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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政办发〔2018〕111号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交口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18-12-07 09:42 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放大 正常 缩小

  水头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交口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交口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 总则

  (一)目的

  加强城市声环境防治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有关要求,加强城乡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为改善声环境质量提供相关依据与环境目标,特编制本方案。

  (二)依据与标准

  本次区划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进行划分,区划中采用相关数据来自《交口县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基础资料汇编、图集;以交口县性质、结构特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特别是城市的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作为主要依据进行划定。同时对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使声环境功能区划与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特点相匹配,满足城市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三)区划范围

  交口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具体范围:交口县规划区,包括交口县城区,以及后水头、水头、蒿树沟等区域,具体范围:北至交口一中,东南至客运站,西至后水头,区划总面积4.75km2。

  (四)区划原则

  (1)规划指导原则。区划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2)区划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山地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4)适时调整原则。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的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5)协调一致原则。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要充分考虑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6)相邻适用区达标原则。工业企业及固定源设备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应达到该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二、各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交口县城市区域声功能区划具体范围:北至交口一中,东南至客运站,西至后水头,区划总面积4.75km2。本次划分将交口县规划区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其中,无0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以下简称0类区)及3类区,1类区1个,2类区1个,沿城市道路两侧为4类区。

  0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无0 类区

  1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执行标准55-45dB(A)

  1-Ⅰ 后水头—北山公园—南山公园

  含后水头、后南沟、北山公园、南山公园、二中、塔上等区域。区域边界北起北山公园北界,南至区划南界,西起后水头以西,东至北城六路(规划)—供水巷—南环路。区域面积2.02km2。

  2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执行标准60-50dB(A)

  2-Ⅰ 一中—三中—后峪—青城—小交口

  含交口一中、交口三中、后峪、县医院、青城小区、小交口等区域。该区主要包括城区五麟大道、云梦街、东环路、迎宾路、青城大街道路两侧区域,区域边界北至交口一中,南至客运站,东至东山,西至北城六路(规划)—供水巷—南环路。区域总面积2.73 km2。

  4a 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执行标准70-55dB(A)

  4-Ⅰ  城市道路两侧区域

  以城市主干道及支线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本次划分涉及城市道路7条。其中主干路6条、次干路1条。分别为。五麟大道、青城大街、南环路、龙泉街、东环路、迎宾街、云梦街。相邻区域为1 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50m±5m;相邻区域为2 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35m±5m。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环境管理要求

  1、2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1)在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商业区等一切非工业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工厂、车间、工场,不准增添噪声超过标准的设备。

  (2)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在居民区、文教区、医院、疗养院、宾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等应急任务外,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工艺要求连续作业或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时,须持有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的《夜间作业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4)2类区中的学校、医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场所,周边噪声排放源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上述地区影响。

  (5)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或流动设备、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经营方式。如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6)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应经公安机关批准。

  (7)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使周围地区的环境噪声符合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8)在居民区、风景区和公共场所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休息、学习和工作的活动。

  (9)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

  (10)在昼间从事室内装修活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2、4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1)设置禁鸣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设置禁行区,限制大型、重型车辆通过。

  (2)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无刹车尖叫声;必须安装完整有效的排气消声器,行车噪声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

  (3)车辆管理部门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检验时,应将噪声声级作为检验项目,不合格者,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发放行驶执照。

  (4)消防、救护、警用、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5)禁止机动车辆安装和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防盗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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