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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办发〔2023〕5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3-12-01 16:55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放大 正常 缩小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3〕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新修订的《山西省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7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1〕56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省通信网络事故抢修恢复通信应急保障工作机制,满足通信网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需要,确保全省通信网络运行安全、稳定、畅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及自身故障、人为因素造成的通信网络或业务中断等情况,需要抢修恢复通信网络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通信网络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依靠科技、保障有力,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省通信网络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体系的总纲。

各市、县可参照本预案编制当地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

省基础电信企业(以下简称“基础电信企业”)应编制本企业通信网络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报送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2 应急指挥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通信网络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省通信网络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省指挥部成立以事发地人民政府、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为主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事发现场应急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2.1省指挥部构成及主要职责

省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通信管理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通信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省通信管理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山西安全监管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以及省基础电信企业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研究解决通信网络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挥、协调全省开展通信网络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省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省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省通信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为:

(1)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按照省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跨省份、跨企业通信保障,协调军地联合通信保障等工作。

(2)负责建立成员单位间通信保障协调工作机制,分析评估通信网络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形势,落实省指挥部议定的通信保障工作安排,指导全省通信保障工作。

(3)负责应急信息分析、汇总等工作,组织编制有关处置方案,向省指挥部报告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置建议。

(4)经省指挥部批准,通报、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3专家组及主要职责

办公室下设通信网络事故应急保障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具备通信和网络运行安全技术以及应急通信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通信网络事故应急处置决策咨询任务,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受省指挥部和办公室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机制

基础电信企业在通信网络规划和建设中,应当贯彻落实网络运行安全各项工作要求,健全网络运行安全防护、监测预警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网络抗毁能力;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修订完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2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影响的范围,将通信网络预警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严重)和Ⅳ级(一般)4个等级。

Ⅰ级预警: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2个及以上省域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Ⅱ级预警: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本省内2个及以上设区的市域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Ⅲ级预警: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设区的市域内2个及以上县(市、区)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Ⅳ级预警: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县(市、区)通信中断的情况。

发生特殊情况,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预警响应级别。

3.3预警监测

省通信管理局与气象、水利、地震等有关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及时获取雨情、水情、震情等各类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汇总并向省指挥部报送有关信息。必要时由省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判和风险评估。

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监测信息基本情况描述、对通信网络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和应对措施等。

3.4预警通报

通信预警由省指挥部确认并通报。预警通报采用信息传真形式,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等方式。

3.5响应准备

(1)Ⅳ级响应准备。基础电信企业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预警区域内网络运行状态监测和设施巡检,每天向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2)Ⅲ级响应准备。在Ⅳ级响应准备基础上,办公室和基础电信企业实行24小时值班,携带卫星电话、对讲机等装备提前预置到重点保障区域。编制预警区域保障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调度方案。

(3)Ⅱ级响应准备。在Ⅲ级响应准备基础上,省指挥部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编制跨市调度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装备工作方案,并做好支援准备。

(4)Ⅰ级响应准备。立即将有关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省人民政府。在Ⅱ级响应准备基础上,省指挥部组织会商研判,研究确定通信保障应急准备措施和工作方案,紧急部署资源调度、组织动员和部门联动等各项准备工作,协同应对。

4 应急响应

4.1工作机制

4.1.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及通信保障任务重要性等因素,由高到低设定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通信保障响应等级,通信保障响应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1.2指挥联动

省指挥部负责省域内跨市、跨部门、跨企业的资源调度、支援保障等组织协调工作。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建立通信保障机动队伍。现场指挥部成立后,事发现场各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物资等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调配。

4.1.3信息报送

根据通信保障响应等级启动信息报送制度。

基础电信企业根据相关内容、时限、频次等要求将通信损失及保障、恢复等情况按照通信保障响应等级要求进行报送。内容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描述、初步估计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的应对措施等。

办公室负责通信损失及保障恢复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供省指挥部决策参考。

4.1.4军地联合保障

当突发事件造成通信保障能力不足时,驻地部队应当予以紧急支援。必要时,省指挥部启动军地联合保障机制,统筹使用军地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统一组织军地重要用户的通信保障和线路、设施抢修恢复工作;现场指挥部落实省指挥部有关要求,组织协调解决重要通信保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4.2先期处置和信息首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应当立即了解通信网络运行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突发事件对通信网络影响范围,并立即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省指挥部。

4.3Ⅰ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省通信保障Ⅰ级应急响应:

(1)公众通信网省际骨干网络中断、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并造成2个及以上省份间通信大面积中断的;

(2)满足《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中特别重大事故划分条件的;

(3)国家应急通信保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涉及我省的。

4.3.2响应启动

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认定灾情或事件达到启动标准,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

省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指挥长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3.3响应行动

省指挥部、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启动24小时值班。

省指挥部立即组织会商,了解有关情况,编制通信保障工作目标和方案。协调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企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应急装备的调用。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能源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应急通信道路交通、能源供应优先保障。启动军地联合保障机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发布应急通信保障宣传口径内容。

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和方案建议;落实省指挥部的决策,向相关基础电信企业下达通信保障任务,并督促落实。

相关基础电信企业研究提出应急装备、通信线路等资源共享和跨企业支援方案,经省指挥部批准后执行。按照省指挥部要求派出保障队伍进行跨企业支援。每2小时向省指挥部和办公室报告通信保障情况。

省指挥部与事故相关省份应急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协调相邻省份组织辖区内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装备集结待命,准备协助通信抢修保障和跨省支援。

成立现场指挥部,主动了解通信保障需求,并采取以下措施:

(1)研究确定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方案,启动与交通运输、电力、能源、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事发现场重要通信畅通;

(2)指导、组织、协调跨企业的现场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统筹调度现场应急通信队伍和资源;

(3)及时收集汇总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有关情况并报送省指挥部;

(4)根据事态发展和通信应急保障情况,向省指挥部提出对军队应急通信保障力量的使用需求。

4.4Ⅱ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省通信保障Ⅱ级应急响应:

(1)公众通信网省内干线网络中断、省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省内2个及以上设区的市通信大面积中断的;

(2)满足《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中重大事故划分条件的;

(3)国家应急通信保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涉及山西省的。

4.4.2响应启动

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认定灾情或事件达到启动标准,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

省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副指挥长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4.3响应行动

省指挥部、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启动24小时值班。

省指挥部组织会商,编制通信保障工作目标和方案。协调组织跨市、跨企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应急装备的调用。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地震、气象、公安、武警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应急保障工作。发布省应急通信保障宣传口径。

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和方案建议;落实省指挥部的决策,向相关基础电信企业下达通信保障任务,并督促落实。

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启动本企业应急机制,并按照省指挥部要求,派出保障队伍进行跨企业支援。相关基础电信企业每4小时向省指挥部和办公室报告通信保障情况。

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通信现场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4.5Ⅲ级应急响应

4.5.1启动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省通信保障Ⅲ级应急响应:

(1)公众通信网市级网络中断、市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本地区通信大面积中断的;

(2)满足《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中较大事故划分条件的;

(3)国家应急通信保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涉及我省的。

4.5.2响应启动

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认定灾情或事件达到启动标准后,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办公室主任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5.3响应行动

办公室、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启动24小时值班。

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和方案建议,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发布省应急通信保障宣传口径。办公室向相关基础电信企业下达通信保障任务,并督促落实。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了解当地通信网络运行情况、应急通信保障队伍、装备等资源和现场通信保障需求,给予支持和帮助。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启动本企业应急机制,并做好通信保障队伍跨企业支援准备。相关基础电信企业每天2次向办公室报告通信保障情况。

4.6Ⅳ级应急响应

4.6.1启动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省通信保障Ⅳ级应急响应:

(1)公众通信网县级网络中断,造成全县(市、区)通信大面积中断的;

(2)满足《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中一般事故划分条件的;

(3)国家应急通信保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涉及我省的。

4.6.2响应启动

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认定灾情或事件达到启动标准后,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6.3响应行动

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启动24小时值班,及时向办公室报告通信保障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基础电信企业指导当地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相关基础电信企业每天向办公室报告通信保障情况。

4.7通信保障和抢修恢复原则

各部门在执行通信保障和抢救恢复工作时,应当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进行。

4.8网络拥塞处理

针对突发事件发生时,电信网络业务量持续大幅激增造成网络拥塞的情况,基础电信企业应当在本企业预案中编制业务疏导方案,并报送办公室备案。基础电信企业在抢修期间和抢修结束后,应当及时监控网络荷载情况并采取有效手段疏导网络瞬时并发业务量,确保业务接续正常。

突发事件导致网络拥塞时,相关基础电信企业要立即启动响应,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办公室。

4.9信息发布

通信网络事故的事态变化及应急处置情况由省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0应急结束

办公室根据通信网络恢复情况,适时向省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省指挥部研究确认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对保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和客观公正的调查与评估,形成总结报告。

5.2征用补偿

(1)执行我省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相关规定。

(2)因网络自身故障、人为因素造成的通信保障处置费用,由基础电信企业承担,如由第三方责任造成的,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相关费用;处置突发事件(如洪水、地震等灾害)产生的通信保障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落实。

5.3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配合基础电信企业编制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

相关成员单位及基础电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灾后调研,对通信设施受灾损失情况作出评估,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指挥部。

5.4奖励和责任追究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信息技术支撑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应急通信指挥系统的运行维护,组织指导基础电信企业应急通信保障力量建设,做好值班值守、信息报送、应急会商和指挥调度等工作,全面提升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效能。基础电信企业提供支撑服务。

6.2应急通信队伍保障

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建设,针对应急通信保障事件的分布进行合理配置,并开展相应的培训、演练及考核,不断提高通信保障队伍的专业技能和实战能力。基础电信企业负责各自专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公用通信网运行维护应急团队及相关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其中国家一类通信保障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3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

基础电信企业根据地域特点和通信保障工作的需要,负责将应急通信保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应急通信保障机制。有针对性地配备包括基本防护装备在内的必要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加强小型、便携、自主可控的卫星通信设备等适应性强的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形成手段多样、天空地一体、能够快速独立组网的应急通信装备配置系列,并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装备采购、调用、补充、报废等管理制度。

6.4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单位要加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紧急运输和优先通行。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为应急通信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行保障,并减免相关通行费用。

6.5能源供应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电力、油料等生产供应企业,优先保证通信设施的供电、供油等能源需求,电力、油料、天然气等相关生产、供应企业负责优先保障应急通信设施的用电、用油、用气等需求,确保通信枢纽、重要局所、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的能源供应。

6.6事发地政府支援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交通运输、电力、能源、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确保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器材、人员、车辆及时到位,保证现场应急通信系统的电力、油料供应,在通信保障应急现场处置人员及自备物资不足时,负责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6.7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做好资金统筹,为通信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8宣传、培训和演练

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强化应急责任,立足实战,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通信事故应急演练,熟悉应急程序,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响应水平,并为修订和完善预案提供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开展应急队伍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附则

7.1注释与说明

省基础电信企业是指中国联通山西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中国电信山西分公司、中国广电山西网络有限公司、中国铁塔山西省分公司。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7.3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日印发的《山西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省通信网络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2.省通信网络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通信网络运行事故划分


附件3

通信网络运行事故划分

(摘自《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

(一)3条以上国际通信陆海光(电)缆中断,或者通达某一国家的国际电话通信全阻持续超过1小时;

(二)5个以上卫星转发器通信中断持续超过1小时;

(三)不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间电话通信全阻持续超过5小时;

(四)省际长途电话通信1个方向全阻持续超过2小时;

(五)固定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50万户,且持续超过1小时;

(六)移动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50万户,且持续超过1小时;

(七)短消息平台、多媒体消息平台及其他增值业务平台中断服务持续超过5小时;

(八)省级以上党政军重要机关、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直接有关的重要企事业单位相关通信中断。

二、重大事故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特别重大事故的情况:

(一)1条以上国际通信陆海光(电)缆中断;

(二)1个以上卫星转发器通信中断持续超过1小时;

(三)不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间电话通信全阻持续超过2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5万(用户×小时)以上;

(四)长途电话通信1个方向全阻超过1小时;

(五)固定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10万户,且持续超过1小时;

(六)移动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10万户,且持续超过1小时;

(七)短消息平台、多媒体消息平台及其他增值业务平台中断服务持续超过1小时;

(八)市级以上党政军重要机关、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直接有关的重要企事业单位相关通信中断;

(九)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期间等相关通信中断。

三、较大事故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情况:

(一)卫星转发器通信中断持续超过20分钟;

(二)不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间电话通信全阻持续超过20分钟或者直接影响范围1万(用户×小时)以上;

(三)长途电话通信1个方向全阻持续超过20分钟;

(四)固定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3万户,且持续超过20分钟;

(五)移动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3万户,且持续超过20分钟;

(六)短消息平台、多媒体消息平台及其他增值业务平台中断服务持续超过20分钟;

(七)市级以下党政军重要机关、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直接有关的重要企事业单位相关通信中断。

四、一般事故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情况:

(一)卫星转发器通信中断;

(二)不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间电话通信全阻;

(三)长途电话通信1个方向全阻;

(四)固定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1万户;

(五)移动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1万户;

(六)短消息平台、多媒体消息平台及其他增值业务平台中断服务。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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