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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 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18-06-21 10:43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放大 正常 缩小

  晋政办发〔2018〕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 例》),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 益和特殊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以有利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有利于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和社 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基本原 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不断增强 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责任义务,提高全省广大女职工依法维权 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推动新时代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 新发展,凝聚广大女职工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山西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进一步完善女职工劳动 保护制度体系,健全体制机制,提高《条例》的知晓率、执行率,营造 关心关爱女职工的社会氛围,扎实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三、主要措施

  (一) 加大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 度,扩大《条例》在社会上的知晓率和覆盖率,提升社会各界、尤其 是用人单位和广大女职工对《条例》的关注度和认知度,努力营造 全社会关心关爱女职工的良好氛围。要突出宣传重点,宣传《女职 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围 绕《条例》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和条文亮点, 制定专门的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广泛、深入、集中地进行宣传,推动 全社会了解知晓和准确理解条文内容和立法本意,做到知法懂法、 严格守法。要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宣传造势,通过组织宣讲团、现场咨询、专家解 读、辅导讲座、板报横幅、知识竞赛、学习交流座谈会、专题研究讨 论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不断扩大宣传 效果。要最大限度地扩大宣传的覆盖面,促进宣传工作进机关、进 企业、进车间、进班组,不断增强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法治意识,形 成用人单位依法管理、女职工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 当地宣传贯彻工作的好经验,推广用人单位履行责任义务的好做 法,以点带面,推进《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 完善配套政策,建立体制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和部门职 能,按照《条例》职责规定,以最大限度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 殊利益为原则,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尽快出台保障《条例》实施的细 则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实施《条例》与相关法规政策在执行 中的协调衔接,确保《条例》各项条款得到有效执行。认真落实《山 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女 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16〕5号)、省卫 生计生委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 见》(晋卫指导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各项配套政策真正 落地。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体制机制建设,规范劳动合同制度,防 止在招聘中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诚信体系、执 法公开通报制度等制度,将用人单位落实《条例》情况纳入征信范 围,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女职工的贯彻落实和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重要内容,定期召 开专题会议研究。要健全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网络和监督 检查机制,注重将《条例》有关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内容和集体 合同协商范围等,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 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要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制度, 做好厂规制度与《条例》规定的相互衔接,清理并废除与《条例》规 定不符的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要探索完善女职 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按照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企联/省企协《关于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 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晋工发〔2017〕80号)要求,探索适应不同 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企业女职工专项合同运作 模式,在协商重点、合同内容、工作方法上因地制宜、量体裁衣,不 断增强合同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依法构建女职工劳动保 护安全屏障。

  (三) 加强分类指导,健全组织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行业、类型的用 人单位实际,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的中小非公企业 和新经济组织等薄弱领域加大工作指导力度,以女职工较为集中 的教育、医疗、金融、纺织行业和劳动保护问题突出的中小非公企 业的女职工、女农民工为重点,深入推进《条例》贯彻实施,帮助用 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以市、县级为重点,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建设,确定专人负责,保 障经费,完善机制。积极培养社会化工作者,发展志愿者队伍,逐 步形成专兼职相结合、志愿者与社会热心人士共同参与的女职工 劳动保护工作队伍。要充实基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力量,使各 项工作措施更好地落实到基层。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娘家人”的 作用,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坚持以党建带工建,以 工建带动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不断扩大工会组织和工会女职工 组织的有效覆盖,切实提高工会组织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 利益的能力和水平。

  (四) 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规 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执法主体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督导 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条例》落实 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条例》各项规定真正落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安监、工会、妇联等部门要加强合 作,搞好调查研究,联合成立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督查组,建立督 查制度,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每年至少 开展一次女职工劳动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加大监管和责任追究力 度,对落实不到位或工作不力导致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和 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增强监管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着力抓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检查,保证《条例》规定的女职工各项权益和特殊利益纳入合同。增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的监督实效,并跟踪督办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宣传贯彻和实施《条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条例》的贯彻落实和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部 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薄弱环节,解决难点问题,确保《条例》贯彻 落实到位。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 明确工作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主 体,要按照《条例》规定,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杜绝贯彻落 实过程中的职能错位、管理缺位、多头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部门要联合卫生计生等部门根据职责对用 人单位遵守《条例》等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共同推进符合规定生育所享受的延长 产假和妇女常见病检查等工作的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 况,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等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法严厉查处;财政部门落实经费保障;工会、妇联组织认真履行 监督职责,健全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机制和服务体系,提供 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指导、协助权益受到侵害的女职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既要守土有责,又要密切配 合,在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动性、创造性, 形成工作合力,贯彻落实好《条例》。

  (三) 切实抓好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条例》落实情况的督 促检查,把法规政策落实是否到位、保障措施是否得力、协同机制 是否健全、女职工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绩的 根本标准,加大《条例》落实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重视 程度不够、工作推进缓慢、政策措施不得力、工作保障薄弱的地方, 提出整改要求。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 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区、部门和责任人,依法依 纪追究责任。各市每半年要将贯彻落实《条例》情况报省政府,省 政府将适时向全省通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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