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政办发〔2022〕28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口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交口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口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工作部署,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正确引导农村农民规范有序建房,助力乡村振兴,结合交口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坚持先立后破、稳慎推进,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建立健全规划管控、节约利用、依法取得、兼顾公平、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
二、部门职责
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按照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要求,确保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
县农业农村局 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制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农村宅基地地方性政策措施的培训落实;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并把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查处纳入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负责向已批准农村宅基地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村民办理不动产登记。协助配合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同时做好村庄规划编制的数据保障、资料收集、技术指导、规划审查和业务培训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村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牵头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组织乡(镇)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常识培训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登记,以及登记信息的推送,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承诺书示范文本和方位示意图。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政务服务事项,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标准化,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是村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职责。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外要公布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流程、要件、办理时限,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五公开三到场两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村要落实“一户一宅”制度,严格审查本村村民建房资格,收集整理宅基地用地建房基本资料,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及时研究讨论村民宅基地用地建房事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外观风貌,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后无异议的农户申请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记录等材料报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开展基础任务
(一)开展宅基地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住宅情况、人口信息、近五年内建房意愿、村内空地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准确登记,建立台账档案,充分掌握宅基地利用现状和近期需求。
(二)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方案。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要求,结合宅基地和村内基础设施利用现状,根据人口变化和社会发展需求,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国土空间规划。一是加强宅基地总规模控制,根据各村人口规模、产业发展、耕地数量等规划村庄用地,指导和监督农民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开展农房建设。乡村规划布局和建设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大跃进、一刀切,不能违背农民意愿。二是在村庄规划确定的框架内,充分发挥村集体主导作用,因地制宜布局宅基地,有序安排宅基地开发空间和时序,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加强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制定完善农房建设施工标准和安全规范。三是加大对传统村落和特色民居保护力度,保留乡村景观风貌,防止大拆大建,因地制宜推动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宜居水平。
(三)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压实乡(镇)一级属地管理责任,制定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严格“一户一宅”制度,规范村民建房行为,严格村民建房审批,防止有新房没新貌、超高超大建设、无序建设、建新不拆旧等现象。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且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规范申报审批程序,强化部门协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本村村民年满18周岁,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小于50平方米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落户人员,没有宅基地的;
4.经县政府批准回原户籍落户的,没有住宅需要建新住宅的;
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6.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以其它形式转让或者改作生产用途的;
2.拟建住宅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3.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4.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5.一户多宅的;
6.本村村民年龄未满18周岁;
7.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超出50平方米的;
8.申请位置在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可能造成危害的;
9.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是推进房地一体的地籍调查。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将房屋等宅基地上的附着物纳入调查范围,加快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形成地籍图。二是加快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尽快补充房屋调查,完成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若房地权属不一致时,应暂缓进行登记,待当事人协商处理意见一致时,再进行房地一体统一登记。同时完善不同历史阶段宅基地登记档案资料,并上图、入库,实现农村不动产登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四、宅基地审批流程
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详见附件7)。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报《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并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同时提供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选用的具有资质设计单位或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一并提交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2.村组审核。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送乡 (镇)人民政府审批。村级组织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3.乡镇审批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宅基地申后15日内完成实地审查。负责审查申请人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申请是否经村组公示、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日内完成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农村宅基地审请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不超过20日。属于建新退旧的,将旧宅基地在90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予验收。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须在开工前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 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审批通过乡(镇)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
五、基本原则
(一)坚守底线,严格落实。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对不符合宅基地审批规定的,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二)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发挥政府统筹谋划、组织协调作用,为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坚持农民自主管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村民理事会作用,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保障农民权益。
(三)积极探索,统筹推进。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把农村宅基地制度审批管理与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产业发展、乡村治理、增加农民收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等有机结合起来,提升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提高工作综合效益。
1.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在坚持“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下,探索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标准。结合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实际情况,对历史原因超过规定面积标准、“一户多宅”的,可以自主选择退出多占超占部分或者交纳有偿使用费;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它方式占用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自主选择有偿退出占用房屋或者交纳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采取有偿等方式退出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集中规划使用的宅基地实行竞价,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竞价规则,有偿分配宅基地的对象为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农户。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创新工作方式,探索采取村规民约约束、列入失信黑名单、扣减集体分配收益、联系单位代扣代缴等各种方式,确保有偿使用费落实到位。
2.合理利用腾退后的宅基地。统筹考虑腾退宅基地周边环境,腾退出的宅基地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建则建”的原则综合利用。未布局村庄规划的,村集体可临时管理,进行复耕复绿,发展庭院经济;暂不能利用的宅基地,允许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进行收储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
3.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在符合“一户一宅”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允许返乡人员、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租用农村闲置房用于养老或开展民宿经济等经营性活动,拓宽村集体和农民增收渠道。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农村宅基地。
4.利用宅基地壮大集体经济。鼓励社会资本以租赁、入股、合作等方式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发展乡村旅游、乡村民宿、乡村电商、文化创意、养生养老等产业,释放土地价值潜能,发展第三产业,增加村集体与村民收入。严禁将宅基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小产权房、私人会所、别墅大院等。
六、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
(一)健全宅基地管理机构。建立县指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林业局、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水利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由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方案政策的拟定、业务指导、督查检查、总结等工作的落实;各成员单位要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问题。各乡(镇)要成立党委书记任组长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建立乡镇宅基地规划办公室,把推进宅基地管理工作作为夯实基层基础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确保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资金保障。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土地整治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集体土地出让收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积极探索多元化投融资体制,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融资,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新型社区、农民住宅小区、宅基地复垦整治等工程建设。
(三)加强宣传保障。通过召开动员会、推进会、培训会,强化宣传发动,统一干部群众思想认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宅基地工作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宣传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防止误解和偏差,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强化风险管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以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出台政策和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始终保持制度变迁趋向与参与主体利益取向一致。县、乡两级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宅基地风险预警、防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五)强化督导考核。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制度考核指标体系,将推进宅基地审批管理作为考核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挥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和督查部门作用,落实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纪律监督、工作监督要求,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用地检方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图
8.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工作挂图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 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 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 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 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
乡镇自然资源所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
建设单位(个人) | |||||
建设项目名称 | |||||
建 设 位 置 | |||||
建 设 规 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者违反本职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附图: 农宅字号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 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
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 |||
四至 | 东 | 南 | |
西 |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备注 |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
验收单 位意见 | 乡镇自然资源所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7
附件8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工作挂图
解读链接:【图解】关于印发《交口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