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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政发〔2017〕65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确认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17-08-04 12:04 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 放大 正常 缩小

 

 

 

 

 

 

 

交政发〔201765

 

 

交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确认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全县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委托执法组织的资格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核确认,63个行政执法主体,其中,职权行政执法主体35个,授权行政执法主体13个,受委托执法组织15个。现予以公告。

一、职权行政执法主体35个)

(一)乡镇人民政府(7个)

1、水头镇人民政府

2、石口乡人民政府

3、康城镇人民政府

4、回龙乡人民政府

5、双池镇人民政府

6、桃红坡镇人民政府

7、温泉乡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所属的职权行政执法主体(26个)

1、交口县发展和改革

2、交口县教育科技局

3、交口县公安局

4、交口县经济和信息化

5、交口县商务局

6、交口县民政局

7、交口县司法局

8、交口县财政局

9、交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交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

11、交口县国土资源局

12、交口县环境保护局

13、交口县交通运输

14、交口县水

15、交口县农业委员会

16、交口县林业局

17、交口县文化局

18、交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9、交口县审计局

20、交口县统计局

21、交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2、交口县粮食局

23、交口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4中共交口县委机要保密局

25、交口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6、交口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垂直管理的职权行政执法主体(2个)

1、交口县国家税务局

2、交口县地方税务局

、授权行政执法主体(13个)

(一)授权县直行政执法主体(11个)

1、交口县煤炭中心

2交口县地震局

3交口县档案局

4交口县农机中心

5、交口县文物旅游局

6交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7、交口县公安消防大队

8交口农经服务中心

9、交口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10、交口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11、交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授权垂直管理行政执法主体(2个)

1、交口县气象局

2、交口县烟草专卖局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15个)

1、交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所

2、交口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3、交口县交通路政大队

4、山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交口路政管理大队

5、交口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交口县环境监察大队

7、交口县煤炭安全纠察分队

8、交口县水资源征费稽查队

9、交口县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

10、交口县粮食市场稽查大队

11交口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12、交口县节能监察大队

    13、交口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14、交口县市场稽查队

    15、交口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大队    

上述公布的单位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带头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行使公共行政权。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申领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凡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本公告发布后,凡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立即纠正,必须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组织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依法取消委托,收回行政执法权。

本公告发布后,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单位应当向县政府法制办报告有关情况,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提请县政府另行公布。

交政发〔2013〕67号文件同时作废。

 

 

 

                                        交口县人民政府

                                                                   2017615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委各部委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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