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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政办发〔2018〕73号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交口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18-09-07 11:44 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放大 正常 缩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交口县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交口县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交口县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口县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2018年蓝天保卫战,特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二级空气质量标准,优良天数比例达74%以上;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达到45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完成市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

  1、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全面统筹推进县城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区域清洁取暖工作。县城建成区以集中供热为主,“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为辅;农村地区优先利用生物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发展“煤改气”或“煤改电”。根据区域内采暖现状,制定清洁取暖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改造任务、改造方式。2018年10月底前,完成4000户清洁取暖改造任务。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30%左右。(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县农委、县电力公司)

  2、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2018年“煤改气”“煤改电”项目要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5月底前完成确村确户。县住建局要加强气源保障,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和管网互联互通,提升燃气应急储备能力,国兴能源公司要保障燃气供应充足。县经信局、县电力公司要加大配电电网改造力度,做好“煤改电”电源和供电管网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县经信局、县电力公司、国兴天然气公司)

  3、提高燃煤供暖设施环保标准。2018年10月1日前,所有在用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全部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4、淘汰分散燃煤锅炉。2018年9月底前,县城建成区进一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灶,改用清洁能源。取缔关闭燃煤锅炉的同时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加快淘汰化肥行业以外的煤气发生炉。(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水头镇人民政府)

  5、加强“禁煤区”建设。2018年9月底前,县城建成区划定“禁煤区”。“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煤炭中心、县市场监管局、水头镇人民政府)

  6、加强散煤煤质管控。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使用硫份高于0.5%、灰分高于10%以上的散煤。全县其它范围内禁止使用硫份高于1%、灰分高于16%以上的散煤。加强煤炭销售流通环节管控,对销售劣质煤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在县城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责任单位:县煤炭中心、县市场监管局)

  (二)进一步控制工业污染。

  7、加快退出过剩产能。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制定年度化解钢铁、煤炭、电力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18年退出煤炭过剩产能、钢铁过剩产能、淘汰煤电机组任务。严格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能耗、环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产能工作。(责任单位: 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煤炭中心)

  8、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全面提升改造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煤炭中心、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9、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停产治理。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8年10月1日起,电力(燃煤以外)、钢铁、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企业自2018年12月3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钢铁等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所有未进行过审核或上次审核已超过三年的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煤矿、氧化铝等重点工业企业,应强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落实审核方案。(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10、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开展VOCs排放单位筛选,5月底前建立VOCs排放重点单位名录库。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治理。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在VOCs排污单位推广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臭氧污染严重的地区,夏季可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实施错峰生产调控措施。(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11、严格落实工业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2018年5月底前,完成工业企业的物料堆场和装卸、输送、生产工作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对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应当密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运输;所有涉煤堆场实行全封闭改造治理,其它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对未按期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重点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工艺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三)进一步控制交通运输污染。

  12、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持续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专项行动。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管,持续开展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质车用油品行为,并倒查劣质车用油品来源。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交通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13、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采取加强监管、市场驱动和经济激励等综合性措施,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查处。(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14、加强重型柴油车联合执法。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机关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营运类柴油车监督执法。在重型柴油车通行频次较多的路段开展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并对重型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情况进行检查;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尾气排放超标和违反限行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交警大队、县公路段)

  1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2018年年前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环保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建、农委、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委、县水利局)

  16、加强货运结构调整。鼓励引导重点用车企业采用铁路运输方式。位于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重点用车企业,2018年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较上年明显减少。(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交通局)

  (四)进一步控制面源污染。

  17、加强施工扬尘管控。严格按照《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确保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市政、公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暂时不能开工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住建局要定期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对于已采取扬尘管控措施但确实无法停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需经县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公路段等部门)

  18、全面加强城市道路及交通运输扬尘整治。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制定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发展封闭箱式货车、集装箱运输车,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组织建立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的长效机制,对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

  从严控制渣土运输污染。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全密闭”“全定位”“全监控”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并符合环保尾气排放标准。无主管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许可证》和交警部门核发的《限行道路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渣土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必须到指定场所倾倒。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一经查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建立倒查机制,对违法渣土运输车辆,同时追溯上游施工工地责任。(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

  19、全面加强各类露天堆场、裸露地面及公共设施的扬尘整治。全面清理整治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拆迁的渣土和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理的必须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大队)

  组织对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覆盖,减少裸露地面,防治扬尘污染。实施城市清洁工程,加强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清洗保洁,组织对楼宇立面、楼顶及公共区域保洁,清理积尘。(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大队)

  20、强化禁燃禁放措施。严格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原则,严格落实秸秆焚烧网格化监管制度,将秸秆禁烧纳入森林防火体系,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委)

  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要求。县城建成区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安监局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禁止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公安局)

  严禁燃煤旺火,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执法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大队)

  (五)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21、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电力(燃煤除外)、钢铁、有色(不含氧化铝)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以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采暖期实施错峰生产。

  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及承担居民供暖、供气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生产设施不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可以不予限产,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限产30%;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40%以上,其中采取传统湿法熄焦作业的限产50%以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停产焖炉保温,限产比例根据出焦时间计算。对承担供热、供气的焦化企业,在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需求合理确定限产比例。

  铸造行业(除电炉、天然气炉外)采暖季实施停产。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

  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要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预警要求落实重型运输车辆错峰运输。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

  (六)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2、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机理研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气象局)

  2018年8月30日前,各地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具体到单位名称、生产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不同预警级别进行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要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制定详细落实推进方案,报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加强统计调度和专项督查,每月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落实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且改善进度缓慢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严肃问责,切实落实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三)持续开展“铁腕治污”。开展中央、省环保专项督察回头看,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持续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充分依托环境监控平台和环境热点网格平台反映的线索开展精准执法,保持打击环保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依法查处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

  (四)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对已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用户,要及时兑现补贴承诺。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拓展资金筹措渠道。

  (五)加强舆情引导和信息公开。统筹做好环境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及时发布环境保护政策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保障公众知情权。在新闻媒体设立环境问题爆光台,公开报道环境违法问题及查处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交口县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吕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和《吕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吕政发〔2016〕11号),实现2018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的落实,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吕政发〔2016〕10号)以及《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双池河官桑园出境断面氨氮≤22mg/L,其他指标为地表水Ⅴ类标准,7个城镇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COD、氨氮减排比例完成市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任务。

  二、重点工作

  1、现有工业企业废水治理全面提标改造。

  促进焦化厂熄焦水的进一步提标改造工作。(环保局)

  2、加强城镇污水治理。

  清环污水处理厂采取截污纳管,明渠覆盖,设施保温等有效措施,确保水处理效果。(住建局)

  第二污水处理厂完成前期工作,12月底前开工建设。(住建局)

  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收集率完成90%以上,污泥全部无害化处理。(住建局)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推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住建局牵头,环保局配合)

  继续开展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成粪便污水贮存、处理、集中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不外排。(农委牵头,环保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节约保护水资源。

  完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年度目标。(水利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农委、住建局、环保局配合)

  严控地下水超采,完成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年度任务。(水利局、国土局牵头,住建局、农委参与)

  加强节水管理,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任务。(水利局牵头,发改局、农委配合)

  5、保障水环境安全。

  推进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全面排查和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环保局牵头,水利局、住建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重要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完善地下水“双源”(污染源、饮用水源)清单,完成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采集。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环保局、水利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卫计局、经信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换为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建设任务。(商务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局、安监局、公安消防大队配合)

  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源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及保障机制。(环保局牵头,水利局、住建局、交通局、公安局、安监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开展流域水生态修复。

  国考劣Ⅴ类水质断面上游适当位置至少建设一处堤外潜流或垂直流人工湿地,改善断面水质。(环保局牵头,水利局、住建局、国土局配合落实)

  持续推进河道清淤、清理垃圾、清除违法建筑的清河行动,地表水国考断面上游河道清理率达到100%。(水利局牵头,住建局、环保局配合)

  严格水域岸线管控,在沿河(库)两岸视条件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保护水域湿地空间。(水利局牵头,住建局、林业局配合)

  县级及以上城市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将城市“蓝线”作为强制性内容进行划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住建局、国土局牵头,水利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加强水环境管理。

  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登记及设置审批工作,坚决取缔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入河排污口。(水利局牵头,环保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全面开展以整治“散乱污”企业为重点的专项执法行动。对超标排污企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由地方政府责令关闭;对“土小”企业,露头就打,依法清理;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化证据固定与收集,及时移送司法。(环保局、公安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违法企业名单。(环保局)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安排,明确任务目标,逐级分解落实,要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水污染治理工作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二)推进公众参与。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依法公开水污染防治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根据《吕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吕梁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规定及本行动计划提出的任务要求,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贯彻落实,确保我县2018年度任务和目标如期实现。

  交口县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8〕53号)和《吕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吕政发〔2017〕4号)、《吕梁市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实现2018年阶段性目标,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配合省级完成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成全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工作,土壤环境监测监管和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增加,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强化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1、有序推进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8年底前配合省级部门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有序推进全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成全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工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强化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2、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 农业部令第46号),县环境保护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农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农委)

  3、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存在农产品超标耕地的乡镇,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订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县农委要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指导及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委)

  4、加强经济林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广泛采用易被降解的含有自然界中构成生物体的氨基酸、脂肪酸、核酸等成分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探索和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的途径,开展生物上的天敌防治法;加强对重度污染经济林地、园地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

  (三)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管控土壤环境风险。

  5、有序推进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严格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县环保局根据国家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有关规定,会同经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县环保局要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

  6、落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县国土资源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落实相关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

  7、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要求。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和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均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未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的,不得纳入用地程序。(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结合土壤环境状况,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8、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企业。布局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应考虑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9、严格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上述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强化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环评审批前未落实重金属总量核定和置换的,一律不得审批。(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

  10、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对确实宜开发为耕地的小块未利用地,县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组织对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土壤环境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开展巡查。(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县农委)

  11、重点防范新增污染。县环境保护局要严肃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预防土壤环境污染。

  12、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重点监控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更新。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

  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以及其他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县环保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守法情况进行抽查;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公安局)

  将企业拆除过程环境风险纳入监管范围。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级环保、经信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经信局)

  依法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发布的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局)

  1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扎实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提高其覆盖率,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继续推进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示范区建设,扩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范围。加强畜禽粪便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持续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养殖过程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持续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委)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委、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

  14、减少生活污染。组织开展全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评估,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城乡综合办)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持续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乡综合办)

  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农委、县水利局、县城乡综合办)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镉镍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改善区域土壤环境状况。

  15、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建设,强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国土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解,加强监督管理,抓好任务落实。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县环保局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调度、督查和通报。县财政局要加大支持力度,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交口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本行动计划明确的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推进措施和时间节点,加强对全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二)严格责任考核。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估。作为对各乡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推动信息公开。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点监控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相关责任主体要将开展的污染地块和受污染农用地相关活动信息分别上传到相应的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宣传监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宣传解读和科普教育,广泛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存在乱排废水、废气和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举报,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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