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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办函〔2022〕1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十四五” 应急体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2-09-16 16:37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放大 正常 缩小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十四五”

应急体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函〔2022〕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十四五”应急体系规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十四五”应急体系规划实施方案

为顺利完成《“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山西省“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本质安全能力建设规划》(以下统称《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加强全省应急管理体系和本质安全能力建设,为全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要正确履行职责,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对需要政府履职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把握工作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事关应急管理体系和本质安全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在抓好全局工作的同时,着力在完善体制机制、压实风险防控责任、狠抓制度措施落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方面取得突破,力争在规划期内解决关键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健全保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推动和督促《规划》落实。抓紧深化、细化各项目标和任务,抓好《规划》的贯彻实施。

二、工作分工

按照上述原则,对《规划》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分工如下:

(一)目标指标

1.“十四五”核心指标

(1)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5%。(省应急厅牵头,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3%。(省应急厅牵头,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10%。(省应急厅牵头,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04。(省应急厅牵头,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年均每百万人口因自然灾害死亡率<0.8。(省应急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地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年均每十万人受灾人次<20000。(省应急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地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年均因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0.8%。(省应急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地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分项目标

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灾害事故防控能力全面提升,灾害应对准备能力显著增强,应急要素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共建共治共享体系更加健全。(省应急厅牵头,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重点任务

1.深化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1)完善领导指挥体制。2023年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应急指挥部全部建立,统一指挥、统筹灾害事故救援全过程管理。(省应急厅牵头,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监管监察体制。2023年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组建完成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省应急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地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应急协同机制。2023年健全完善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统筹推动应急救援机制。健全自然灾害地区协调联动机制、与周边省份跨区域跨流域应急救援联动机制以及应急救援军地协同机制。(省应急厅牵头,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压实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2023年建立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制定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省应急厅牵头,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应急管理法治体系建设

(5)加快完善法规规章。2023年配合修订完成《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订完成《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省应急厅、省司法厅牵头,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健全普法宣传机制。2023年建立健全部门普法责任清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省应急厅牵头,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7)严格监管执法。2023年健全安全生产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实行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制度,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责清单。(省应急厅牵头,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公安厅交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完善执法监督机制。2023年建立健全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省应急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公安厅交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进应急标准建设。2023年建立法律法规与标准联动机制,制定、修订支撑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我省地方标准。(省应急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本质安全能力建设

(10)严格安全准入。2023年把安全生产贯穿于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生产、经营等各环节。各设区市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矿山等“禁限控”目录。(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防科工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地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推进产业结构调整。2023年完善和推动落实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隐患排查治理。2023年建立完善重点行业领域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健全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联动机制。(省应急厅牵头,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防科工局、省能源局、省公安厅交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持续推进专项整治。2023年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果,持续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省应急厅牵头,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灾害事故预防体系建设

(14)加强风险源头预防管控。2023年以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为基准,制定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建立全省开发区(产业园区)应急资源数据库。健全城乡规划、建设、运行等全生命周期灾害事故风险防控管理制度。(省应急厅牵头,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强化风险监测预警预报。2023年完善重点地区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布局。建设综合预警预报平台,大幅提高灾害事故准确感知、快速评估和精准预警能力。(省应急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林草局、省气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地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自然灾害综合治理。2023年实施城市水、电、气、热、路等生命线和重要管网改造,加强城市防洪排涝与调蓄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智能化防控技术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省地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

(17)建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023年全面提升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强化行业专业救援队伍。2023年依托国有大型企业组建一定规模的区域救援队伍,不断提升专业救援能力。(省应急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卫健委、省林草局和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建设航空应急救援力量。2023年完善航空应急场站布局,加快构建覆盖灾害事故易发多发地区的1小时航空应急救援网。(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林草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发展社会应急力量。2023年掌握各地区社会应急力量人员、装备、资金、保障等基本情况,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激励机制。(省应急厅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提升队伍协同应对能力。2023年将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纳入统一指挥体系,强化队伍统筹管理。(省应急厅牵头,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应急综合保障体系建设

(22)强化应急预案准备。2023年修订《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完善应急预案定期评估修订机制。开展常态化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演练。(省应急厅牵头,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强化应急物资装备准备。2023年分类掌握重要物资装备企业供应链分布,制定应急物资装备产能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完善特需物资装备储备制度及重大活动举办地应急储备制度。(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强化紧急运输保障。2023年建立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的综合交通紧急运输管理协调机制。依托大型骨干物流企业,统筹建立涵盖铁路、公路、民航、邮政快递等各种运输方式的紧急运输储备力量。(省交通厅牵头,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强化救助恢复准备。2023年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完善受灾人员救助标准。健全受灾群众过渡安置和救助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应急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26)强化理论技术创新。2023年加大重大自然灾害与事故防治科技攻关,实施装备现代化工程,全面提升灾害事故救援支撑能力。(省科技厅、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地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2023年建立应急管理专业人才目录清单,完善人才评价体系,选优配强讲政治、懂应急、敢担当、有作为的应急管理领导干部。(省应急厅牵头,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壮大应急和安全产业。2023年鼓励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加大对应急和安全产业的投入及支持,建设产业示范园区,初步形成产业链。(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国防科工局、省林草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强化信息支撑保障。2023年系统推进“智慧应急”建设,集约建设信息化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基本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大力推进“互联网+执法”系统应用。(省应急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政务信息局、省林草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共建共治共享体系建设

(30)提升基层治理能力。2023年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建立“第一响应人”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的应急管理权责。(省应急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林草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地震局和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加强应急和安全文化建设。2023年将应急和安全素质教育系统性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创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避险、自救互救技能和安全常识。(省应急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地震局、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发挥市场主体作用。2023年依法建立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要普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省应急厅牵头,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防科工局、山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点工程

1.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98号)要求,2022年各项重点工程取得明显进展,部分工程建设任务基本完成,全省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显著提升。2025年各项工程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全面提升全省自然灾害防治能力。

(1)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林草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省总队参谋部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气象局、省政务信息局、省地震局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省总队参谋部、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程。(省应急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红十字会、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本质安全能力

(9)安全生产预防能力提升工程。2023年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全过程本质安全能力提升行动。(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科技装备推广应用示范工程。2023年以先进装备和信息化融合应用为重点,开展智慧矿山、智慧化工园区等风险防范试点。(省应急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国防科工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灾害事故救援能力

(11)强化综合性消防救援能力建设。2023年配齐配强通用装备,补齐泥石流、洪涝、雨雪冰冻等灾害救援装备。(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专业应急救援能力建设。2023年按标准配齐专业救援队伍装备器材,形成“一用一训一备”装备配备体系。(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地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提高航空应急救援能力。2023年建设省航空护林站,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依托通用航空企业组建航空应急救援队伍。(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综合支撑能力

(14)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工程。2023年系统推进“智慧应急”建设,搭建各级指挥中心互联互通信息传输通道。完善消防指挥平台,建成实战指挥系统。(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政务信息局、省气象局、省通信局、省地震局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建设工程。2023年建设应急管理培训基地,重点开展应急管理领域专业人才培训。(省应急厅牵头,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气象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2023年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省气象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城乡防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2023年加强农村公路、隧道隐患整治,实施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县级政府合理规划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省应急厅、省交通厅、省政务信息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基层应急能力建设工程。2023年建设基层社区应急救援示范队伍,开展基层应急管理站(所)、社区微型消防站达标创建。(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林草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规划》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逐级分解目标指标、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真抓实干,协调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努力破解发展过程中的各类难题。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规划》实施。

(三)加强检查,适时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报告进展情况。省应急厅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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