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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政发〔2018〕62号交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交口县封山禁牧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18-12-07 09:41 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放大 正常 缩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交口县封山禁牧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口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日

  交口县封山禁牧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确保经济和社会协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及《吕梁市封山禁牧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我县禁牧区域内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第三条  封山禁牧工作坚持统筹规划、以封为主、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封山禁牧工作的范围:国家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区域;通道绿化、交通沿线荒山绿化、村镇绿化、厂矿区绿化、环城绿化等造林绿化工程区域;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县市核桃经济林区;市县两级政府确定的其他封山禁牧区域。

  第五条  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范国内封山禁牧的监督管理,县农委负责舍饲圈养及草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水利、国土、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封山禁牧的有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的主体,乡(镇)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和实行舍饲圈养工作;包村干部、村组干部、森林管护员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所属区域的养殖户实行包户监管。

  第六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封山禁牧区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明显标志、标牌等设施,注明封山禁牧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县政府应对停止散养、舍饲圈养成绩突出的饲养户予以表彰,对家畜圈舍设施建设等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办法由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严禁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禁牧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封山禁牧执法队伍,认真做好封山禁牧法律法规宣传,经常深入村庄、农户、山头、地块进行巡查。

  第九条  国有林场的封山禁牧由交口中心林场负责。

  第十条  县农委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引进和改良家畜品种;

  (二)引进优良草种,改良退化草地,扩大间草种植面积,提高饲草产量;

  (三)推广农作物秸杆、树叶、牧草等农林副产品的使用,拓宽草、饲料来源;

  (四)加强饲草加工、储藏和家畜圈养的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合理安排家畜圈舍用地。

  第十二条  县公安部门要加大禁牧执法力度,配合乡(镇)和有关部门对阻碍禁牧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十三条  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三)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

  (六)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布禁牧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接受群众举报。

  第十四条  各乡(镇)要与各村护林员签订责任状,明确所管林区,管护范围内不得发生任何放牧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乡镇或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各乡(镇)要与各村牛、羊等养殖户签订责任状,明确哪些区域为林区,不得从事放牧行为。否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做好护林员的管理工作,把封山禁牧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对护林员进行考核,督促各村护林员按时按规定做好林区巡查工作,检查护林员巡山记录,如发现有失职行为,要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禁牧区域放牧,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的由林业、农委、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放牧或破坏行为,按照《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规定,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林木毁损的,补种毁损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的,处以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予以打击惩处。

  第十八条  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全年责任制考核。对封山禁牧工作不彻底、明封暗不封、大封小不封、昼舍夜牧等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和责任追究。乡(镇)因封山禁牧工作不力,工作做法不当,工作不细,推进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在封山禁牧工作中,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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