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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政办发〔2025〕1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口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冬季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5-01-15 16:25 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放大 正常 缩小

交政办发〔20251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口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冬季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交口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冬季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口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

冬季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强力推动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向纵深扎实迈进,始终保持严打严惩高压态势,进一步做好明春尤其是元旦、春节“两会”期间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全力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按照严密部署,严厉打击,严惩重处,严肃问责的总体要求,全面摸排、严厉打击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等各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全面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坚决守住生态红线和安全底线,为全县“三优两区”战略实施,加快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本质安全保障。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成立交口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冬季百日行动”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如下:

  长:王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虎兵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员:文永明  县政府办主任

张红星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郭泽阳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由秉雄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生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李长宏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刘俊峰  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永和  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主持日常工作局长

李宝平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俊生  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局长

李建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燕兴  县信访局局长

石国军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王天翔  电力公司经理

各乡镇乡镇长

、职责分工

全面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乡镇村组属地责任,职责分工严格按照县政府《关于建立全县严格矿产资源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常态化工作机制的通知》交政发2022〕10号执行,具体如下:  

(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全面牵头做好对非法违法行为的巡查、监管、打击、查处等;负责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全面巡查排查;负责各类案件线索的核查处置、立案查处和及时取缔,以及案件移送和通报等,建立完善案件台账;负责对历史形成的各类坑口、坑点的巡查、排查、填埋、取缔。

(二)公安局。负责依法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锁定、传唤调查相关人员;负责维护联合执法现场秩序;负责对移送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负责涉案火工品的立案查处;负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涉黑涉恶”犯罪行为;负责外来流动人口的排查监管。

(三)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全县各类固体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开采矿产资源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报告;

(四)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派驻专人驻矿监管;负责非煤矿山年度开发利用计划的审核报批、监督实施;负责非煤矿山行业矿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报告;

(五)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负责煤矿年度开发利用计划的审核报批、监督实施。负责煤矿、洗选煤场、腐殖酸厂、配煤、型煤加工等煤炭行业矿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报告负责全县独立选矿、冶炼行业矿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报告;

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全县种养殖、有机肥行业矿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报告;  

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治超站点出境车辆运输非法矿产品行为的排查报告;负责运输超限超载行为的立案查处。

)市场监局。负责对“双随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或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涉案企业营业执照的吊销。

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企业劳务用工的监管。

(十)交警大队。负责非法改装车辆、非法运输矿产品行为的巡查排查和依法查处。

(十)电力公司。负责按照各行业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用电警戒线开展用电异常情况的实时监测,有用电异常的及时预警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严禁向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供电。

(十)信访局。负责私挖盗采信访举报案件的全面梳理和案件线索提供。

(十)网信办。负责私挖盗采媒体曝光舆情的全面梳理和案件线索提供。

(十)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各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私挖盗采行为的巡查排查。

(十)各乡镇。负责辖区范围内严厉打击私挖盗采工作的宣传教育、排查报告和案件查处协助工作;负责外来流动人口的排查监管。

(十)矿山企业对本矿区范围内资源有保护和监管责任,负责矿区范围内私挖盗采行为的巡查排查。

十七纪委监委。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特别是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信访、网信等部门近2年所涉信访、舆情、案件线索开展排查起底;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各类案件的责任倒查。

各部门在巡查排查或日常工作中一经发现非法违法开采及储存、运输、销售非法矿产品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做好现场管控,同步电话报告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1小时内书面报告,全程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应急、工信、农业部门,加强对各行业企业涉及各类非法违法违规开采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要牵头负责本行业涉案企业的取缔。

五、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共分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5年1月16日前

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迅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网站加强宣传报道,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方式,营造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良好氛围,确保“冬季百日行动”不走过场,取得扎实成效。

(二)摸底排查阶段2025年2月10日前

1.排查重点

一是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  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  为;

二是利用洗煤厂、焦化厂、养殖场、村民住宅院落废弃厂区等场所作为掩护或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治理名义,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三是历史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易发区频发区,特别是关闭  矿井、废弃矿井等区域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四是非法违法采矿中的“矿霸”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黑涉恶行为;

五是涉煤、涉铝企业原料来源不明或非法收购原料的行为;

六是媒体曝光的问题线索,重点排查线索是否处置到位、核实是否全面准确,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违法行为是否查处到位。

  2.排查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要在2025年2月10日前,通过运用日常巡查、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排查 是否存在超层越界、非法占地、证照过期仍组织生产、矿山环境破坏等问题。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对私挖滥采点、重点矿区和露天矿山、重点生态修复工程等重点区域实施全方位、多角度  严密监控,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排查摸底情况要以乡镇为单位,建立问题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  

(三)案件查办阶段2025年3月17日前

2025年3月17日前,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摸排发现的问题,建立完善整改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逐项对账销号。对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从严从重查处到位,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到位,该吊销采矿证的依法吊销,造成矿山环境破坏的限期修复治理,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严厉查处违法主体,而且要严肃追究乡、村两级的主体责任及部门监管责任,坚决防止“大案小查”“小过重罚”。对历史形成的关闭、废弃矿井要全面清查整改,坚决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六条标准”彻底关闭到位,并设立永久关闭标识牌。同时,深入排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中的“沙霸”“矿霸”等涉黑涉恶线索;深挖彻查每一起非法违法采矿背后的“保护伞”及监管人员失职渎职问题,该移送坚决移送。重大典型案件级将采取提级办理、异地办案等方式,确保查处整改到位一宗,办结销号一宗  

(四)深化巩固阶段2025年4月15日前

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排查整改,深入研究分析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同时,要组织自然资源、公安、能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协调联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移送问题线索。要健全完善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同频共振、同向发力,严肃整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构建“党政同责、部门协同、齐抓共管、源头严控、失职追责”的共同责任机制,形成强大监管合力。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压实责任。开展此次专项行动,是我县始终保持打击私挖滥采高压态势,加强自然资源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要切实增强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不断加强对打击私挖盗采队伍组织领导,压紧压实乡镇部门职责。对第一时间应发现未发现、应上报未上报等瞒报、迟报、知情不报的部门和乡镇主体包村干部、村组主干,要责任倒查,坚决铲除各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维护全县矿业秩序健康稳定有序。

(二)部门协同、联查联动。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健全完善日常巡查、联合执法、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要求实施监管,该制止的坚决制止,该查处的依法查处,该整改的全力整改,该关闭的严格关闭,该取缔的彻底取缔,该治理的全面治理,该规范的严格规范。一旦发现私挖盗采,公安部门立刻控制相关人员,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扣设备设施,生态环保等部门接到通知后,赴现场履职查处,涉案干部移送纪委监委。

(三)营造氛围,群防群治。各乡镇、各部门要在重要时间节点,采用宣传车、融媒体、拉条幅、抖音等形式,正反两面宣传,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推广经验做法、宣传整改成效,营造全县打击私挖盗采的强大舆论氛围。通过公布专门举报电话110、0358-5422324、12345政务热线等方式搜集各类非法采矿问题线索。持续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切实保护好举报人合法权益,全过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举报的各类线索经查证属实,根据违法事实的严重性,对举报人重点给予奖励。充分发动全社会广泛监督,全面构建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群防群治社会氛围。

(四)强化措施,完善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一手抓打击整顿,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持续完善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要尽快制定完善矿山企业定期巡查机制,定期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区域进行全面巡查,确保及时发现问题。要不定期组织抽查、突击检查,增强监管的威慑力,积极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监管责任体系。要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智慧监管平台监控探头作用,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全方位、全天候立体监管格局,通过科技手段,实现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实时监测、动态分析和精准管理,提高监管的智能化水平。

(五)严肃追责问责。各乡镇、各部门对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矿问题要第一时间上报,  凡发生非法违法采矿案件,属地应排查未排查,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特别是群众多次举报仍未制止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要把责任追究作为保障责任落实的关键环节,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严查非法违法采矿背后的“保护伞”及失职渎职问题,对存在严重失职失责、隐瞒不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等问题,甚至参与非法违法采矿、为非法违法采矿通风报信或提供保护的,一经查实,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链接:【图解】关于印发《交口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冬季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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