产前,相应退出产能未拆除到位的; 

  (三)退出产能存在重复利用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产能置换方案确认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六章 置换方案监督落实 

  第二十ー条 县工信局负责监督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将被置换产能列入年度产能退出计划,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监督企业完成主体设备(生产线)拆除,确保退出设备拆除到位,不具备生产条件并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不执行产能置换方案的建设项目,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市出台有关政策的,按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交口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产能出让公告 

  2.产能置换方案公告 

  附件1 

  **企业产能出让公告 

  按照《交口县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要求,现将企业产能出让情况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出让产能企业情况 

  省(区、市)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核定 

  产能 

  启动拆 

  除时间 

  拆除到位时间 

             

  受让产能企业情况 

  序号 

  省(区、市)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建设项目名称 

  受让产能换算数 

           
           
           
           

  附件2 

  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告 

  按照《交口县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要求,现将*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建设项目情况 

  企业 

  名称 

  建设 

  地点 

  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换算 

  产能 

  拟开工时间 

  拟投产时间 

  置换 

  比例 

  已完成置换产能 

               

  退出产能情况 

  序号 

  省(区、市) 

  企业 

  名称 

  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换算 

  产能 

  启动拆 

  除时间 

  拆除到位时间 

  备注 

               
               

  备注:退出设备的部分产能用于本项目,备注该设备换算产能数、剩余产能数及明确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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