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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政办发〔2021〕47号关于印发交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1-08-20 17:07 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放大 正常 缩小

  交政办发〔2021〕47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交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口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吕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交口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交口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辖区内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交口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如果有其他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按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5。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县政府成立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1 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商务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体局、县文旅局、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移动交口分公司、联通交口分公司、电信交口分公司、地电交口分公司、县人武部、武警交口中队、各乡镇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 

  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 

  县指挥部设立综合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等9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2 组织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在吕梁市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级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跨市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2.3 现场指挥部 

  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级人民政府、事发单位负责人与相关专家组成。 

  3 风险防控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防范化解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生态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体育、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各部门之间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分局。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4.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县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进行确定。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将监测到或研判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 

  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4.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应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应急监测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县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预警解除。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 信息报告 

  (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2)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应当在3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③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3)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交口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市或跨省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4)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5)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等。 

  5.1.2 信息共享 

  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5.1.3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5.2 先期处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为主原则,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防止事件扩大。当事件态势超出处理能力时,立即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5.3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四个等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各等级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4)。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3.1 四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启动四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级人民政府请求,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派出相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赶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5)必要时,指挥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6)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事件调查工作,组织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3.2 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指挥部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三级响应启动后,当市成立现场指挥部时,县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配合市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配合市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配合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事件调查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3.3 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二级响应启动后,当省、市成立现场指挥部时,县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配合省、市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配合省、市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配合省、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事件调查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3.4 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一级响应启动后,当国务院派出相关工作组时,省、市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时,县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配合国家工作组、省市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配合国家工作组、省市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配合国家工作组、省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4 应急措施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截、收容、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依法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4.2 转移安置人员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事故疏散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必要医疗条件。 

  5.4.3 医学救援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5.4.4 应急监测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 

  (1)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咨询专家,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时或需对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指挥部负责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发生跨区域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向邻区域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县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本县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5.4.7 维护社会稳定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5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特征污染物质已降至事件前环境本底水平、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生态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2 事件调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规定分级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 

  6.3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或配合上级部门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7 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包括队伍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技术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等项目。具体内容见附件6。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预案原则修订时间为3年1次。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6月23日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交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交政办发〔2016〕51号)同时废止。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2.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表 

  3.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表     

  4.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响应条件及应急措施表 

  5.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表 

  6.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保障一览表 

   

  附件1 

  交口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附件2 

  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表 

 

职 务 

指挥机构职责 

指挥长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县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统筹协调全县生态环境事件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制定生态环境安全总体规划、重要措施; 

(4)组织指挥较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指导协调较大生态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6)落实上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上级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副指挥长 

县政府办副主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生态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组织生态环境污染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生态环境事件专项训练; 

(4)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较大生态环境事件救援行动; 

(5)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协调组织较大生态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较大生态环境事件信息; 

(7)做好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等工作;全面配合国家、省级、市级开展重大、特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 

县委宣传部 

县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情况下粮食和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运相关工作;承担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煤、电、油、气、运供应紧张状态下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 

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配合生态环境部进行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损害评估、环境修复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调动应急资源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协助发改局完成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煤、电、油、气、运供应紧张状态下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负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各类学校的生态环境安全工作和学生生态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生态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师生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等。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爆物品引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配合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和火灾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参加伤员的搜救工作;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指导人员疏散,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负责突发疫情期间医疗废物转运的道路保障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受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造成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处置,协助事后恢复重建等相关环境污染事件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经费,确保市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涉及全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的有关工作;负责开展大面积传染病疫情情况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的宣传、转运、处置工作等;负责指导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负责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指导公共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协助组织开展大面积传染病疫情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工作和生活污水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船舶及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保通工作,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助收集清理消除水路污染物。 

县水利局: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涉及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协助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对受污染水体、水源地的监测及截流疏导方案设计,协助组织开展受污染水体、水源地的环境污染调查、评估等。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损害及农业生产损失评估,指导农业生产生态恢复等工作;配合住建部门协助开展大面积传染病疫情情况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的宣传、转运、处置工作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情况下,涉及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自然保护区、林业生态方面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等自然资源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卫生防疫等工作;负责医疗机构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涉及全市文物的保护、抢救等业务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A级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 

县政府外事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的涉外、港澳、台湾事务,及由此产生的有关纠纷等。 

县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影响的区域气象条件的监测,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 

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从指挥部获取权威信息后,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 

移动交口分公司、联通交口分公司、电信交口分公司: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 

地电交口分公司:保障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正常用电。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防化部队和驻地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武警交口中队:协助相关部门封控现场,并做好维护秩序工作,视情配合实施救援行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涉及各自所在乡镇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等。 

县发展和改革局 

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 

县应急管理局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 

县教育局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水利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自然资源局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政府外事办公室 

县气象局 

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移动交口分公司 

联通交口分公司 

电信交口分公司 

地电交口分公司 

县人武部 

武警交口中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3 

  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表 

工作组组成 

工作组机构职责 

综合组 

综合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 

主要职责:协调各工作小组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传达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汇总、报告和通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处置进展情况等工作。 

污染处置组 

污染处置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人武部、武警交口中队、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控制污染事态恶化;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部队、武警、应急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调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协调社会监测机构参与应急监测。 

医学救援组 

医学救援组: 

组长: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实施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应急保障组 

应急保障组: 

组长: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新闻办、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移动交口分公司、联通交口梁分公司、电信交口分公司、地电交口分公司、县人武部、武警交口中队、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提供抢险救援、灾害评估所需的地图与地理信息及测绘技术保障。 

新闻宣传组 

新闻宣传组: 

组长:县新闻办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移动交口分公司、联通交口分公司、电信交口分公司、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 

社会稳定组: 

组长: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武警交口中队、地电交口分公司、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调查评估组 

调查评估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专家组 

专家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应急保护、气象、水文、农业、卫生等专业的专家,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注: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附件4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响应条件及应急措施表 

一级响应 

二级响应 

三级响应 

四级响应 

启动条件: 

初判(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2)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3)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4)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5)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6)对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一级响应。 

应急措施:详见5.3.4。 

启动条件: 

初判(1)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2)可能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3)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可能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5)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6)对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7)可能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二级响应。 

应急措施:详见5.3.3。 

启动条件: 

初判(1)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2)可能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3)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5)可能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6)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7)可能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三级响应。 

应急措施:详见5.3.2。 

启动条件: 

初判(1)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2)可能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3)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5)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四级响应。 

应急措施:详见5.3.1。 

上述响应条件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5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表 

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一级)红色 

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二级)橙色 

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三级)黄色 

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四级)蓝色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污染(1)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环境污染(1)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环境污染(1)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环境污染(1)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级别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6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保障一览表 

保障项目 

内   容 

队伍保障 

生态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支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县级生态环境应急专家库,发挥专家组作用,为较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应急监测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生态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较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人民政府对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财政部门对生态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评估。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技术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支持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人民政府要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开展环境应急教育,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风险源单位要制订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县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重点环境风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解读链接:关于印发交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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