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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政办发〔2025〕18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口县矿山生态修复和提升土地复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5-07-21 18:25 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放大 正常 缩小

交政办发〔202518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口县矿山生态修复和提升土地复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交口县矿山生态修复和提升土地复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77次常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口矿山生态修复和提升土地复垦项目

  

第一章    

第一条  提高县土地整理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整治”水平,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建立健全我县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和耕地占补平衡机制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矿山土地复垦与矿山生态修复统筹,造地与开发结合,数量和质量并重,义务与收益兼顾的原则。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坚持“依法依规、市场运作、责权统一、规范监督”。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对因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整治,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以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为土地整治义务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与标准,履行土地整治义务。

第五条  因历史原因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投资、

谁收益”的原则,由政府主导,以社会投资方为土地整治的权利义务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标准,履行土地整治义务并享有获得土地整治收益的权利。

第六条以社会投资方为土地整治主体的项目,由社会投资方承担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批件的办理、配套资金审计,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竣工验收及业主管理等合同义务。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法定职责并协调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行使指导、检查和监督的权利,并对新增耕地指标依法进行统筹管理。

第七条  县发改、财政、环保、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土地整治工作中依法依规履行各自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 成本控制与工程结算

第八条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按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及《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试行)纳入成本管理。项目建设投资认定,以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为准,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应优先满足本县社会发展和生产建设需求。其余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粮食产能指标,按照《吕梁市土地指标调剂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在本市范围有序流转、有偿调剂使用。

第十条   利用财政筹措安排资金,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经验收合格后,按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确认的工程款,支付项目施工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新增耕地入库工作。

第十一条露天采矿的民事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条件和面积履行土地整治义务的,不参与项目的收益分配。新增耕地入库比例为75%以上的,实现流转所得收益,扣除新增耕地整治成本后,奖补比例为纯收益的20%。

第十二条  引进社会资本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历史遗留和后备资源开发)竣工验收后,由社会投资方委托第三方就新增耕地竣工测量、举证报备入库提供服务。新增耕地入库比例不低于75%的,政府按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确认的投资总额支付社会投资方。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储备库情况,对入库项目进行评估,按照项目能快速推进、工程能快速施工、指标能快速入库的原则进行筛选项目。对选定的项目及时踏勘、论证,并按照土地整治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指导完成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备案等全流程工作。

第十四条  对废弃矿山矿场和无法确定复垦主体的损毁土地整治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形式,选择社会资本方与政府合作,组织实施项目施工。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废弃矿场和无法确定复垦主体的损毁土地,可通过引入民间资本方式申请规资局立项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开发项目在可研立项选址期间,对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地表因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仍需修复的地块,由承担项目主体对损毁土地现状进行调查评价,评价土地复垦潜力分析结果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纳入土地开发综合整治项目中,整治资金,优先从项目指标政府收益中支出。

第十六条政府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告或公示项目基本情况、社会资本合作方遴选结果等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十七条社会投资方确定后,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整治项目合同书。对双方权利义务、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监理单位及工程结算和收益分配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并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土地复垦义务的,原合同对权利义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社会投资方及复垦义务主体,应严格按照批复及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土地整治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变更批复。健全和规范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社会投资方和复垦义务主体,对工程质量和工程施工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合同书内容及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定期检查项目进展和工程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做好项目分类管理、权属调整、动态监测、及时更新等各项工作。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所需资料,参照自然资源部《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验收办法(试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社会投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编写竣工报告。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验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指标交易

第二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通过验收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复核程序开展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在全国占补平衡动态监管V5.0系统备案,形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并根据各项目在动态监管V5.0系统生成的占补平衡指标,明确社会投资方和复垦义务主体实施项目的入库产能占比。

第二十三条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用于保障本县建设用地报批,并实行成本价有偿使用。剩余指标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市场化交易。指标统筹调剂收益,支付社会投资方实际投入成本费用及合理利润后,全部用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第二十四条入库后新增土地指标交易后,政府根据项目入库产能占比进行项目收益分配。社会投资方、复垦义务主体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项目收益分配和与社会资本方的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发布后,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或发布新规定的,依据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解读链接:【图解】关于印发《交口县矿山生态修复和提升土地复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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