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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政发〔2019〕35号交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交口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19-07-04 10:10 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放大 正常 缩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交口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交口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8日 

  交口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保障全县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晋政发〔2018〕43号)和《吕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吕政发〔2019〕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尽力而为、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残疾儿童个性化需要,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为残疾儿童提供包括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手术、支持性康复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救助对象主要为0—8岁(在省救助标准上扩大2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包括脑瘫)、智力(包括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低下)残疾和孤独症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肢体矫治手术等救助项目扩展到14岁。救助对象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交口县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 

  (三)符合相应类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要求,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训练需求、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四)残疾儿童监护人有正确认识和康复意愿,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救助工作。 

  第五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优先救助。 

  第三章 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儿童残疾筛查诊断。经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医院确诊的0-6岁残疾儿童,按400元/人给予其一次性筛查诊断费用救助。 

  第七条  康复训练。 

  (一)全日制康复训练。由定点康复机构为0—8岁残疾儿童提供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救助标准为15000元/人/年。 

  (二)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根据监护人意愿,为小年龄及进入普通幼儿园的残疾儿童和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聋儿提供定点康复机构非全日制康复训练(人工耳蜗术后康复训练仅限一年)。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救助标准为9000元/人/年。 

  (三)社区(农村)个案康复训练。为进一步提高救助覆盖面,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的0-8岁残疾儿童,由定点康复机构或基层家庭医生团队提供社区(农村)个案康复训练服务。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救助标准为4000元/人/年。 

  残疾儿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康复训练救助(只可申请一次);多重残疾儿童可由其监护人在同一定点康复机构内自主选择康复训练类别,但全年享受总救助服务标准不超过单项康复训练救助标准。 

  第八条  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经专业机构(康复定点机构)评估,确需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按《交口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见附件)规定配置基本型辅助器具。 

  (一)助听器产品由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后配发,定点机构免费向听力残疾儿童提供适配服务,适配服务救助标准为0—6岁1200元/人、7—14岁400元/人。 

  (二)其他类型残疾儿童基本型辅助器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按评估结果,经县残联审批同意后自行购置,在规定标准范围内予以补贴。 

  (三)为了有效扩大救助范围,保证在康复机构训练的残疾儿童与其他残疾儿童使用上优质辅助器具,县残联也可集中采购,为残疾儿童统一配发。为确保质量,儿童矫形鞋适配,由市残联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产品可靠、技术标准高、信誉度高的专业机构实施。 

  第九条  人工耳蜗植入与肢体矫治手术。 

  (一)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为经评估符合国家《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规定条件的0—14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由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并免费提供电子人工耳蜗产品1套,同时由省聋儿中心和省级定点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提供术前筛查、植入手术等服务。对通过术前筛查,但因招标采购产品不匹配等原因而自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给予其30000元一次性救助。 

  (二)肢体矫治手术:为0-14岁的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12000元/人,其中,10000元用于矫治手术救助、2000元用于术后不少于1个月的康复训练救助。该救助项目,由县残联组织筛查并审核后,转介到省级定点医院实施手术。每救助1例,给予救助对象家庭3000元交通和生活费用补贴。 

  第十条  支持性康复服务。 

  由定点康复机构为0-8岁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参与康复决策过程、寻求解决家庭困境有效途径等服务。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服务不少于2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救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已接受社区(农村)个案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支持性康复服务。 

  第十一条  生活费、交通费、房租费等补贴。 

  根据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服务的天数,按月计算,对救助对象家庭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30元/天,每月不超过300元,每年不超过3000元。享受上级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县级补贴。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定点康复机构代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向县残联组织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三条  审核。县残联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予以批准,同时于5个工作日内在《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中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救助。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其监护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一)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制定服务计划,实施康复训练等服务,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将救助对象服务信息录入项目管理系统;对监护人进行培训。 

  (二)残疾儿童无故连续一个月不参加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视为自动放弃救助,定点康复机构要及时向县残联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康复等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后,由县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经市级残联审核后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结算或报销。 

  (一)康复训练和支持性康复服务救助费用按救助对象实际接受康复训练和支持性康复服务救助月数进行核算,费用按季度进行结算。 

  (二)儿童残疾筛查诊断、自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费用,由县残联审核后按救助标准予以报销。 

  (三)残疾儿童监护人按规定购置基本型辅助器具,由县残联审核后给予报销,购买价格高于救助标准的,按对应救助标准给予报销;购买价格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报销。 

  报销办法由县残联与同县财政局商定具体确定。 

  第十六条  做好各项救助政策衔接工作。 

  (一)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以上项目资金按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在项目救助标准内给予救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负担。 

  (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等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补贴的政策的残疾儿童,按对应项目救助标准扣除国家按人头补贴的资金后再进行结算。 

  (三)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生活保障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要切实承担起资金保障责任,在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按市级分配资金量等额配套,并将其余不足部分进行兜底补足。 

  第十八条  康复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救助对象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服务以及生活费、交通费、房租费用等补贴和县残联的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设施设备购置、聘用人员薪酬以及相关的学习、考察、培训、宣传、回访、评估、审核等工作经费。救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康复救助资金及其工作经费,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六章 康复机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定点机构建设。县残联根据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第二十一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定点康复机构。在机构准入、执业、职称评定、政府补贴、捐资激励、土地划拨、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与政府举办的定点康复机构执行相同的政策。 

  第二十二条  加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要做好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级康复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委托学校和有关机构实施人才培养。 

  第二十三条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办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聘用康复、医护、财会、文秘等专业人员,安排专人负责救助申请、审核等工作,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医疗集团、县中医院及县妇幼中心等医疗卫生相关的机构,要组织乡镇卫生院、家庭签约医生和医护人员,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残疾发现告知、筛查、诊断、残疾评定以及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乡镇残疾人专职干事、村(居)残疾人专(兼)职委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残疾发现告知、协助申请救助、志愿康复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康复救助评估机制。要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过程实时监测,对接受救助的儿童评定康复效果,提高康复救助规范化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康复救助项目绩效评估工作,形成阶段评估和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查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要建立政府领导负责,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民政、教育、人力和社会保障、医保、财政、审计、市场监管、扶贫等部门参加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县乡两级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财政、审计、市场监管、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调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要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处置不及时的,限期进行整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第三十一条  要建立覆盖定点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康复效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定点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对问题较多或负面影响较大的定点机构,可立即暂停或直接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将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善待残疾儿童的从业人员,以及在康复救助中弄虚作假或蓄意影响其它残疾儿童按正常程序申请救助与自主选择定点机构的残疾儿童监护人等纳入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黑名单”。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宣传动员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大力开展残疾预防和政府民生实事对外宣传。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康复救助标准和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以后与本实施细则不—致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交口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型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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