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文件 > 办公室文件

交政办发〔2018〕26号关于印发《交口县2018年农村贫困人口外出务工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18-04-15 11:16 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放大 正常 缩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交口县2018年农村贫困人口外出务工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8  

交口县农村贫困人口外出务工奖补办法(试行)

 

为鼓励全县农村贫困人口通过劳务输出,增加收入,确保到2018年全县脱贫摘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外出务工意愿的人员。

第二条   凡到县外单位和企业务工,且连续务工四个月以上者,能够提供用工单位出示的用工证明(或用工协议)、加盖用工单位公章的工资表(或银行提供的现金流水);凡到县外个人家庭务工,且连续务工四个月以上者,能够提供雇主出具的加盖雇主所在村委或居委会公章的工资证明(证明上要说明雇主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详细住址、因何原因雇工、雇工的起止时间、每月工资),并附本人签字的工资收据。给外出务工者每月奖励120元,累计全年奖励不超过1200元。

第三条   凡在县内单位和企业务工,且连续务工四个月以上者,能够提供用工单位出示的用工证明(或用工协议)、加盖用工单位公章的工资表(或银行提供的现金流水);凡到县内个人家庭务工,且连续务工四个月以上者,能够提供雇主出具的加盖雇主所在村委或居委会公章的工资证明(证明上要说明雇主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详细住址、因何原因雇工、雇工的起止时间、每月工资)并附本人签字的工资收据。给务工者每月奖励80元,累计全年奖励不超过800元。

第四条   符合奖补条件者,在20161115日前由本人或家属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用工单位出示的用工证明(或用工协议)、加盖用工单位公章的工资表(或银行提供的现金流水)或者雇主出具的加盖雇主所在村委或居委会公章的工资证明(证明上要说明雇主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详细住址、因何原因雇工、雇工的起止时间、每月工资)并附本人签字的工资收据,到村委会登记;经村“两委”审核后,一周内上报所属乡(镇);由所属乡(镇)对其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后,核算其奖励金额,一周内上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将奖励资金“一卡(折)通”直补到贫困户帐户。

第五条  本办法所需奖补资金由县扶贫办从省下达我县切块扶贫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若有造假骗取国家资金者,经查实后,县扶贫办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的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用工单位、贫困户及审核单位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