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政办发〔2023〕8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口县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交口县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口县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省、市、县关于矿山安全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有效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矿山安全监管专员(以下简称“监管专员”)制度的建设,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第三条县应急管理局为监管专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监管专员人员选派、考核奖励、监督保障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派
第四条县应急管理局依照《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山西省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明确的分级属地监管原则,以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为主体选派监管专员。
第五条我县境内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按如下标准配备监管专员:
(一)煤矿企业,按两人一矿配备;
(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两人一矿配备;
(三)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两人两矿配备;
(四)独立尾矿库企业,按两人两库配备。
第六条监管专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
(二)具有矿山安全监管执法资格的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
(三)遵守廉政和工作纪律,服从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及派出单位的工作安排,能够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监管;
(四)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身体条件符合现场监管工作要求;
(六)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监管专员及时予以调整或退出:
(一)与被监管的矿山企业存在《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因岗位变动、超龄以及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三)县应急管理局或派出单位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
第八条县应急管理局应每年对监管专员进行轮换调整,不能进行年度轮换调整的需报请上级应急部门同意。
第九条监管专员的人选需经县应急管理局党委批准,并经省应急厅审核同意在网站公示。
第十条监管专员调整时应就所监管矿山基本情况、监管情况与继任监管专员按照交接清单进行工作交接。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监管专员对所监管企业履行包保、盯守、巡查和报告第一责任,其职责与原岗位职责及其他监管职责互不替代。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专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所监管煤矿落实《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所监管非煤矿山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所监管企业是否存在瓦斯、顶板、水害、边坡、坝体等方面重大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及问题的,有权采取立即撤出作业人员等措施,并报告派出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四)完成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履职
第十三条监管专员对被监管企业实施常态化监管,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在重点时期进行专项驻矿盯守。日常监管通过现场监管和远程巡查进行,现场监管每周不少于1次,至少应有1名监管专员深入作业面现场检查;远程巡查通过手机应用程序、电话询问、网络传输实证信息等方式进行,每周不少于5次,及时全面了解关键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第十四条监管专员开展远程巡查和现场监管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审批、评级定级、验收、报备的事项,以及审批、评级、验收、审查结果;
(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矿山企业上级公司开展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专家会诊结果、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矿山企业自查自检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进度、整改报告等;
(三)矿山企业发生涌水、边坡、坝体、工作面及巷道顶底板等异常后,进行人员撤出、险情处置、原因分析、追究责任、整改情况等;
(四)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五)上级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县应急管理局结合被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监管任务清单,明确监管专员监管事项,做到“一矿一清单”。监管专员应对照清单内容抽查,季度周期内应对所有采掘地点实现全覆盖检查,并保留相关印证材料。
第十六条监管专员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瞒报、漏报、谎报以及信息资料造假等行为,应立即报告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监管专员无法到矿时,应向县应急管理局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期间监管专员必须加强远程监管,了解被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督促企业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落实相关措施。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八条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监管专员年度专项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名额不超过全县选派监管专员数量的20%。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服从组织安排,依法依规履职;
2.所监管企业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监管检查次数达到规定要求;
4.发现并及时处置重大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涉险事故;
5.在被监管企业未发现廉洁自律违法违纪行为;
6.完成规定的监管任务。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服从组织安排,依法依规履职;
2.所监管企业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非煤地下矿山未发生顶板、水害生产安全事故,露天矿山未发生滑坡生产安全事故,尾矿库未发生垮坝生产安全事故;
4.监管检查次数达到规定要求;
5.在被监管企业未发现廉洁自律违法违纪行为;
6.完成规定的监管任务。
(三)上述条件有一项未达标准的,专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在评优评先、年度绩效奖金中予以倾斜,同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县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条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对监管专员的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监管专员未严格履职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违反纪律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监管专员必须填写廉政承诺书,并向被监管企业发放监管检查廉政监督卡,主动接受监督。被监管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监管专员姓名、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
第七章 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应急管理局应保障监管专员的交通出行、装备配备、专家调用、福利待遇、人身安全和原岗位应享有的权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县应急管理局应每年度组织开展监管专员业务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纳入奖励范围。
第二十四条监管专员每半年必须向县应急管理局就以下工作情况进行述职:
(一)被监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涉险事故、重大生产安全风险事件等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情况;
(三)监管工作建议和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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