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政办发〔2020〕104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交口县康城镇支进村“6.16”盗采矿产资源死亡一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县安委办:
你办《关于呈报<交口县康城镇支进村“6.16”盗采矿产资源死亡一人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交安办发〔2020〕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査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同意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对事故性质的认定。
三、同意调查报告针对事故教训提出的防范措施。县自然资源局、交口中心林场、康城镇党委政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照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认真整改落实。县安委办要对县自然资源局、交口中心林场、康城镇党委政府落实情况认真督促检点。
四、县安委办要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切实让大家从事故教训中受到教育,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为全县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林业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层层落实责任,严格按照交口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禁令》(交政发〔2020〕38号)的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和破坏林地行为。
六、事故报告批复后要在媒体上公布《报告》全部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批复!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