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政办发〔2026〕3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口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交口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口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有效建立权责明晰、制度健全、经费保障等运行机制,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长期发挥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和农业农村部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的原则,对2021年以来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后管护的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责任主体,承担本行政区范围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职责。主要包括成立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组织,制定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农田基础设施完好;做好本行政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摸底、调查、统计、分类归档工作并报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根据摸底情况提出年度管护意见;切实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配合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及时依法查处破坏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违规违法行为,保障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不受破坏。
第五条 村委会是本行政村范围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责任主体,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高标准农田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可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开展。在已经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流转农田的建后管护工作,同时,必须接受村委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土地未流转的,由村委会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村委会选定管护人员数量,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酌情确定,原则上村委区域1500亩以上确定2名管护员,1500亩以下确定1名管护员,管护员劳务报酬按每人每月100元核算发放。村委会可从村组干部和有一定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对于委托承担和购买服务的,应按程序择优选取管护主体,委托方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协议内容应主要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
第七条 管护主体应当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在设计期限内安全稳定运行。农户承担责任田范围内的田块维护、沟渠清淤疏通、道路清杂清障等养护管理责任,对自然灾害造成轻微损坏的由受益农户自行修复。对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解决。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管护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市、县级验收后,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及时移交给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工程质量保质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施工质量缺陷或问题导致的损坏,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协调施工单位负责整改、修缮。
第九条 管护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排水工程。田间排水渠道(沟)、管道畅通,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较高等。
(五)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十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尤其是极端天气(持续干旱、暴雨、暴雪、温度骤降、强降雨等)结束后,应第一时间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巡查,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巡查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立即向村委会报告相关情况,村委会应及时向镇(乡)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因灾有较大破损现象和存在安全隐患(包括农田塌陷,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管护人员要督促受益群众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要及时上报村委会,由村委会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应及时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相关要求确定采购方式或招标方式。完成修缮或改造作业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联合验收合格后,据实拨付维修、改造费用。
第十四条 镇(乡)村两级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向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报送一次管护情况。
第四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五条管护资金由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提取部分和县财政配套解决。县财政局按照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管护资金分配方案,合理安排管护专项资金,由财政局及时下拨乡镇,用于高标准农田管护所产生的的费用。提取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局按照本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和安排管护专项资金。管护主体可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财政按乡镇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10元/亩下拨的管护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按专项资金管理。除财政下达的管护资金外,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可参考本制度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纳入各镇(乡)年度综合考核,对设施运行、“非农化”“非粮化”管护情况分别进行赋分。
第十八条 各镇(乡)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内容,细化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
第二十条 对管护不力,造成高标准农田项目设施闲置及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等情形的,依法依规核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与上级部门管护办法不一致时,以上级部门管护办法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