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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政办发〔2022〕29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口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2-11-25 17:11 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放大 正常 缩小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口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交口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11

(此件公开发布)


交口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县住建局等部门备案。

县农业农村局和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乡村规划许可和房地一体登记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财政、住建含城管、交通、林业、水利、公安、电信、电力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助,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宅基地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美好乡村建设相结合,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住宅。

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农户建房要依法申请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有计划地逐步向村、城镇集中。

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计划。农村宅基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县政府在分配、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计划。同时,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时,新建地块要优先保障拆迁安置的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应当根据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

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买卖宅基地。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涉及重点工程项目拆迁安置的,原则统一进行还建安置,或在规划设置的还建点建房。

凡农村居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全面摸清县内宅基地规模、布局、利用等情况,与县农业农村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通。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和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指导乡镇以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本单元,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台账,包括村庄类型、人口户数、面积、宅基地权属、是否发证、使用及闲置情况以及农户宅基地需求等。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和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条 宅基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给予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用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标准由农户在宅基地农转用审批后缴纳。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本村村民年满18周岁,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小于50平方米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落户人员,没有宅基地的;

(四)经县公安机关批准回原户籍落户的,没有住宅需要建新住宅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以其它形式转让或者改作生产用途的;

(二)拟建住宅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四)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五)一户多宅的;

(六)本村村民年龄未满18周岁;

(七)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超出50平方米的;

(八)申请位置在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可能造成危害的;

(九)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遵循“一户一宅,法定面积,户有所居”的原则,根据村庄规划及实际用地情况,每户4人及以下的,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每增加1个人口,宅基地面积相应增加20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四条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申请。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示。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方案(规划许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户申请、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用途管制规划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人民政府。

未成立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级组织范围内公示、村级组织审查后,由村级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部门联审。乡人民政府受理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乡镇自然资源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部门现场勘查,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在15个工作日之内,组织乡镇自然资源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部门联合审核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乡镇审批。乡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乡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在原宅基地拆旧建新,按此程序申请、审批。

第十六条 农民宅基地涉及农用地的,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由乡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县自然资源按有关规定报批后,乡人民政府方可审批宅基地。

第五章  批后管理

第十七条 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加强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全过程监督,把违法违规问题消除于萌芽状态。农户经批准用地建房后,乡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自然资源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和影像资料保存,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住宅竣工后,乡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乡镇自然资源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部门对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用途使用宅基地以及建房质量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与审批情况一致的,宅基地使用者向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核发《不动产权证》。涉及退出原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后核发《不动产权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改建、扩建原住宅,但是危房改造除外:

已安排新宅基地的;

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范围的;

原住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建筑风貌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为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宅基地的;

为实施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住宅所有权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的;

自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或空闲、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的;

异地迁建宅基地超承诺时限未退出原宅基地的

建设居民新村或居民住宅小区后,已迁入新村(小区)居住居民的原宅基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经登记的宅基地和房屋,其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因继承住宅或者其他原因等造成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或者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将宅基地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转让或者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乡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确权初始登记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村委会负责建立完善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受理群众举报。乡人民政府应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农民未经审批违规建房的举报信息,应及时组织自然资源城建、司法、电力、水利、林业便民服务中心、等部门现场查证,及时制止,将违建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建立管控网络。乡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农村宅基地直接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负责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现场劝阻等相关工作。

开展日常巡查。乡人民政府要经常组织乡镇自然资源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部门开展农村宅基地及符合条件的在建房屋质量巡查监管,按照“六个一”(一张巡查路线图、一份巡查职责、一份巡查记录、一个被巡查单位证明、一月一报和一季一互查)的要求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农民违规建房,及时制止。对不听从劝阻的,要及时下达停建通知书,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对仍不服从的,由乡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会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住建执法等部门在3个工作日拆除。

村级配备宅基地协管员。村“两委”干部须有一名兼任宅基地协管员,实行包片包保落实监管责任,及时掌握本片农户建房动态,每周不少于2次对本片进行地毯式巡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建设、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并报告。

第二十五条将农村宅基地违法查处纳入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范围,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由农业农村行政综合执法部门牵头查处,自然资源和城建等部门全程参与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县自然资源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乡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异地迁建住宅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原宅基地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退还原宅基地,限期拆除原宅基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闲置宅基地及农房盘活利用方式。支持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在不丧失农户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以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第七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干绩效工资考核范围,所在片区发生1起宅基地违法行为未发现报告的,扣发村干当年绩效工资10%,发生2起宅基地违法行为未发现报告的扣发村干当年绩效工资20%,以此类推。各乡镇可在此基础上,安排一定的资金严明奖惩。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宅基地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和日常管理不到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县政府通报各乡镇农民违法建房及农民违法建房整改情况,不定期通报履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对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依法依规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各村(居)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未发现的,或发现未制止的,或制止未果后又不报告的,对包片村干进行问责;年度内新增违法用地达2起的,对村主要负责人和包片负责人进行问责;乡镇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未发现的,或发现不制止的,或制止未果后又不及时组织拆除的,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责任人进行问责;发现县直职能部门有不作为、乱作为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行。


解读链接:【图解】关于印发《交口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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