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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政办发〔2021〕51号 关于印发交口县土壤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1-09-13 17:19 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放大 正常 缩小

  交政办发〔2021〕51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口县土壤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吕梁市土壤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 》要求,做好我县“十四五”开局之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现将《交口县土壤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口县土壤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吕梁市土壤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 》等法律法规,深入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我县“十四五”开局之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满足国家和省考核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1.配合省厅完成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结验收工作;配合市局完成我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集成,成果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配合) 

  (二)完成土壤环境例行监测

  2.配合省厅完成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2个基础点位监测任务,2021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监测工作和数据上传。(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 

  (三)全面推行耕地分类管理

  3.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结合我县主要作物品种,有针对性的制定并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优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技术,巩固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县自然资源局配合) 

  4.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风险管控。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严格管控类耕地,鼓励采取种植结构调整、轮作休耕等措施。(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县自然资源局配合)        

  5.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配合)                                                                                                                                                                                                 

  6.动态调整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土地用途变更、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等实际情况,对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并将动态调整信息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县自然资源局配合) 

  (四)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7.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食品加工储存用地或者农用地的地块,以及腾退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加强因淘汰焦化行业落后和过剩产能关停的焦化企业遗留地块的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鼓励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工信局配合) 

  8.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要求。未依法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的,不得纳入用地程序。完善准入管理机制,根据市级统一制定将土壤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纳入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准入管理要求。县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以及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配合) 

  9.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针对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配合) 

  10.强化污染地块部门联动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推动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逐步纳入“一张图”汇总管理。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展土地收回、收购工作时,应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应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书面回复。加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中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县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规范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动态更新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将名录向社会公开。落实信息公开要求,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将辖区内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向社会公开,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将开展的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上传到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并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配合) 

  (五)加强污染源头防控

  12.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控。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实施动态更新。严格执行自行监测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用地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2021年底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一年内开展,已开展了土壤隐患排查的企业需按照国家新颁布的《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对隐患排查工作进行补充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地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县生态环境、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牵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工信局配合) 

  13.持续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继续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动态更新、补充完善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深入推进有色、电镀等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坚持“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原则,严格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推动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用汞量实现减半目标后持续稳中有降。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动态更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牵头) 

  (六)强化资金项目管理

  14.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要积极组织申报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确保申报项目的入库率。及时做好中央生态环境项目管理系统项目申报、录入、审核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按季度对入库项目跟踪调度,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进度及资金安全。(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负责) 

  (七)严格执法监管

  15.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将土壤环境污染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及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依法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再开发利用行为。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治理工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重点交流执法工作动态,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通报举报线索、线索核查反馈等情况,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调查。有关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适用于行政拘留或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推送公安机关。(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单位和乡镇要严格执行《交口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管环保必须抓整改”的原则,认真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组织制定年度计划,细化各项措施、强化资金保障、明确进度要求、强化监管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严格责任考核。各单位和乡镇要确定专人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度协调,汇总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县人民政府对各单位和乡镇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推动信息公开。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点监控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相关责任主体要及时将开展的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上传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和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和科普教育,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强化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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