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政发〔2017〕61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龙泉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快县城旧城改造建设,推进县城地下综合管廊、棚户区(城中村)、“一纵三横”等诸多改善市容市貌的市政工程项目顺利推进,从根本上解决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畅的现状,不断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县城品味,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交口县人民政府关于交口县龙泉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交政发〔2017〕60号)等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交口县龙泉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东起下村川河畔,西至交口县工商银行,南至南环路,北至龙泉街。
二、被征收对象:
交口县龙泉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所涉范围内个人的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
三、房屋征收部门:交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口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五、征收补偿方案:按照《交口县城龙泉街片区棚户区改
造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交政办发〔2017〕79号)执行。
六、签约期限:具体签约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交口县人民政府关于交口县龙泉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交政发〔2017〕60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交口县城龙泉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交口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