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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政办发〔2022〕25号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口县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2-07-29 17:05 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放大 正常 缩小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口县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

交口县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口县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行管理,建立完善长效运行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吕梁市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行动计划(2020-2022年》(吕办发202016号)交口县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行动计划(2020-2022年》(交政办发2020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养老服务照设施农村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是指在农村建设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午餐提供、文化娱乐等基本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实行属地管理。民政局是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各乡镇是所辖村(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作保障,指导做好日常管理和运行。村(社区)是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单位,负责日常运行,并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凡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由投资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运行和管理,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章 建设与运行

第五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正常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规范的名称。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名称统一为乡镇名称+村(社区)名称+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并要制作标牌悬挂在醒目位置。民间资本投资的照料中心可向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结合实际进行冠名。

(二)有规模适当的场所。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利用和整合农村闲置的学校、医院、村委会等设施建设或改造,建筑面积150-500㎡;幸福小院利用和整合农村闲置的学校、医院、村委会、村民屋舍等设施建设或改造,建筑面积150-200㎡。

(三)有完善的功能设施。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至少设置四室一厅(日间休息室、休闲娱乐室、图书阅览室、健身康复室和餐厅) ,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床位;配备必要的就餐、娱乐、健身、食品安全、消防取暖、洗衣等相关设备;幸福小院设置日间休息室、餐厅及小型菜园,配备必要的就餐、洗衣、食品安全、消防取暖等相关设备。有条件村要把养老服务设施与村卫生所有机融合,资源共享,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便捷的医养服务

(四)有专兼职服务人员。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应配备相应的照护人员,专职人员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

(五)有明确的开放时间。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每日开放时间不少于6小时,开放时间须在醒目位置上墙。

第六条 健全运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活力,打破公建公营的单一体制,探索建立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社会参与等多种业态并存的运行机制,实现多元化、品牌化经营模式,强化对农村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的运营管理。

第七条 经批准建设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其服务用房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设施用途。

第八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实行规范化管理,各项制度应予以公示,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人员职责分工等。

第三章 服务对象及内容

第九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村(社区)60周岁以上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重点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第十条 服务内容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饮食、娱乐、洗衣等基本服务;幸福小院: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饮食、洗衣等基本服务。

第十 老人在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接受服务期间身体不适或遇有突发事件的,照料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并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家属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考核

第十 对已建成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运营情况由所属乡镇负责一年一度的考核,按照考核结果,被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县财政在按时拨付运营经费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奖补。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 按照日间照料中心提供用餐的每年不低于3万元、不提供用餐的每年不低于1万元;幸福小院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保障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运行。费用从村级工作经费、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

第十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运营经费应当做到专款专用,账证相符

第十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每年运行补助必须全额拨付给负责运行的单位,乡镇、村(社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应当于每年9月底运行考核之前向乡镇提交当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行管理以及收支等情况。经乡镇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到民政局。

各乡镇每年对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进行评估考核,对运行管理良好,群众满意率高的,由财政奖补运行经费;对运行不正常、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不高的,停发运行经费,并责令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行。

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链接:【图解】关于印发《交口县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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