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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政发〔2018〕17号关于印发交口县专利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18-04-10 11:02 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放大 正常 缩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交口县专利奖励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口县人民政府

              201842

交口县专利奖励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我县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口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含在本县进行投资并在本县申请专利的非本县居民。

第三条 资助补贴范围:

(一)当年国内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

(二)当年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外专利审查机构受理或授权的。

第四条 申请奖励补贴资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奖励补贴资金的项目没有专利纠纷,专利申请权属明确;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三)具有转化价值,市场前景广阔。

第五条 具体奖励补贴标准:

(一)每项发明专利给予申请奖励补贴资金5000元并承担其实际申请费用;

(二)每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给予申请奖励补贴资金3000元;

第六条 对个人获得授权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支付年费确有困难的,视情况予以支持,每件每年不超过4000元。

第七条 对获得专利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优先列入县科技发展计划,并优先推荐其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发展计划。

第八条 将专利权拥有量作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优秀科技工作者等荣誉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申请奖励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口县专利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已受理的国内专利,提交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其代办处或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款收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已受理的国外专利,提交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账单、发票以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单位的,必须在提出奖励补贴申请的申报材料中,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五)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专利权拥有人向县教育科技局提出奖励补贴申请;

(二)时限:专利奖励补贴申请材料每年分两次上报,分别为七月份、十一月底,逾期不予受理;

(三)审批:县教育科技局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政府申请专项费用。

(四)发放:由县教育科技局统一发放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对弄虚作假获取补贴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将对其采取限期纠正、撤销补贴、不再受理当事人再次申请等措施。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奖励补贴资金每年发放一次。奖励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从当年财政预算科技研发资金中按实际发生数额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对二0一五年一月一日后受理的专利有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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