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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政办发〔2018〕31号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交口县废弃矿井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18-05-25 11:33 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放大 正常 缩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交口县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交口县废弃矿井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刻汲取我省近期发生的4起因打开废弃矿井盗采煤炭资源引发人员窒息死亡事件的教训,迅速开展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在我县发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8〕18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电〔2018〕6号)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对全县的废弃古井口、历年来矿山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或因安全生产等因素政策性关闭矿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中取缔的矿井(坑、硐)等各类废弃井口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摸清和准确掌握各类废弃矿井的数量、位置、范围、关闭原因、关闭现状及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对所有废弃矿井严格按照关闭标准进行整治关闭,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废弃矿井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将所有废弃矿井纳入监管范围,实行“清单化、网格化、制度化、常态化”的动态监管,努力营造稳定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组织成立全县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贺建强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史建华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马保明担任。成员为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煤炭中心等单位负责人。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积极部署开展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

  三、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从2018年4月20日开始,至7月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准备阶段(4月20日--4月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研究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及相关保障工作,全面部署启动专项整治。

  (二)排查整治阶段(5月1日--6月1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各类废弃矿井开展全面排查,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要逐村、逐沟、逐矿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防止出现盲区和盲点。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对历年来掌握的废弃矿井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遗漏。并对排查摸底掌握的废弃矿井进行分类整理,列出清单,逐个建立台账。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废弃矿井关闭情况,针对性分类制定整治关闭方案,区分轻重缓急,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整治关闭。对关闭不严不实、不达标的废弃矿井要重新组织高标准关闭;对合法矿山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矿井或遗弃井口要组织关闭;对非法采矿矿井(坑、硐)要炸毁填实,坚决予以关闭。建立废弃矿井治理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成熟的废弃矿井治理技术,强化治理效果,确保工程质量。

  (三)检查验收阶段(6月11日--7月1日)。由县国土局牵头,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关闭取缔标准和程序,对辖区内废弃矿井进行检查验收,并于6月15日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县领导小组将根据各乡镇工作推进情况,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日常工作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年度考核范围。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细化措施要求,精心部署安排,加强督查检查,层层压实责任,扎实推进专项整治。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废弃矿井整治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工作成效。国土部门要加大对私挖滥采的查处力度,对涉嫌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加大对民居等隐藏场所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侦查和破坏矿产资源刑事追究力度;煤炭、安监部门在日常生产管理和监管工作中,要将超层越界作为重要安全隐患,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通报国土部门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擅自收购、销售、买卖矿产品违法行为;人社部门要加大非法用工查处力度,对从事私挖滥采的非法务工人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协调公安机关予以遣散;财政部门要支持对基层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确保打击私挖滥采及高标准关闭取缔矿井工作需要;电力部门要严格供电管理,杜绝为私挖滥采行为供电;合法矿山企业发现本矿区范围内私挖滥采等违法行为,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配合,多管齐下,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废弃矿井专项整治的技术服务、指导监督、检查验收等各项工作。

  (二)严格关闭标准,坚决关闭取缔。专项整治中,对各类废弃矿井严格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关闭:

      1、炸毁填实井口。对废弃立(竖)井口要有效毁闭填实;对斜井、平硐要在入井口不少于30米处进行炸毁。

      2、拆除设施设备。拆除废弃井口相关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生产生活设施设备(为避免安全事故,不得拆除废弃井口内的任何设备),切断供水、供电、通讯等管(线)路。

      3、遣散从业人员。解除劳务合同,妥善遣散废弃关闭矿井的非法务工人员。

      4、收缴火工品。统一收缴清理雷管、炸药等各类火工品。

      5、恢复地表地貌。平整井口场地,对存在安全和环境隐患的废弃关闭矿井要进行复垦复绿。

      6、树立警示标志。在废弃矿井重点区域和明显部位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标明关闭单位、关闭时间、关闭原因等相关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废弃矿井进行整治关闭后,进行初验,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填写“关闭废弃矿井报告单”,报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废弃矿井关闭情况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关闭矿井名称、编号、位置、关闭原因、关闭时间等相关情况必须据实填写,并与关闭废弃矿井相对应。

  (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动态监管。各乡镇要对排查出的各类废弃矿井,要在分类列出清单、建立台账的基础上,逐矿逐井逐坑上图标清准确位置,实现主要数据全部入库管理,配合建立全市废弃矿井动态监管系统。各乡镇要加强对废弃矿井的动态监管,要特别注意源头治理和前端管控,建立、完善和落实日常巡查机制,各乡镇对一般区域每月不少于1次巡查,对重点区域每月不少于2次巡查。

  (四)注重宣传引导,形成监督合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广泛发动群众,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形成强大的监督氛围,凝聚全社会共识,全面构建废弃矿井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

  为及时掌握各地动态,扎实推进工作开展,请各乡镇于5月2日前,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5月15 日前,将废弃矿井排查分类清单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15日前,将废弃矿井整治关闭汇总情况、检查验收情况及全面工作总结以乡镇人民政府正式文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 系 人:王锋

  联系电话:13753391233

  电子邮箱:2504215784@qq.com

  附件:1.交口县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交口县废弃矿井清单

  3.交口县废弃矿井整治关闭情况汇总表

  附件1

  交口县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贺建强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冯  鑫    县政府党组成员、安监局局长

             史建华    县政府办副主任

             马保明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靳昌银    县财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刘俊生    县环保局局长

             李俊生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

             斛福荣    县煤炭中心主任

             冯智勇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马保明担任(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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