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政办发〔2020〕65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口县城周村失地农民生活补偿
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头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交口县城周村失地农民生活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交口县城周村失地农民生活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周村失地农民生活补偿管理工作,根据交口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头镇人民政府是审核城周村失地农民生活补偿申请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地农民生活补偿申请的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工作。
有关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水头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失地农民生活补偿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失地农民的生活补偿工作,保证失地农民生活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城周村失地农民生活补偿涉及水头镇水头、塔上、后峪、广武庄、交口五个村委11个自然村。
第五条 优先考虑因病、因残、因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人员。
第六条 财政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不得享受城周村失地农民生活补助。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七条 城周村失地农民生活补助申报按照个人申请、村委评议、镇政府审核、民政局审批、县财政拨款的程序发放。
第八条 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原则确定领取失地农民生活补偿金的人数。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九条 资金下拨后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失地农民生活补偿金,一次性打卡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十条 失地农民生活补偿金按现行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通过信用社等金融代理机构,直接支付到失地农民的账户。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失地农民生活补偿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补偿对象自然减员(死亡或其他原因)情况,由所在村委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进行递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水头镇人民政府、涉及村委应当对补偿家庭实行公示制度,公示中应当保护补偿对象个人隐私,公开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失地农民申请补偿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失地农民申请补偿予以批准的;
(三)在履行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失地农民补偿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失地农民补偿金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
第十六条 申报失地农民补偿金待遇时,为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出具虚假证明单位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