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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政办发〔2025〕7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口县县级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职责清单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5-05-12 10:35 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放大 正常 缩小

交政办发〔2025〕7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口县县级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职责清单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各有关部门矿山安全管理职责,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交口县县级煤矿安全管理职责清单》、《交口县县级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职责清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交口县县级煤矿安全管理职责清单

      2.交口县县级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职责清单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附件1:

交口县县级煤矿安全管理职责清单

序号

职责
部门

职责名称

职责依据

备注

1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应急局“三定”规定

2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煤矿矿井地下部分消防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3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全县独立洗(选)煤厂、配煤及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4

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能源局)

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第六条、第十六条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能源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初审转报环节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晋能源行审发〔2021〕259号)

5

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能源局)

负责除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所属煤矿以外的其余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初审上报

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应急〔2021〕30号)第十八条第(三)款

6

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能源局)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属于重要电力用户的煤矿的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供电单位对规模以上企业电力用户科学用电、安全用电进行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根据与煤矿企业约定的产权分界点,负责对各自产权范围内的供电设备进行安全运行维护。

7

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发改局)

负责煤矿矿区总体规划初审、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8

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发改局)

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的初审、上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三条、第七条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第三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能源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函(2020)17号)

9

县规资局

配合省、市部门煤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10

县规资局

配合省、市部门勘查煤矿矿产资源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四条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

11

县规资局

配合省、市部门开采煤矿矿产资源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12

县规资局

配合省、市部门煤矿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13

县规资局

配合省、市部门勘查煤层气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四条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

14

县规资局

配合省、市部门开采煤层气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15

县规资局

负责煤矿越层越界开采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

16

县规资局(林业局)

负责煤矿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初审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六条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全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晋林规范发〔2024〕5号)第七条

17

县规资局(林业局)

负责煤矿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

18

县公安局

负责对煤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条、第三十五条

19

县民政和人社局

负责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20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

负责督促环保设施“三同时”手续、排污执证办理运行情况

21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住建局)

负责煤矿地面非生产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第四十三条

22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住建局)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矿山类工程外包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需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置工作

《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晋安办函〔2024〕140号)

23

县行政审批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审管衔接备忘录》

24

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煤矿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三条
《审管衔接备忘录》

25

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审管衔接备忘录》

26

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九条
《审管衔接备忘录》

27

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审管衔接备忘录》

28

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取水许可审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条
《审管衔接备忘录》

29

县卫健局、县疾控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煤矿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

省卫健委“三定"规定

省疾控局“三定"规定

3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煤矿地面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综合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31

县文旅局

负责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煤矿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32

县文旅局

配合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空置地带内煤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33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实施煤矿地面消防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第十一条

具体实施煤矿地面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负责登记煤矿行业火灾启危单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定期向社会公告;负责对煤矿地面建筑中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履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开展煤矿地面建筑场所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34

县气象局

负责煤矿雷电灾害防护设施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负责协助煤矿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生产单位利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承担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监管职责;承担煤矿企业易燃易爆场所和在建工程项目防雷设施的专项监管职责。

附件2:

交口县县级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职责清单

序号

职责部门

职责名称

职责依据

备注

1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非煤矿山(含选矿厂、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应急局“三定”规定

2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设计边坡高度150米以下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粘土等金属非金属矿山(驻晋中央企业所属矿山除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初审上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

依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第9条规定:设计边坡高度150米以下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粘土等金属非金属矿山(驻晋中央企业所属矿山除外)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级不再统一编配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审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进行现场核查。

3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设计边坡高度150米(不含)以下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中央驻晋企业所属除外)、县自然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初审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依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4〕368号)一.(一).2.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设计边坡高度150米(不含)以下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中央驻晋企业所属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除外)。(2)除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之外的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它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4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设计边坡高度150米以下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粘土等金属非金属矿山(驻晋中央企业所属矿山除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

依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4〕224号)

5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6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非煤矿山矿井地下部分消防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7

县规资局

配合省、市部门非煤矿山(含配套选矿厂、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8

县规资局

负责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

《吕梁市市级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职责清单》第十一条

9

县规资局

负责非煤矿山(含选矿厂、尾矿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10

县规资局

配合省、市部门勘查非煤矿山矿产资源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四条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

11

县规资局

配合省、市部门开采非煤矿山矿产资源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12

县规资局

配合省、市部门非煤矿山(含选矿厂、尾矿库)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13

县规资局

负责非煤矿山越层越界开采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

14

县规资局

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依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第72条。

依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第4条、第10条规定,以及“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要求

15

县规资局(林业局)

负责非煤矿山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初审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六条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全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晋林规范发〔2024〕5号)第七条

16

县规资局(林业局)

负责非煤矿山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

17

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发改局)

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开发项目的初审、上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三条、第七条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第三条

18

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能源局)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属于重要电力用户的非煤矿山的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令第21号)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供电单位对规模以上企业电力用户科学用电、安全用电进行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根据与非煤矿山企业约定的产权分界点,负责对各自产权范围内的供电设备进行安全运行维护

19

县公安局

负责对非煤矿山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条、第三十五条

20

县民政和人社局

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劳动用工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21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

负责督促环保设施“三同时”手续、排污执证办理运行情况

22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住建局)

负责非煤矿山地面非生产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第四十三条

23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住建局)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矿山类工程外包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需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置工作

《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晋安办函〔2024〕140号)

24

县行政审批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审管衔接备忘录》

25

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
《审管衔接备忘录》

26

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非煤矿山(含选矿厂、尾矿库)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三条
《审管衔接备忘录》

27

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审管衔接备忘录》

28

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审管衔接备忘录》

29

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九条
《审管衔接备忘录》

30

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审管衔接备忘录》

31

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取水许可审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条
《审管衔接备忘录》

32

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审管衔接备忘录》

33

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第二条、第六条

34

县卫健局、县疾控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非煤矿山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

省卫健委“三定”规定
省疾控局“三定”规定

35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非煤矿山(含选矿厂、尾矿库)地面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综合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36

县文旅局

负责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37

县文旅局

配合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38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组织指导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实施非煤矿山(含选矿厂、尾矿库)地面消防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第十一条

具体实施非煤矿山地面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负责登记非煤矿山行业火灾高危单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定期向社会公告;负责对非煤矿山地面建筑中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履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开展非煤矿山地面建筑场所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39

县气象局

负责非煤矿山雷电灾害防护设施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负责协助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生产单位利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承担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监管职责;承担非煤矿山企业易燃易爆场所和在建工程项目防雷设施的专项监管职责

40

县规资局牵头,县应急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配合

负责全县独立选矿厂的清理规范

《山西省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职责清单》第四十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协调指导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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