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政办发〔2024〕24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口县农特产品销售奖补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交口县农特产品销售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口县农特产品销售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推进乡村振兴,拓宽稳定增收渠道,根据中央一号文件“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力争提高到60%以上,重点支持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扶贫,支持脱贫地区打造区域公用品牌”精神,结合《交口县巩固脱贫成果衔接乡村振兴产业扶持实施方案(试行)》(交政办发〔2024〕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奖补办法。
第二章 奖补对象
第二条多渠道经营销售我县食用菌、小杂粮、特色茶、农民手工刺绣等特色农产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均为本办法奖补对象。
第三章 奖补条件
第三条凡在交口县注册登记且在县境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取得相应的生产资质,且正常经营的。
第四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产品质量等责任事故。
第四章资金来源
第五条本办法所列奖补资金从中央、省、市、县巩固衔接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奖补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奖补类别及标准:
(一)线上销售奖补。鼓励开展农特产品线上销售,当年线上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奖补2%,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开展消费扶贫奖补。采取订单收购、代购代捐等方式,对交口县脱贫户(含监测户)农特产品定向收购,当年收购实现100万元以上的,按2%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营销馆(店)奖补。当年在县域内设立特色农产品营销馆(店)的,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前三年分别奖补场地租赁费5万元、4万元和3万元;
(四)产品品牌培育奖补。对当年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予以一次性奖补,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奖补2万元,取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奖补3万元,取得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奖补5万元,取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奖补10万元;取得生产许可证、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食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体系认证,且产品可溯源查询的,给予以1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和省级驰名商标产品的新型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宣传推介奖补。对统一组织参加国家或省级农特产品展销会(含推介会、产销对接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推荐宣传费奖补。
第六章 奖补流程
第七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及时向县乡村振兴局提交资金奖补申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开户银行账号、法人有效证件和所申报奖补项目要求的佐证资料。
第八条 县乡村振兴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对新型经营主体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结果,并报县农村工作领导组审核备案。
第九条 评审结果通过交口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对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的,由交口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由县财政局组织进行奖补资金绩效评价,主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作为下一年度奖补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以上各项有同类奖补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对在申报奖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主体,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同时追缴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口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