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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口县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3-12-29 18:28 来源:交口县民政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交口县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与备案工作,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安全、有序发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使用本办法。

养老服务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县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工作坚持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管理依法合规、政策衔接有效,营造养老服务领域公平规划安全有序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本县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

第二章登记

第五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相应的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前,应确保登记场所符合消防设计规范。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条件的,依法向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六条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养老服务(具体业务)”。其中,具体业务可以表述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第七条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法人或其他组织增加业务(经营)范围从事养老服务业务,或养老服务机构不再从事养老服务业务,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老服务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章程约定的情形下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养老机构备案

第八条经登记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前,向县民政部门报备筹备情况。

第九条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提交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备案承诺书、场所消防验收证明,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地址;

(三)服务场所权属;

(四)床位数量;

(五)服务设施面积;

(六)联系人或联系方式。

备案承诺书包括对符合养老、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承诺内容。

第十条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服务场所权属、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变更。

第十一条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场地并自行管理(未委托第三方运营),且尚不具备登记为养老服务机构条件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服务场所、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助残服务场所、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场所,不纳入备案范围。

对不纳入备案范围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场所,县民政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录入等方式,掌握相关情况,并为其提供工作指导。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办事服务窗口、电话咨询等方式对养老服务   机构提供备案指导,告知备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流程等。备案需要的材料文本由民政部门统一格式,并在官网公开,供下载使用。

第十三条县民政部门应当自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备案申请书、备案承诺书、场所消防验收证明的相关内容,重点对消防、建筑、食品、燃气等领域安全开展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养老服务机构。

对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县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县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备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交口县民政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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